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投保時就年金給付期間選擇具保證期間者,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之有效期間內,每屆保單週年日(
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本公司以躉繳保險費(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契約附表三(保證期間年
金給付率表)所得之數值(四捨五入取至整數)為年金金額給付予受益人至保證期間屆滿。如被保險人
於保證期間屆滿仍生存,本公司繼續給付年金金額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
保單年度末,二者中較早發生者為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七條【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且不適用第九條第二項之
規定。
第八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
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第九條【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生存期間每年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
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
2.00%按年複利折算。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三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
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條【不分紅保險】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十一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八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
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
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契約預定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
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