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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外 國 學 生 健 康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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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外 國 學 生 健 康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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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 簽署人員檢視其 內容 業已符 合一 般精算原 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 經本公司合格 簽署人員檢視其 內容 業已符 合一 般精算原 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 經本公司合格 簽署人員檢視其 內容 業已符 合一 般精算原 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 經本公司合格 簽署人員檢視其 內容 業已符 合一 般精算原 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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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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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保 險 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 險 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 險 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 險 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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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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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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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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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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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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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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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後 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 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 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 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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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慎選 符合需 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 符合需 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 符合需 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 符合需 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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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契 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 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 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 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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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 務必詳 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 務必詳 加閱讀了解消費者 務必詳 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 務必詳 加閱讀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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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 係以無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為
本商品 係以無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為本商品 係以無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為
本商品 係以無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為 對象設計
對象設 計對象設 計
對象設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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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費申 訴電話
免費申 訴電話免費申 訴電話
免費申 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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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0
080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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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第
第
一
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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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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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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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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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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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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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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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詞 定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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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詞 定 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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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契 約 所 稱 「 要 保 人 」 係 指 要 保 單 位 。
本 契 約 所 稱「 被 保 險 人 」係 指 具 有 外 國 國 籍 且 不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外 國 學 生 並 登 載 於 本 契 約 所 附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之 人 員 。
本 契 約 所 稱 「 團 體 」 係 指 具 有 五 人 以 上 且 非 以 購 買 保 險 而 組 織 之 下 列 之 一 團 體 :
一 、 有 一 定 雇 主 之 員 工 團 體 。
二 、 依 法 成 立 之 合 作 社 、 協 會 、 職 業 工 會 、 聯 合 團 體 、 或 聯 盟 所 組 成 之 團 體 。
三 、 債 權 、 債 務 人 團 體。
四 、 依 規 定 得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 勞 工 保 險 、 軍 人 保 險、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或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參 加 退 休 金 計 畫 之 團 體 。
五 、 中 央 及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所 組 成 之 團 體 。
六 、 凡 非 屬 以 上 所 列 而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之 團 體 。
本 契 約 所 稱 「 疾 病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所 發 生 之 疾 病 。
本 契 約 所 稱 「 傷 害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因 而 蒙 受 之 傷 害 。
本 契 約 所 稱 「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係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
本 契 約 所 稱 「 醫 院 」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
本 契 約 所 稱「 住 院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師 診 斷 其 疾 病 或傷 害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 且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並 確 實 在
醫 院 接 受 診 療 者。但 不 包 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住 院 及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留 院 。
本 契 約 所 稱「 醫 師 」 係 指 符 合 醫 療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規 範 ,以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合 法 執 業 者 為 限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第
第第
第
三
三三
三
條
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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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保
保保
保 險 期 間
險 期 間險 期 間
險 期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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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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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為 一 年。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金 額 時 開 始 。
前 項 情 形 , 在 本 公 司 為 同 意 承 保 與 否 之 意 思 表 示 前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之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
第
第第
第
四
四四
四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
】
本 公 司 應 發 給 每 位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載 明 被 保 險 人 姓 名、保 險 商 品 名 稱、保 單 號 碼、保 險 範 圍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金 額 、 本 公 司 服 務 電 話 及 被 保 險 人 具 有 撤 銷 其 同 意 投 保 之 權 利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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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
( 實 支 實 付 型
實 支 實 付 型實 支 實 付 型
實 支 實 付 型 )、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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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 支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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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支 實 付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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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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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 支 實 付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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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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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額 給 付 型
日 額 給 付 型日 額 給 付 型
日 額 給 付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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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01.16 三品字第 00035 號函備查
104 年 09 月 25 日依 104 年 06 月 24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