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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金穩健變額年金保險
遠雄人壽金穩健變額年金保險遠雄人壽金穩健變額年金保險
遠雄人壽金穩健變額年金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投資標的投資收益(僅適用含投資收益設計之投資標的))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
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7 年 02 月 20 日 (97)遠雄壽字第063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遠壽字第1030642號函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它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第第
第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
間。
二、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三、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四、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五、本契約所稱「附加費用」係指因執行本契約所產生之投資及行政相關費用,於本契約生效日扣除
,惟扣除之附加費用,其最高收取金額限制及計算方式如附件一(各項費用一覽表)所示。
六、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依第八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七、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係指本公司運用保單帳戶價值購買「投資標的」之當日
。
八、本契約所稱「遞延期間」係指「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一日的特
定期間。
九、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用以累積「遞延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的投資工具(如附件
二(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債券)及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債券)所示)。
十、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如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債券)所示之投資標的
發行公司。
十一、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債券)所示投資標的
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十二、本契約所稱「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投資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時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倘爾後要保人依第十二條贖回保單帳戶價值,則
本契約投資金額將按其申請贖回之比例減少之,並以減少後之金額為「投資金額」。
十三、本契約所稱「帳戶價值比率」係指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當時價格相
對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價格之比率。
十四、本契約所稱「淨值」係指由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債券)所示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
算出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額。
十五、本契約所稱「單位」係指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債券)所示各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
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十六、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十七、本契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於遞延期間內,
(一)如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債券)所示之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
場之營業日。
(二)如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債券)所示之投資標的,其公開說明書或相關規定
所規定之該投資標的之評價日。
十八、本契約所稱「營業日」係指:(一)投資標的之評價日,且(二)為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且
(三)為本公司之營業日,且(四)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
致投資標的無法順利評價。若該日非為以上四者兼具之日,則以下一個營業日為本契約所稱之
「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