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C-1
遠雄人壽躉繳即期年金保險
遠雄人壽躉繳即期年金保險遠雄人壽躉繳即期年金保險
遠雄人壽躉繳即期年金保險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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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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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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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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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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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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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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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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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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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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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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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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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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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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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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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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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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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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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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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遠壽字第 1050002396 號函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如附表一(年金給付保
證期間表)。
二、「年金金額」: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四、「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
】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
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第四條第四條
第四條【
【【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第五條第五條
第五條【
【【
【契約的終止及保
契約的終止及保契約的終止及保
契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
險單借款之限制險單借款之限制
險單借款之限制】
】】
】
本契約生效後,即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申請保險單借款。
第
第第
第六
六六
六條
條條
條【
【【
【年金的給付
年金的給付年金的給付
年金的給付】
】】
】
年金給付期間分為「無保證期間」及「保證期間」二種,由要保人投保時選擇並載明於要保書,ㄧ經選
定即不得變更。
要保人投保時就年金給付期間選擇無保證期間者,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之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每屆保單
週年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躉繳保險費(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契約附
表二(無保證期間年金給付率表)所得之數值(四捨五入取至整數)為年金金額給付予受益人。本公司
年金給付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二者中較早發生者為止,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