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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金好康終身保險(甲乙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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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金好康終身保險(甲、乙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4 12 06
(94)遠雄壽字第 450
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 98 03 30
(98)遠雄壽字第 229
號函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
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繳費年期」係指本保險單所載之繳費年度數。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其計算如下:
一、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當年度):為基本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二、繳費期滿後:為基本保險金額乘以繳費年期所得之金額。
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如附表(當年度保險金額及生存保險金表)。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
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
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
約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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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
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
約金表。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
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
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
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
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生存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計算如下:
甲型:
一、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當年度):為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二點五。
二、繳費期滿後:為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二點七。
乙型:
繳費期滿後(不含繳費期間屆滿當年度):為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二點七。
各保單年度之生存保險金詳如附表(當年度保險金額及生存保險金表)。
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條約定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若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身故保險金時,則從高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
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
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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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四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者,本公司依第二條約定之「當
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若完全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完全殘廢保險金時,則
從高付。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五條【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
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
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
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一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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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險金額如減額繳清
保險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
約同,但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三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
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
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
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約定之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
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四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
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
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五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本公
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二十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變更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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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八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九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條【不分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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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完全殘廢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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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當年度保險金額及生存保險金表
遠雄人壽金好康終身保險(甲、乙型)
當年度保險金額及生存保險金表
單位:元/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繳費年期
六年期 十年期
當年度保險金額 生存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 生存保險金
甲、乙型 甲型 乙型 甲、乙型 甲型 乙型
1 10,000 250 0 10,000 250 0
2 20,000 500 0 20,000 500 0
3 30,000 750 0 30,000 750 0
4 40,000 1000 0 40,000 1000 0
5 50,000 1250 0 50,000 1250 0
6 60,000 1500 0 60,000 1500 0
7 60,000 1620 1620 70,000 1750 0
8 60,000 1620 1620 80,000 2000 0
9 60,000 1620 1620 90,000 2250 0
10 60,000 1620 1620 100,000 2500 0
11 60,000 1620 1620 100,000 2700 2700
12 60,000 1620 1620 100,000 2700 2700
13 60,000 1620 1620 100,000 2700 2700
14 60,000 1620 1620 100,000 2700 2700
15 60,000 1620 1620 100,000 2700 2700
16 60,000 1620 1620 100,000 2700 2700
17 60,000 1620 1620 100,000 2700 2700
18 60,000 1620 1620 100,000 2700 2700
19 60,000 1620 1620 100,000 2700 2700
20 60,000 1620 1620 100,000 2700 2700
21
度之後
60,000 1620 1620 100,000 2700 2700
單位:新台幣元/每萬元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0,772 10,802 10,804 10,835 9,923 9,954 9,488 9,518 0
1 10,768 10,798 10,800 10,831 9,919 9,949 9,483 9,514 1
2 10,764 10,794 10,795 10,827 9,915 9,945 9,478 9,510 2
3 10,759 10,791 10,790 10,823 9,910 9,942 9,473 9,506 3
4 10,755 10,787 10,786 10,819 9,906 9,938 9,468 9,502 4
5 10,749 10,783 10,781 10,815 9,901 9,934 9,463 9,498 5
6 10,744 10,779 10,776 10,811 9,896 9,930 9,458 9,494 6
7 10,740 10,775 10,771 10,807 9,892 9,926 9,453 9,489 7
8 10,734 10,770 10,766 10,802 9,886 9,922 9,448 9,485 8
9 10,730 10,766 10,762 10,798 9,881 9,917 9,443 9,480 9
10 10,724 10,762 10,757 10,793 9,876 9,913 9,438 9,476 10
11 10,719 10,757 10,752 10,789 9,871 9,908 9,433 9,471 11
12 10,715 10,753 10,745 10,784 9,866 9,904 9,428 9,466 12
13 10,710 10,746 10,740 10,779 9,862 9,899 9,423 9,462 13
14 10,704 10,743 10,735 10,774 9,856 9,895 9,418 9,457 14
15 10,699 10,738 10,729 10,769 9,851 9,890 9,412 9,452 15
16 10,694 10,733 10,723 10,764 9,845 9,885 9,406 9,446 16
17 10,688 10,728 10,717 10,758 9,839 9,880 9,401 9,441 17
18 10,682 10,723 10,711 10,753 9,833 9,875 9,394 9,435 18
19 10,676 10,717 10,705 10,746 9,828 9,869 9,388 9,430 19
20 10,670 10,712 10,699 10,741 9,821 9,864 9,382 9,424 20
21 10,664 10,706 10,692 10,735 9,815 9,858 9,375 9,418 21
22 10,658 10,700 10,685 10,729 9,809 9,852 9,369 9,412 22
23 10,651 10,695 10,678 10,723 9,802 9,846 9,362 9,406 23
24 10,644 10,689 10,672 10,716 9,796 9,840 9,355 9,399 24
25 10,636 10,682 10,664 10,710 9,789 9,833 9,348 9,393 25
26 10,630 10,675 10,657 10,703 9,782 9,827 9,340 9,386 26
27 10,623 10,670 10,649 10,697 9,775 9,821 9,333 9,380 27
28 10,616 10,663 10,642 10,690 9,767 9,814 9,326 9,373 28
29 10,608 10,656 10,634 10,683 9,760 9,808 9,318 9,366 29
30 10,601 10,648 10,625 10,676 9,753 9,801 9,311 9,359 30
31 10,593 10,642 10,618 10,669 9,744 9,794 9,303 9,351 31
32 10,585 10,635 10,611 10,661 9,736 9,787 9,295 9,344 32
33 10,577 10,627 10,603 10,654 9,729 9,779 9,287 9,337 33
34 10,569 10,620 10,595 10,645 9,721 9,772 9,279 9,329 34
35 10,561 10,612 10,587 10,637 9,712 9,765 9,271 9,321 35
36 10,553 10,605 10,578 10,630 9,704 9,757 9,263 9,313 36
37 10,544 10,597 10,570 10,621 9,696 9,748 9,255 9,305 37
38 10,535 10,589 10,561 10,613 9,687 9,740 9,245 9,297 38
39 10,527 10,581 10,553 10,605 9,679 9,732 9,237 9,289 39
40 10,518 10,573 10,543 10,597 9,670 9,724 9,228 9,281 40
41 10,509 10,564 10,534 10,588 9,661 9,715 9,219 9,272 41
42 10,500 10,556 10,524 10,580 9,652 9,707 9,210 9,264 42
43 10,491 10,546 10,516 10,571 9,643 9,698 9,201 9,255 43
44 10,482 10,538 10,507 10,562 9,633 9,689 9,192 9,246 44
45 10,473 10,529 10,498 10,553 9,624 9,681 9,183 9,237 45
46 10,464 10,519 10,489 10,543 9,615 9,672 9,174 9,228 46
47 10,455 10,510 10,480 10,534 9,606 9,662 9,165 9,219 47
48 10,444 10,501 10,471 10,523 9,596 9,653 9,156 9,209 48
49 10,435 10,492 10,460 10,514 9,587 9,643 9,146 9,200 49
50 10,425 10,482 10,452 10,505 9,577 9,633 9,136 9,190 50
51 10,415 10,473 10,442 10,496 9,567 9,624 9,127 9,181 51
52 10,406 10,462 10,433 10,486 9,558 9,614 9,118 9,171 52
53 10,396 10,453 10,424 10,477 9,547 9,604 9,109 9,162 53
54 10,387 10,442 10,414 10,467 9,538 9,594 9,099 9,152 54
55 10,376 10,432 10,405 10,457 9,528 9,584 9,090 9,142 55
56 10,367 10,422 10,396 10,447 9,518 9,574 9,081 9,132 56
57 10,358 10,412 10,387 10,437 9,509 9,564 9,072 9,122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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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0,328 10,382 10,361 10,408 9,480 9,533 9,045 9,093 60
61 10,319 10,372 10,352 10,398 9,471 9,523 9,036 9,083 61
62 10,310 10,362 10,343 10,389 9,461 9,513 9,028 9,074 62
63 10,300 10,351 10,335 10,379 9,452 9,502 9,020 9,064 63
64 10,291 10,340 10,326 10,370 9,442 9,492 9,012 9,055 64
65 10,282 10,330 10,318 10,360 9,433 9,482 9,004 9,045 65
66 10,272 10,320 10,311 10,351 9,425 9,472 8,996 9,036 66
67 10,265 10,310 10,303 10,341 9,416 9,462 8,988 9,027 67
68 10,255 10,301 10,296 10,333 9,407 9,453 8,981 9,018 68
69 10,247 10,291 10,288 10,324 9,399 9,442 8,974 9,009 69
70 10,239 10,281 10,281 10,315 9,391 9,432 8,967 9,001 70
71 10,231 10,272 10,275 10,307 9,383 9,423 8,960 8,992 71
72 10,223 10,263 10,268 10,299 9,375 9,414 8,953 8,984 72
73 10,216 10,254 10,262 10,291 9,368 9,405 8,946 8,976 73
74 10,208 10,244 10,256 10,284 9,360 9,396 8,940 8,969 74
75 10,200 10,235 10,249 10,276 9,353 9,387 8,934 8,961 75
76 10,194 10,227 9,346 9,379 76
77 10,188 10,218 9,339 9,371 77
78 10,182 10,211 9,333 9,363 78
79 10,175 10,203 9,326 9,355 79
備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遠雄人壽金好康終身保險(甲、乙型)﹝FL3、FM3﹞費率表
6年期 10年期
年繳
乙型
年繳
甲型
6年期 1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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