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1-1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乙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02)2345–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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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乙型」(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指定之附約(以下簡稱
本附約),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約定。
前項所稱「本公司指定之附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本附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有所牴觸者,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本批註條款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附約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主契約
終止時,本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一)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
(二)本公司已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三)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
二、本附約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不同人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主契約
終止時,本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一)主契約被保險人死亡。
(二)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
(三)本公司已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四)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
前項情形,本附約延續後之有效期間,依其條款之約定。
第三條【延續附約權利義務之行使】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外,其權利義務仍依本附約條款之約定行使。
主契約效力終止時,要保人應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前項情形,主契約要保人身故時,以本附約被保險人為繼任之要保人,但未成年之本附約被保險人以其
法定代理人為繼任之要保人。
第四條【附約延續期間之繳費方式】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內,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方式及繳別繳納其應繳交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