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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金穩健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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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
遠雄遠雄
遠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投資標的投資收益(僅適用含投資收益設計之投資標的)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7 02 20 (97)遠雄壽字第063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 103 09 15 遠壽字第1030642號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保險
保險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它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二條二條
二條
名詞名詞
名詞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
間。
二、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三、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四、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五、本契約所稱「附加費用」係指因執行本契約所產生之投資及行政相關費用,於本契約生效日扣除
,惟扣除之附加費用,其最高收取金額限制及計算方式如附件一(各項費用一覽表)所示。
六、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依第八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七、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係指本公司運用保單帳戶價值購買「投資標的」之當日
八、本契約所稱「遞延期間」係指「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一日的特
定期間。
九、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用以累積「遞延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的投資工具(如附件
二(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債券)及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債券)所示)。
十、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如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債券)所示之投資標的
發行公司
十一、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債券)所示投資標的
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十二、本契約所稱「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投資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時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倘爾後要保人依第十二條贖回保單帳戶價值,
本契約投資金額將按其申請贖回之比例減少之,並以減少後之金額為「投資金額」
十三、本契約所稱「帳戶價值比率」係指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當時價格相
對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價格之比率
十四、本契約所稱「淨值」係指由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債券)所示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
算出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額。
十五、本契約所稱「單位」係指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債券)所示各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
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十六、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十七、本契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於遞延期間內,
(一)如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債券)所示之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
場之營業日。
(二)如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債券)所示之投資標的,其公開說明書或相關規
所規定之該投資標的之評價日。
十八、本契約所稱「營業日」係指:(一)投資標的之評價日,且(二)為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且
(三)為本公司之營業日,且(四)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
致投資標的無法順利評價。若該日非為以上四者兼具之日,則以下一個營業日為本契約所稱
「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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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契約所稱「收益給付」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就保險費扣除其附加費用後之金額,自本契
約生效日(含)起按日依契約生效日當月第一營業日三銀行牌告三個月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
均值單利計算之數額。
二十、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遞延期間屆滿之次一日
二十二、本契約所稱「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二十三、本契約所稱「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或保管業務之銀
行。本契約所稱指定銀行現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北分行,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
司所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二十四、本契約所稱「贖回費用」係指保戶申請終止投資標的後,本公司終止運作投資標的所需之相
關費用。
二十五、本契約所稱「三銀行」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參考銀行為準
貨幣貨幣
貨幣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解約金、各項費用之收取或返還、各項給付、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之計算,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遞延期間內之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貨幣為貨幣單位。
本公司應於遞延期間內,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每季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等定期
揭露事項
匯率匯率
匯率
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根據指定銀行前一營業日之收盤投資標的貨幣即期賣出匯率,將
保單帳戶價值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貨幣。
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不含)以後,須將投資標的貨幣換算成新台幣時,除本契約另有
約定外,均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計算應付保單帳戶價值之帳戶價值比
率或淨值之日後的次一營業日指定銀行之收盤投資標的貨幣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等值新台幣之匯率基
準。
本公司於給付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期滿保單帳戶價值、遞延期滿保單帳戶
價值、投資標的投資收益時,以本公司收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支付前開金額後的
次一營業日指定銀行之收盤投資標的貨幣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等值新台幣之匯率基準。
本公司依第二十條收到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債券)保單帳戶價值轉換為附件三(投資標的
說明: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之申請書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以本公司收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支付前開金額後的次一營業日指定銀行之收盤投資標的貨幣即期買入匯率,轉換為等值轉入附件三(
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投資標的之轉換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保單保單
保單
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其每日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不含)以前:已繳保險費扣除其附加費用後之金額,加計自本契約生
效日(保險費以支票繳付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至計算日止之收益給付後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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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依前款規定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前一日之金額,轉換
成以投資標的貨幣計價之金額。
三、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不含)以後至遞延期間屆滿前:
(一)若為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時:係指「投資金額」乘以當日「
帳戶價值比率」所得之金額。但遞延期間屆滿前投資標的期滿時,改以投資標的期滿保
帳戶價值計之
(二)若為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時:係指投資標的淨值乘以單位
數所得之金額
四、遞延期間屆滿當日:係以下列約定計算之金額,並依第四條第三項約定換算為等值新台幣後所得
之金額。
(一)若要保人當時持有投資標的為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時:係指
以投資標的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若要保人當時持有投資標的為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時:係
指以遞延期間屆滿日後第二個營業日之投資標的淨值乘以單位數所得之金額。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年金年金
年金
本公司以本契約約定之遞延期間屆滿日翌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
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年齡到達一一O歲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起按約定
方式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年金年金
年金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計算後之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
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第一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第一項之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五千元時,本公司將一次支付保單帳戶價值全額,本契約
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帳
戶價值,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保單帳戶價值,但附件一(各項費用一覽表)已載明贖回費用率者,本契約之帳戶價值
將依贖回費用率扣除贖回費用後給付
前項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個營業日為準。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贖回贖回
贖回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贖回其保單帳戶價值。但要保人申請部分贖回者,每次贖回之數額
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最低數額,保單帳戶價值減少時,其當時保單帳戶價值及遞延期滿帳戶價
值亦同時等比率減少,但附件一(各項費用一覽表)已載明贖回費用率者,契約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
將依贖回費用率扣除贖回費用後給付。減少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本公司承保最低保險費。
前項贖回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本公司按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被保被保
被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個營業日為準。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
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不提供辦理提前申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失蹤失蹤
失蹤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
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其在失蹤期間發生應給付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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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本公司仍按本契約給付投資收益。本契約之終止不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本公
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返還返還
返還
要保人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申請「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投資投資
投資
僅適僅適
僅適
遞延期間投資標的
明:結構)之生存
結構型債載投得之
之方式給付。
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得選擇下列投資收益之給付方式:
一、現金給付
依第四條約定換算成等值新台幣後給付「投資標的投資收益」。
二、轉投入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應於收到前項金額後,依附表一所示營業日之淨值轉投入至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非結
構型債券)所列相同幣別之投資標的,且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之一部分。若本公司未提供相同幣別
投資標的,則依第四條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後,轉投入至台幣貨幣型基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但要保人依第十二條贖回保單帳戶價值,致其「投資金額」減少者,第一項之投資收益亦按其投資金
額減少之比例減少之。
遞延期間內,帳戶價值比率與保單帳戶價值於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支付投資標的投資收益時,將因投資
標的投資收益而下降。
如為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且有配息時,要保人所分配之收益應於該收
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
受益人申領「投資標的投資收益」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滿
遞延滿遞延滿
遞延滿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遞延期間屆滿時申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或年金,並得於遞延期間屆滿日三
十日前以書面變更之。
要保人選擇申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者,本公司將於遞延期間屆滿日後一個月內按第八條第一項第
四款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一次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之。本公司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要保人申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選擇申領年金者,年金受益人應於屆臨遞延期間屆滿日前提出被保險人生存證明文件與申請書
,若年金受益人未依上述約定提出者,本公司將依前二項約定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本契約同時終止。
要保人未為第一項之選擇時,本公司將依前項約定給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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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年金年金
年金
要保人選擇年金給付者,年金受益人應於屆臨遞延期間屆滿日前,及保證期間屆滿後之生存期間,每
年支領年金給付前,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滿
投資滿投資滿
投資滿
要保人於投保時以購買當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發行之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
為限。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後,應先扣除附加費用,再依附表一所示營業日購買附件二(投資標
的說明: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
要保人購買之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屆臨期滿前,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要保人應於書面通知所定期限內回覆本公司,本公司悉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要保人申請領回投資標的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於實際收受投資
標的期滿保單帳戶價值之價款後一個月內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逾
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不適用第十一條之約定。
二、要保人申請轉換為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者: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約
定辦理。
十條十條
十條
投資投資
投資
本契約遞延期間屆滿前,如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期滿時,要保人得以書
面申請將該期滿之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債券)保單帳戶價值轉換為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
: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並以一次及一項為限。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
的不得轉換為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
本公司應按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期滿保單帳戶價值,並依附表一所示營業
日之淨值,計算轉入之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非結構型債券)投資標的之單位數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帳戶價值比率、投資標的淨值或拒絕
買回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投資投資
投資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調整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以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保險商品送審程序增列新的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投資單位配置
的選擇,或終止、暫時終止提供某一投資標的與要保人作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惟本公司應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前述終止、暫時終止投資標的之書面通知不得晚於終止、暫時終止日前三十日
二、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如投資標的經理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或其他原因終
止該投資標的)而終止提供該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但仍需立即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前項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申請投資標的的轉換或終止;若未提出
申請時,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因前項情形發生之轉換或終止,本公司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的投資標的。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未還未還
未還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投資標的投資收益、保險費之退還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含贖
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或要保人於遞延期間屆滿申領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
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保險保險
保險
契約契約
契約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40%。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90%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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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
將立即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屆
期仍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年齡年齡
年齡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並同時扣除本公司已給付之金額、投資標的投
資收益及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但上述情形發現於遞延期間且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扣除之
附加費用,及依附表一所示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款前段及第二款約定在年金開始給付後始發覺錯誤之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
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
值利率計算。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受益受益
受益
本契約投資標的投資收益受益人為要保人本人,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
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
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變更變更
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批註批註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二十三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另有規
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VB2 -7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管轄管轄
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保單保單
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投資投資
投資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所發行之投資標的價值需直接承擔下列風險所致之損益,包括
但不限於
一、匯率風險
二、市場變動風險
三、法律變動風險
四、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及保證公司之信用風險
五、稅務變更風險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投資標的
發行公司及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結構結構
結構
本契約連結結構型債券期間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部分提領或贖回交易完成後,本公司應於發
行機構送達交易確認資料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寄發交易確認書,並於次月以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寄發月對帳單。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評等評等
評等
本契約結構型債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
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一、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含)前,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有未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
規則、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及相關主管機關所公布之函令所定一
定等級以上之情事者。
二、投資標的以預定發行評等審核通過,而其實際發行評等未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投資型
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及相關主管機關所公布之函令所定一定等級以上者
三、投資標的之實際發行評等低於預定發行評等,惟仍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投資型保險專
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及相關主管機關所公布之函令所定一定等級以上時,要保
人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日起算十個營業日內行使賣回權利者;或部分投資人行使賣回權利致發行
公司停止或無法繼續發行該投資標的者。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險費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特殊特殊
特殊
投資標的運用期內,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投資收益、解約金(含部分提領)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
,如遇該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揭露投資標的單位價值者,本公司依前述特
殊情事消滅後之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價值計算應付數額,且不負擔遲延責任
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項特殊情事時,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VB2 -8
附表附表
附表
營業營業
營業
值時係依比率
值為
投資標的
項目
附件二之投資標的 附件三之投資標的
之購
保險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 (不適用)
終止契約
止契約者
要保人終止契約者
業日
(不適用)
終止契約
要保人終止契約者
業日
滿
間屆滿當日。
要保人終止契約者
業日
滿
間屆滿當日。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
業日
業日
之轉
轉出 (不適用) (不適用)
轉入 (不適用)
營業
投資收益之投 (不適用)
營業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本公司發現錯誤之日後
第二個營業日
本公司發現錯誤之日後
第二個營業日
附件附件
附件
各項各項
各項
一、附加費用:係指因執行本契約所產生之投資及行政相關費用,於本契約生效日扣除,惟扣除之附
加費用,其收取金額為所繳保險費的百分之五點五
二、投資標的之各項費用彙整:
(一)申購手續費用:參照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用計算
(二)投資標的經理費用:
1、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投資標的規定直接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2、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無經理費用
(三)投資標的保管費用:
1、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投資標的規定直接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2、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無保管費用
註:投資標的之申購手續費、經理費及保管費,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營運管理費用或法定費
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
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當時通知者為
準。
三、贖回費用率表如下:0%
VB2 -9
附件附件
附件
投資投資
投資
結構結構
結構
投資投資
投資
機構機構
機構
瑞士商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 (Credit Suisse AG,總行地址Paradeplatz 8 Zurich 8001 -
Switzerland),透過其倫敦分行 (Credit Suisse AG, London Branch,營業所在地One Cabot Square
London E14 4QJ) 行。
發行發行
發行
瑞士信貸集團(瑞信)是首屈一指的環球銀行,總部設於蘇黎世。專注服務私人銀行、投資銀行
及資產管理領域的客戶。瑞信透過三個業務領域為廣泛的客戶提供服務:投資銀行、私人銀行及
資產管理,三者緊密合作,以創新商品和切合客戶需要的諮詢提供全方位的財務解決方案。全球
員工數達 50,100人(截至 2011/02/10)。瑞信的記名股票在瑞士上市,並以美國存託憑證形式在
紐約證券交易所買賣。
發行發行
發行
信用信用
信用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穆(Moody’s) Aa1/惠譽(Fitch) AA-( 2011/07/14)
保證保證
保證
:本商品無保證機構。
投資投資
投資
1. 資標的貨幣:澳幣
2. 資標的商品運用期:六年期
3. 位商品本金金額:每單位商品為澳幣 100 元。
4. 連結標的資產及相對權重:澳洲標準普 200 (博代碼:AS51 Index)該指數佔連結標的
資產權重 100%
5. 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2011/09/02
6. 行日2011/09/02
7. 滿期日2017/09/11
8. 初觀察日2011/09/11
9. 察日
10. 投資收益分配
j 配息金額=配息日當時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100 (澳幣金額 j 年配息率j = 1,2…6
其中
(1) j 年配息率=保證配+ j年紅利配息率
(2) 保證配息6.00%
(3) j 年紅利配息率
(a) 若第 j個觀察日之指數表現大於或等於 100%,則紅利配息率為 0.15%
(b) 若第 j個觀察日之指數表現小 100%則紅利配息率 0%
(4) j 個觀察日之指數表現= j個觀察日之指數收盤值/期初觀察日之指數收盤
請注意:配息後本商品提前贖回價格會相對降低。
11. 到期贖回金額=到期日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100(澳幣金額)×100%
投資投資
投資
使滿
本範使滿本範使滿
本範使滿
其引其引
其引
據僅
據僅據僅
據僅
不代不代
不代。)
。)。)
。)
1. 便幣買/匯率
固定 30.00NTD/AUD
2. 設澳幣投資本 10,000 元投資於本商品。
3. 單位商品本金金額為澳 100 ,故投資人持有之單位數為 100 (10,000元÷100 )
情境一:極佳情況
j
觀察
j個觀察日之
指數收盤值
指數表現
保證
配息
紅利
配息
j年配息金額
澳幣 新臺
期初
4777.30 - -
-
- -
1 4874.26 4874.26÷4777.30=102.03%
6.00%
0.15%
100×100×6.15%= 615
18,450
2 5125.93 5125.93÷4777.30=107.30%
6.00%
0.15%
100×100×6.15%= 615
18,450
j 1 2 3 4 5 6
觀察
2012/09/03
2013/09/02
2014/09/02
2015/09/02
2016/09/02
2017/09/04
VB2 -10
j
觀察
j個觀察日之
指數收盤值
指數表現
保證
配息
紅利
配息
j年配息金額
澳幣 新臺
3 5312.67 5312.67÷4777.30=111.21%
6.00%
0.15%
100×100×6.15%= 615
18,450
4 5547.88 5547.88÷4777.30=116.13%
6.00%
0.15%
100×100×6.15%= 615
18,450
5 5947.62 5947.62÷4777.30=124.50%
6.00%
0.15%
100×100×6.15%= 615
18,450
6 6124.15 6124.15÷4777.30=128.19%
6.00%
0.15%
100×100×6.15%= 615
18,450
到期贖回金額= 100(單位)×100(單位商品本金金額)×100%=澳幣 10,000 =新臺 300,000
於上述情形下,要保人 6 年持有期間以淨投資本金為基礎計算之年化內部報酬率
(
)
6.15%
情境二:一般情況
j
觀察
j個觀察日之
指數收盤值
指數表現
保證
配息
紅利
配息
j年配息金額
澳幣
新臺
期初
4777.30 - -
-
- -
1 4880.27 4880.27÷4777.30=102.16%
6.00%
0.15%
100×100×6.15%=615 18,450
2 5043.35 5043.35÷4777.30=105.57%
6.00%
0.15%
100×100×6.15%=615 18,450
3 4645.58 4645.58÷4777.30=97.24%
6.00%
0.00%
100×100×6.00%=600 18,000
4 4311.62 4311.62÷4777.30=90.25%
6.00%
0.00%
100×100×6.00%=600 18,000
5 4689.45 4689.45÷4777.30=98.16%
6.00%
0.00%
100×100×6.00%=600 18,000
6 4918.71 4918.71÷4777.30=102.96%
6.00%
0.15%
100×100×6.15%=615 18,450
到期贖回金額= 100(單位)×100(單位商品本金金額)×100%=澳幣 10,000 =新臺 300,000
於上述情形下,要保人 6 年持有期間以淨投資本金為基礎計算之年化內部報酬率
(
)
6.08%
情境三:極差情況
j
觀察
j個觀察日之
指數收盤值
指數表現
保證
配息
紅利
配息
j年配息金額
澳幣
新臺
期初
4777.30 - -
-
- -
1 4612.29 4612.29÷4777.30=96.55%
6.00%
0.00%
100×100×6.00%=600 18,000
2 4547.92 4547.92÷4777.30=95.20%
6.00%
0.00%
100×100×6.00%=600 18,000
3 4451.21 4451.21÷4777.30=93.17%
6.00%
0.00%
100×100×6.00%=600 18,000
4 4245.86 4245.86÷4777.30=88.88%
6.00%
0.00%
100×100×6.00%=600 18,000
5 3945.25 3945.25÷4777.30=82.58%
6.00%
0.00%
100×100×6.00%=600 18,000
6 3412.74 3412.74÷4777.30=71.44%
6.00%
0.00%
100×100×6.00%=600 18,000
到期贖回金額= 100(單位)×100(單位商品本金金額)×100%=澳幣 10,000 =新臺 300,000
於上述情形下,要保人 6 年持有期間以淨投資本金為基礎計算之年化內部報酬率
(
)
6.00%
註:淨投資本金係指「澳幣投資本金」,即投資人所繳之總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轉換為澳幣
之實際投資淨額。
附件附件
附件
投資投資
投資
非結非結
非結
一、基金說明
投資標的名稱 簡稱 種類 貨幣單位
是 否
單位淨值
是否配息
(註)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統一強棒貨幣市場
基金
統一強棒貨幣
市場基金
台幣貨幣
型基
新台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瑞銀(盧森堡)澳
基金
瑞銀(盧森堡
)澳幣基
澳幣貨幣
型基
澳幣
瑞銀貨幣市場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息之方式
配息
每半
每半每半
每半
及是及是
及是
書所
書所書所
書所
為準為準
為準
二、貨幣帳戶說明
(一)紐幣貨幣帳戶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依本契約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紐幣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計算該貨幣帳
戶應有之收益給付。紐幣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
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宣告利率
VB2 -11
個營業日用以計算幣帳戶之
用期間為一個月。
宣告利率將參照指定銀行之活期存款利率宣告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應負擔之相關費用:無
5、運用及管理機構:存放本契約約定之指定銀行
商品定價之費率說明:
1. 本險因險種特性,故無費率表。
2. 年金保費限制:30 萬~3,0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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