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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團體外國學生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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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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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外 國 學 生 健 康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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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 簽署人員檢視其 內容 業已符 合一 般精算原 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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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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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保 險 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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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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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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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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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後 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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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慎選 符合需 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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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契 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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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 務必詳 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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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 係以無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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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 係以無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為 對象設計
對象設 計對象設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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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費申 訴電話
免費申 訴電話免費申 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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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0
080008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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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58
022258022258
022258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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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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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
【 名 詞 定 義
名 詞 定 義名 詞 定 義
名 詞 定 義 】
】】
】
本 契 約 所 稱 「 要 保 人 」 係 指 要 保 單 位 。
本 契 約 所 稱「 被 保 險 人 」係 指 具 有 外 國 國 籍 且 不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外 國 學 生 並 登 載 於 本 契 約 所 附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之 人 員 。
本 契 約 所 稱 「 團 體 」 係 指 具 有 五 人 以 上 且 非 以 購 買 保 險 而 組 織 之 下 列 之 一 團 體 :
一 、 有 一 定 雇 主 之 員 工 團 體 。
二 、 依 法 成 立 之 合 作 社 、 協 會 、 職 業 工 會 、 聯 合 團 體 、 或 聯 盟 所 組 成 之 團 體 。
三 、 債 權 、 債 務 人 團 體。
四 、 依 規 定 得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 勞 工 保 險 、 軍 人 保 險、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或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參 加 退 休 金 計 畫 之 團 體 。
五 、 中 央 及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所 組 成 之 團 體 。
六 、 凡 非 屬 以 上 所 列 而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之 團 體 。
本 契 約 所 稱 「 疾 病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所 發 生 之 疾 病 。
本 契 約 所 稱 「 傷 害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因 而 蒙 受 之 傷 害 。
本 契 約 所 稱 「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係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
本 契 約 所 稱 「 醫 院 」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
本 契 約 所 稱「 住 院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師 診 斷 其 疾 病 或傷 害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 且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並 確 實 在
醫 院 接 受 診 療 者。但 不 包 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住 院 及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留 院 。
本 契 約 所 稱「 醫 師 」 係 指 符 合 醫 療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規 範 ,以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合 法 執 業 者 為 限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第
第第
第
三
三三
三
條
條條
條
【
【【
【 保
保保
保 險 期 間
險 期 間險 期 間
險 期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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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
】
本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為 一 年。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金 額 時 開 始 。
前 項 情 形 , 在 本 公 司 為 同 意 承 保 與 否 之 意 思 表 示 前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之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
第
第第
第
四
四四
四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
】
本 公 司 應 發 給 每 位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載 明 被 保 險 人 姓 名、保 險 商 品 名 稱、保 單 號 碼、保 險 範 圍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金 額 、 本 公 司 服 務 電 話 及 被 保 險 人 具 有 撤 銷 其 同 意 投 保 之 權 利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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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
( 實 支 實 付 型
實 支 實 付 型實 支 實 付 型
實 支 實 付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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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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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 支 實
實 支 實實 支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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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型付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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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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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 支 實 付 型
實 支 實 付 型實 支 實 付 型
實 支 實 付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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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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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額 給 付 型
日 額 給 付 型日 額 給 付 型
日 額 給 付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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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01.16 三品字第 00035 號函備查
104 年 09 月 25 日依 104 年 06 月 24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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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條
條
【
【【
【 保 險 範 圍
保 險 範 圍保 險 範 圍
保 險 範 圍 】
】】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如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後 加 保之 被 保 險 人 , 則 係 指 加 保 之 翌 日 起 )因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 以 致 需 要 住 院 或 接 受 門 診 或 急 診 診 療 時 ,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契 約 的 約 定 , 給 付 保 險 金 。
第
第第
第
六
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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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保 險 費 的 計 算保 險 費 的 計 算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
】
本 契 約 的 保 險 費 總 額 以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乘 保 險 金 額 總 額 計 算,但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保 險 金 額 的 增 減 而 致
保 險 費 總 額 有 增 減 時 ,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應 就 其 差 額 補 交 或 返 還 。
前 項 所 稱「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是 按 訂 定 本 契 約 或 續 保 時,依 要 保 人 的 危 險 程 度 及 每 一 被 保 險 人 的 性 別、年 齡 、
保 險 金 額 所 算 出 的 保 險 費 總 和 除 以 全 體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 總 和 計 算 。
第
第第
第
七
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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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條
【
【【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
】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 應 照 本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法 及 日 期, 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 或 由
本 公 司 派 員 前 往 收 取 , 並 交 付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憑 證 。 第 二 期 以 後 分 期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半 年 繳 者 ,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月 繳 或 季 繳 者 , 則 不 另 為 催 告,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為 寬 限 期 間 。
約 定 以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或 其 他 方 式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者,本 公 司 於 知 悉 未 能 依 此 項 約 定 受 領 保 險
費 時 , 應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契 約 自 寬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 但 應 由 給 付 保 險 金 內 扣 除 本 契 約 該 被 保 險 人 欠 繳 保 險 費 。
第
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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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八八
八
條
條條
條
【
【【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
】
要 保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對 於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契 約 ,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 不 在 此 限 。
被 保 險 人 於 要 保 人 申 請 投 保 或 加 保 時,對 於 本 公 司 的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保 險 契 約 效 力,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不 在 此 限。
前 二 項 解 除 權 ,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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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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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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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
】
要 保 人 因 被 保 險 人 異 動 而 申 請 加 保 時, 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開
始 生 效 , 如 通 知 起 保 日 期 在 後 , 則 自 該 起 保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
要 保 人 因 被 保 險 人 喪 失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而 退 保 時,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喪 失 , 如 通 知 退 保 日 期 在 後 , 則 自 該 退 保 日 零 時 起 喪 失 , 其 保 險 效 力 終 止 。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五 條 以 外 原 因 致 喪 失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時 , 本 公 司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未 滿 期 之 保 險 費 予 要 保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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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條
【
【【
【 契 約 的 終 止
契 約 的 終 止契 約 的 終 止
契 約 的 終 止 】
】】
】
本 契 約 在 被 保 險 人 數 少 於 五 人 , 或 少 於 有 參 加 保 險 資 格人 數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時 , 本 公 司 得 終 止 本 契 約 , 並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未 滿 期 之 保 險 費 。
保 險 契 約 的 效 力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終 止 。 終 止 前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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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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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條
條
【
【【
【 資 料 的 提 供
資 料 的 提 供資 料 的 提 供
資 料 的 提 供 】
】】
】
要 保 人 應 保 存 每 位 被 保 險 人 的 個 別 資 料,詳 錄 該 被 保 險 人 的 姓 名、性 別、年 齡、出 生 日 期、身 分 證 明 編 號 、
保 險 終 止 日 期 , 以 及 其 他 與 本 契 約 有 關 的 資 料 。
要 保 人 應 依 本 公 司 的 要 求 , 提 供 前 項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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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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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
】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或 受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任 之 事 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保 險 金。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述 約 定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 應 按 年 利 率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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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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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條
【
【【
【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之 給 付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
】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五 條 約 定 於 醫 院 或 診 所 接 受 門 診 或 急 診 診 療 時,本 公 司 按 被 保 險 人 門 診 或 急 診 所 發 生 之 醫 療
費 用( 包 含 掛 號 、 診 察 、 處 方 、 醫 藥 、 檢 驗 或 X 光 檢 查等 之 全 部 費 用 ), 核 付「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 但 每 次
最 高 給 付 不 得 超 過 本 契 約 所 載 「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限 額 」( 如 附 表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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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條
【
【【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險 金 之 給 付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
】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五 條 約 定 住 院 診 療 時 ,本 公 司 按 被 保 險 人 住 院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之 下 列 各 項 費 用 核 付「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 但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申 請 日 數 最 高 不 得 逾 三 百 六 十五 日 且 其 每 日最 高 給 付 不 得超 過 本 契 約 所
載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 如 附 表 一 ):
一 、 超 等 住 院 之 病 房 費 差 額 。
二 、 管 灌 飲 食 以 外 之 膳 食 費 。
三 、 特 別 護 士 以 外 之 護 理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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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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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險 金 之 給 付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
】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五 條 約 定 住 院 診 療 時 ,本 公 司 按 被 保 險 人 住 院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之 下 列 各 項 費 用 核 付「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 但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申 請 日 數 最 高 不 得 逾 三 百 六 十五 日 且 最 高 給付 不 得 超 過 本契 約 所 載「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如 附 表 一 ):
一 、 醫 師 指 示 用 藥 。
二 、 血 液( 非 緊 急 傷 病 必 要 之 輸 血 )。
三 、 掛 號 費 及 證 明 文 件。
四 、 來 往 醫 院 之 救 護 車 費 。
五 、 醫 師 診 察 費 ( 含 會 診 費 )。
六 、 手 術 費 用 。
七 、 手 術 室 及 其 設 備 、 治 療 室 及 其 設 備 的 使 用 。
八 、 主 治 醫 師 對 症 處 方 的 藥 品 。
九 、 敷 料 、 外 科 用 夾 板 及 石 膏 整 形 。
十 、 化 驗 室 檢 驗 、 心 電 圖 、 基 礎 代 謝 率 檢 查 。
十 一 、 對 症 所 必 要 的 物 理 治 療 。
十 二 、 麻 醉 劑 、氧 氣 的 使 用 。
十 三 、 X 光 檢 查。
十 四 、 靜 脈 輸 注 費 及 其 藥 液 。
十 五 、 因 急 救 經 醫 師 診 斷 認 為 必 要 輸 血 之 血 液 或 血 漿 的 輸 注 費 。
十 六 、 治 療 所 須 之 各 式 材 料 ( 包 括 特 別 材 料 、 手 術 材 料 等 , 但 衛 生 材 料 除 外 )。
十 七 、 超 過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之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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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條
【
【【
【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之 給 付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之 給 付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
】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五 條 約 定 住 院 診 療 時 , 得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依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之 住 院
日 數 按 本 契 約 所 載 「 住 院 日 額 」( 如 附 表 一 )給 付 「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但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申 請 日 數 最 高 不
得 逾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
被 保 險 人 於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接 受 診 療 者 , 已 依 前 項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後 , 不 得 再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第 十 四 條 至 第 十 五 條 之 各 項 保 險 金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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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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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條
【
【【
【 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者 之 處 理 方 式
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者 之 處 理 方 式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者 之 處 理 方 式
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者 之 處 理 方 式 】
】】
】
第 十 三 條 至 第 十 五 條 之 給 付 ,於 被 保 險 人 不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身 分 診 療;或 前 往 不 具 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醫 院 或 診 所 診 療 者 , 致 各 項 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本 公 司 依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支 付 之 各 項 費
用 之 百 分 之 百 給 付 , 惟 仍 以 前 述 各 項 保 險 金 條 款 約 定 之 限 額 為 限 。
第
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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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十 八十 八
十 八
條
條條
條
【
【【
【 住 院 次 數 之 計 算及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住 院 之 處 理
住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及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住 院 之 處 理住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及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住 院 之 處 理
住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及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住 院 之 處 理 】
】】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因 同 一 疾 病 或 傷 害,或 因 此 引 起 的 併 發 症,於 出 院 後 十 四 日 內 再 次 住 院 時 ,
其 各 項 保 險 金 給 付 合 計 額 及 限 額 , 均 視 為 同 一 次 住 院 辦 理 。
前 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倘 被 保 險 人 係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出 院 者 ,本 公 司 就 再 次 住 院 部 分 不 予 給 付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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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十 九十 九
十 九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限制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限 制保 險 金 給 付 之 限 制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限 制 】
】】
】
被 保 險 人 已 獲 得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的 部 分 , 本 公 司 不 予 給 付 保 險 金 , 但 申 領 第 十 六 條 「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者 , 不 在 此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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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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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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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保 險 金 的 申 領保 險 金 的 申 領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
】
受 益 人 申 領 本 契 約 第 十 三 條 、 第 十 四 條 及 第 十 五 條 保 險 金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二 、 醫 療 診 斷 書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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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及 費 用 明 細 表 。
四 、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受 益 人 申 領 第 十 六 條 保 險 金 時 , 應 檢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二 、 醫 療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
三 、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 本 公 司 於 必 要 時 得 經 其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十 一 條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
【【
【 除 外 責 任
除 外 責 任除 外 責 任
除 外 責 任 】
】】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或 接 受 門 診 或 急 診 診 療 者,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
一 、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
三 、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或 接 受 門 診 或 急 診 診 療 者 ,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
一 、 美 容 手 術 、 外 科 整 型 。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 不 在 此 限 。
二 、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
三 、 非 因 當 次 住 院 事 故 治 療 之 目 的 所 進 行 之 牙 科 手 術 。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者 , 不 在 此 限 。
四 、 裝 設 義 齒 、 義 肢 、 義 眼 、 眼 鏡 、 助 聽 器 或 其 它 附 屬 品。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者 , 不 在 此 限 , 且
其 裝 設 以 一 次 為 限 。
五 、 健 康 檢 查 、 療 養 、 靜 養 、 戒 毒 、 戒 酒 、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
六 、 懷 孕 、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子 宮 外 孕 。
2.葡 萄 胎 。
3.前 置 胎 盤 。
4.胎 盤 早 期 剝 離 。
5.產 後 大 出 血 。
6.子 癲 前 症 。
7.子 癇 症 。
8.萎 縮 性 胚 胎 。
9.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術 。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 包 含 :
1.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
2.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
3.有 醫 學 上 理 由 ,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
4.有 醫 學 上 理 由 ,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
5.因 被 強 制 性 交 、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
2.胎 兒 窘 迫 ,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者。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7.20 者 。
3.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骨 盆 變 形 、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者 。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者 。
4.胎 位 不 正 。
5.多 胞 胎 。
6.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
7.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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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前 置 胎 盤 。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
c.胎 盤 早 期 剝 離 。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
e.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 並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
(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
( c) 嚴 重 肺 氣 腫 , 並 附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
七 、 不 孕 症 、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二 條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
【【
【 受 益 人
受 益 人受 益 人
受 益 人 】
】】
】
本 契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及 變 更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如 本契 約 保 險 金 尚 未 給 付 或 未 完 全 給付, 則 以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該 部 分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
前 項 法 定 繼 承 人 之 順 序 及 應 得 保 險 金 之 比 例 適 用 民 法 繼 承 編 相 關 規 定 。
本 公 司 為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時 , 應 以 受 益 人 直 接 申 領 為 限 。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三 條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三 條
【
【【
【 契 約 的 續 保
契 約 的 續 保契 約 的 續 保
契 約 的 續 保 】
】】
】
要 保 人 得 在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日 的 兩 週 前 通 知 本 公 司 續 保 ,經 雙 方 議 定 續 保 條 件 後 ,續 保 的 始 期 以 原 契 約 屆 滿
日 的 翌 日 零 時 為 準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十 四 條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
【【
【 經 驗 退 費
經 驗 退 費經 驗 退 費
經 驗 退 費 】
】】
】
本 契 約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訂 定 如 「 附 表 二 」。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十
十十
十 五 條
五 條五 條
五 條
【
【【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
】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應 將 被 保 險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填 明。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以 足 歲 計 算,
但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 加 算 一 歲 。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 真 實 投 保 年 齡 較 本 公 司 保 險 費 率 表 所 載 最 高 年 齡 為 大 者 ,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保 險 契 約 效 力 自 始 無 效 ,
其 已 繳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
二 、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 而 致 溢 繳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 本 公 司 按 原 繳 保 險 費 與 應 繳 保 險 費 的 比 例 提 高 保 險 金 額, 而 不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
三 、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而 致 短 繳 保 險 費 者 , 要 保 人 得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或 按 照 所 付 的 保 險 費 與 被 保 險 人
的 真 實 年 齡 比 例 減 少 單 位 日 額 。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要 保 人 不 得 請
求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
前 項 第 一 款 、 第 二 款 前 段 情 形 ,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保 險 費 ,其 利 息 按 「 年 利 率
一 分 」 與 「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 兩 者 取 其 大 之 值 計 算 。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十 六 條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十 六 條
【
【【
【 住 所 變 更
住 所 變 更住 所 變 更
住 所 變 更 】
】】
】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 得 以 本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七 條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七 條
【
【【
【 時 效
時 效時 效
時 效 】
】】
】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十 八 條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十 八 條 【
【【
【 批 註
批 註批 註
批 註 】
】】
】
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 除 第 二 十 二 條規 定 者 外 ,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同 意 ,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九 條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
【【
【 管 轄 法 院
管 轄 法 院管 轄 法 院
管 轄 法 院 】
】】
】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者,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 以
本 公 司 總 公 司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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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最高補償限額表
計 劃
給 付 項 目
A B C D E
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限額
500 1,000 1,500 2,000 3,000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限額
60,000 120,000 180,000 240,000 360,000
住院日額 500 1,000 1,500 2,000 3,000
附表二:保單經驗退費計算公式
本 契 約 於 每 一 保 險 年 度 末 經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經 驗 退 費後 , 如 其 金 額 為 正 值 時 , 將 採
方 式 退 費 ; 如 其 金 額 為 負 值 時 , 其 虧 損 將 抵 沖 續 年 度 之 經 驗退 費 。
R=K ×(T- E- C) -C ’
其 中 R : 年 度 應 分 配 之 經 驗 退 費
K : 分 紅 率 ( K= ﹪ )
T : 當 年 度 合 併 計 算 經 驗 退 費 之 應 收 總 保 費
E : 保 險 公 司 稅 捐 、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他 各 項 費 用 ( E= ﹪ × T)
C : 當 年 度 發 生 之 理 賠 金 額
C’ : 累 積 虧 損
三商美邦人壽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標準依最新修訂之「一年期團
體保險費率標準及各種準備金之計算方式」辦理。
三商美邦人壽
想問有三商美邦的業務嗎?我有20NAWL 20SDR 20NDDBR ADDRESS DHIR HSRSE 20ACRD 20CWPR (一單)還有 20NJHI (一單) 跟 20NSSI (一單)圖在下列可以幫我分析第單張有涵蓋後面兩單的功能嗎? 後面兩單需要退掉嗎?  謝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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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
想請問~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有推薦可以第一年末(第二點繳保費之前)減額繳清的主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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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SIW)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註: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章「手術」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 1倍相當於 500點(不足五百點整者,按比例計算其倍數)。請問針對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點數換算 理賠金額超過60,000 元,依然是理賠60000上限嗎?若只是白內障門診手術會理賠嗎?還是一定要住院才可以?早期的手術項目根本跟不上現在的手術醫療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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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新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此實支實付有227限制嗎?處置門診會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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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問題
二十年繳費金富泰終身保險(20ft)  有人有買過這種的嗎  保額30萬  是繳完20年之後  一次領回30萬  還是可以月月領慢慢回本?  因為是家人買的不太知道這張用途
· 回應 4
三商美邦人壽業務員(高雄)
請問各位有認識或推薦的三商人壽業務員嗎?0800客服都打不進去,希望是高雄地區,並告知接洽方式,感謝。
· 回應 11
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事故:車禍請問大同醫院的收據在手術的自費項目裡所產生的費用列在材料費上,這樣在三商的HSRS理賠上是屬於雜費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是手術費用的理賠呢?感恩撥空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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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
想請問因為近期想規劃加保,檢視我原有的16年前購買的三商舊保單,【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計劃C,(1)請問這個項目是不是現在不會理賠任何門診手術、門診雜費? (2)又請問這個項目,現在會理賠住院雜費的部份嗎? (3)有點覺得當年買的產品,不符合現在醫療需求都是門診手術跟自費雜費的部份,現在這個附約還要年繳2千多元,還要繳到我75歲,有點不知道是不是乾脆停掉這條附約,加保時另外重買別的規劃更好的實支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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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AD)
我想問一下,我買這個保單如果20年到了,可以領回多少呢?領得到嗎?
· 回應 8
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
對「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有興趣
· 回應 10
徵求台新(新光?)和三商美邦人壽業務
如題,因為想買這兩家的保險,但沒有認識業務員,所以到這裡徵求了
· 回應 13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覺得自己快得癌症了原始投保100萬保額馬上要求業務增加到兩百萬幾個月後確診二期癌症拿到重大傷病證明這樣理賠會是賠兩百嗎?
· 回應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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