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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健康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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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H - 1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健康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104 12 15日三品字第00253號函備查
109 01 20日三品字第00032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批註條款的構成】
本三商美邦人壽健康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且依第
二條約定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仍附加於健康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之有效保險附約(詳附
件,且以下簡稱本附約),批註於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適用範圍】
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並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而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除
有已繳費期滿或處於豁免保險費狀態而持續有效之情形外,對仍生存之被保險人,本公司依本
批註條款約定,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一、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
二、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主契約約定上限或累計申領之保險金次數已達主契約約定
上限。
三、罹患主契約約定之重大疾病。
【附約保險費的交付及效力延續】
要保人或依第四條約定之受任人應依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繳交本附約保險費,始得延續本附約
之效力。
【附約延續權利義務之行使】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外,其權利義務仍依本附約約定之。
如要保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已身故者,其延續之附約,得以各該附約仍生存之被保
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該附約之要保人,有關各附約要保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應由各附約要保
人中,書面委任一人為受任人代為行使。各附約之要保人亦得經受任人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終
止其延續之附約。
前項受任人之變更應得各附約要保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受任人之變更於原受任人檢具申請書
及各附約要保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變更生效前,各附約要保人權利義務之行使,仍
須由原受任人代為行使,受任人之變更,如發生法律上之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倘因受任人身故而申請受任人之變更時,各附約要保人得依第二項約定並檢具受任人身故證明
向本公司申請重新委任受任人。
【延續期間】
本附約延續期間最長以本保險單面頁所載本附約之終期日為限。若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保
證續保者,則以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為限,但不得超過主契約原訂保險期間。
RCEH - 2
附件
本公司指定適用延續批註條款之附約:
下列附約須附加於本公司健康險主契約,始得適用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一、三商美邦人壽常春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二、三商美邦人壽常青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三、三商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四、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五、三商美邦人壽享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六、三商美邦人壽增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七、三商美邦人壽正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八、三商美邦人壽增新住院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九、三商美邦人壽增正健康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十、三商美邦人壽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十一、三商美邦人壽真好運傷害保險附約
十二、三商美邦人壽骨折及脫臼手術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十三、三商美邦人壽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金附加條
十四、三商美邦人壽金愛護豁免保險費附約
十五、三商美邦人壽金愛護豁免保險費附約(104
十六、三商美邦人壽真慈愛豁免保險費附約
十七、三商美邦人壽真慈愛豁免保險費附約(104
十八、三商美邦人壽真慈愛美元豁免保險費附約
十九、三商美邦人壽真慈愛美元豁免保險費附約104
二十、三商美邦人壽 Go 福康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RCEH - 3
附表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U&I88901-2020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三商美邦人壽健康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費率表:無
本批註條款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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