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G-2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
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
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八條【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不含該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搭乘經監理單位許可並領有合
法營業執照行駛固定路(航)線之陸上或海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按第七條約定給付外,另按第七條約定所計算之「
一般傷害身故保險金」的二倍給付「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
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不含該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搭乘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商業
性民用航空客機期間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除第七條約定給付外,另按第七條約定所計算之「一般傷害身故保險金」的四倍給付「特定傷害
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
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第一項及第二項情事者,則依第二項約定給付「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
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
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
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
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九條【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給付比例
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
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
付各該項「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
僅給付一項「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一般傷害殘
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殘廢程度
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一般傷害
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
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條【特定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不含該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搭乘經監理單位許可並領有合
法營業執照行駛固定路(航)線之陸上或海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程
度之一者,本公司
除按第九條約定給付外,另按第九條約定所計算之「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的二倍給付「特定傷害殘廢保
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不含該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搭乘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商業
性民用航空客機期間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
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九條約定給付外,另按第九條約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