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遠雄人壽癌症終身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XCA 1-
遠雄人壽癌症終身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癌症身故保險金、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在家療養保險
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豁免未到期保險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85 01 31 台財保第 851775048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9 03 15 台財保第 89070210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9 12 08 (89)遠雄壽字第 475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0 08 29 (90)遠雄壽字第 308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1 12 31 (91)遠雄壽字第 575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2 12 31 (92)遠雄壽字第 558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4 12 30 (94)遠雄壽字第 50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5 09 29 (95)遠雄壽字第 399 號函
第一條【附約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癌症終身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或其子女,且已記載於保險單者
為限。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依法定程序結婚後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自出生且正常出院後滿十五日起之子
女。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
,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
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且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檢查診斷
確定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及治療癌症設備
之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供護理、休養、靜養、戒毒等或類似的醫療處所。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一)】
本附約以本公司同意承保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作為始期日;但要保人在本公司
簽發保險單前先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時,以該交費日為始期日。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二)】
本附約的保險費應併同主契約的保險費交付,且以第一期繳費日為本附約生效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生效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如係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
,中途申請附加者,其生效日以保險單上所批註的日期為準。
第五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
銷本附約。
-XCA 2-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
當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主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
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
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
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
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
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
息及主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
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八條【附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
年內,申請復效。但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費後之餘
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但本公司的保險責任,自本附約恢復效力之日起第三十
一日開始。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
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本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
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
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仍生解除本附約之效力。
第十條【附約的終止(一)】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時。
二、若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身故或終止婚姻關係時,配偶得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
處理。
-XCA 3-
三、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本附約因前項各款原因而終止效力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日數比例計算返
還未經過期間的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第十一條【附約的終止(二)】
主契約被保險人、配偶或其子女,於保險責任開始前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
無息返還已收受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費,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
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三條【癌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癌症
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或治療癌症必要手術而致身故者,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
位伍拾萬元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第十四條【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本公司按每一保
險單位拾伍萬元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但每一位被保險人以給付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為限。
第十五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
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實際住院
日數,每一保險單位每日參仟元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第十六條【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
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者,每次外科手術本公
司按每一保險單位參萬元給付「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接受骨髓移植醫療時,不
給付本項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七條【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符合第十五條的約定接受住院治療後出院在家療養者
,本公司按實際療養日數,每一保險單位每日壹仟伍佰元給付「在家療養保險金」。但每
次最長以實際接受癌症住院治療日數為限。
第十八條【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
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治療,本公司按
每一保險單位每日壹仟伍佰元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第十九條【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符合第十五條的約定接受住院治療後出院繼續接受放
-XCA 4-
射線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治療日數,每一保險單位每日壹仟元給付「出院後放射線醫
療保險金」。但前項放射線治療以在第二條所認可醫院治療為限。
第二十條【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
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每一
保險單位拾萬元給付「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但以給付一次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
險金為限。
第二十一條【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繳費期間內因為下列情形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
一級至第六級殘廢或附表(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列第一等至第七等殘廢程度之一
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殘廢診斷書、申請書、保險單或其謄本及疾病或意外傷害事
故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附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一、疾病。
二、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自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前述殘廢情形。
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情形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
或附表(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列第一等至第七等殘廢程度之一時,不適用前項規
定:
一、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成殘廢。
二、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以因犯罪拒捕或越獄致成殘廢。
本附約依約定免繳保險費,即不得變更本附約內容。
第二十二條【保險金的申請手續(一)】
受益人申領「癌症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五、癌症診斷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保險金的申請手續(二)】
受益人申領「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癌症診斷證明書。
三、醫院出具的癌症住院醫療證明書,或癌症外科手術醫療證明書,或癌症門診醫療證明
書,或放射線治療證明書,或癌症骨髓移植醫療證明書。
第二十四條【申請保險金文件之限制】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醫師者,所開具被保險人有關癌症的診斷證明文件,不得作
為申請保險金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癌症診斷疑義的處理】
被保險人是否罹患癌症,如不同醫院有不同的診斷時,本公司得指定醫院另行診斷,其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
-XCA 5-
第二十六條【附約內容的變更(一)】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單位,但減少後的保險單位不得低於本附約
最低承保的保險單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第二十七條【附約內容的變更(二)】
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或子女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將該人列為本附約之被
保險人。
要保人為前項之變更,須依新增加者當時的年齡計收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
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
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如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臺
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託局等四家「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
)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前項「行庫局」如有所變更時,依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行庫局」為準。
第二十九條【更約權(一)】
主契約被保險人與其配偶依法定程序終止婚姻關係時,配偶得於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六十
天內,申請轉換為癌症終身保險。
本公司對於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新保單所負的保險責任,自同意承保日起開始。但於離婚登
記日前原保單之責任尚未開始者,本公司按第三條、第四條或第八條中對保險責任開始之
規定,以第三十一天扣除離婚登記日前原保單對該配偶已經過日數為新保單責任始期日。
第三十條【更約權(二)】
主契約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期間身故時,本附約其餘被保險人得於主契約被保險人身
故後六十日內,申請轉換為癌症終身保險。
本公司對於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新保單所負的保險責任,自同意承保日起開始。但該保險人
於原保單之責任尚未開始者,本公司按第三條、第四條或第八條中對保險責任開始之規定
,以第三十一天扣除該被保險人於原保單效力終止前已經過日數為新保單責任始期日。
第三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附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
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癌症身故保險金以外的各種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附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XCA 6-
第三十二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
人。
第三十三條【時效】
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的書面申請及本公司的同意,在保險
單批註欄批註後,不生效力。
第三十五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XCA 7-
國際疾病統計分類中之惡性腫瘤
(如有變更或增列,以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者為準。)
分類號碼
病 名
分類號碼
病 名
140→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79
140
唇惡性腫瘤
180
141
舌惡性腫瘤
181
142
主唾液腺惡性腫瘤
182
143
齒齦惡性腫瘤
183
144
口底惡性腫瘤
184
145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子宮頸惡性腫瘤
胎盤惡性腫瘤
子宮體惡性腫瘤
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廇
其他及未明示之女性生殖器官惡性
腫瘤
146
口腔惡性腫瘤
185
攝護腺(前列腺)惡性腫瘤
147
鼻咽性腫瘤
186
睪丸惡性腫瘤
148
下咽惡性腫瘤
187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188
膀胱惡性腫瘤
149
唇、口腔及咽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
置之惡性腫瘤
189
腎臟及其他與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惡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性腫瘤
150
食道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51
胃惡性腫瘤
190
眼惡性腫瘤
152
小腸惡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191
腦惡性腫瘤
153
結腸惡性腫瘤
192
神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
154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
性腫瘤
惡性腫瘤
193
甲狀腺腫瘤
155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194
其他內分泌腺及相關結構之惡性腫瘤
156
膽囊與肝外膽管惡性腫瘤
195
其他及部位分界不明之惡性腫瘤
157
胰惡性腫瘤
196
淋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惡性腫瘤
158
後腹膜與腹膜之惡性腫瘤
197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分界不明確位置
198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之惡性腫瘤
199
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160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惡性腫瘤
200
淋巴瘤及網織肉瘤
161
喉惡性腫瘤
201
何杰金病
162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202
淋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惡性腫瘤
163
胸(肋)膜惡性腫瘤
203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164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惡性腫瘤
204
淋巴性白血病
165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不
205
骨髓樣白血病
明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6
單核球性白血病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
腫瘤
207
其他明示白血病
170
骨及軟骨之惡性腫瘤
208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171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172
皮膚惡性黑色惡性腫瘤
230
消化器官原位癌(O期)
173
皮膚之其他惡性腫瘤
231
呼吸系統原位癌
174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232
皮膚系統原位癌
175
男性乳房惡性腫瘤
233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234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XCA 8-
【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3 80%
神經障害
(註 1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
事輕便工作者。
7 40%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0.1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1以下者。
6 50%
視力障害
(註 2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90分貝以上者
5 60%
聽覺障害
(註 3
3-1-2
兩耳聽覺機能喪失70分貝以上者。
7 40%
缺損及機
能障害
(註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咀嚼吞嚥
及言語機
能障害(
5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
害者。
7 40%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胸腹部臟
器機能障
(註 6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
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
9 20%
膀胱
機能障害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0%
脊柱運動
障害
(註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
者。
5 60%
上肢缺損
障害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XCA 9-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缺
失者。
8 30%
8-2-7
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手指缺損
障害
(註 8
8-2-8
一手拇指、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
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11 5%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
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
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
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
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
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
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
顯著運動障害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上肢機能
障害
(註 9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永
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
喪失者。
9 20%
手指機能
障害
(註 10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
永久喪失機能者。
10 10%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
失者。
5 60%
下肢缺損
障害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XCA 1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足趾缺損
障害
(註 12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
喪失機能者。
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
喪失機能者。
6 50%
9-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
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
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
害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
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
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
者。
7 40%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
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
者。
6 50%
下肢機能
障害
(註 13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足趾機能
障害
(註 14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
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
用第2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
工作者:適用第3級。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
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
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
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3
級。
6)因中等度神經障害,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適用第7級。
7)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
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
-XCA 11-
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8)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
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
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
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1-1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
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
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3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7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
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
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
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3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7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
、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1-1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
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
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
生不等像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
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
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
,係指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脫失者。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
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
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
、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
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
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XCA 12-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
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6-2.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及
大腸、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
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
合審定其等級。
7
7-1.脊柱運動障害: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
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
,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
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
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
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
一以上者。
-XCA 13-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
短縮程度。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
肢之各該項規定。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
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
全強直者。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
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XCA 14-
【附表】: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身體障害系列 殘廢等級 身體障害之狀態
精神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
人週密監護者。
精神障害 二 精神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精神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精神遺存顯著障害,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神經障害 二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引起截癱或偏癱,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雙目均失明者。
雙目視力減退至○.○二以下者。
雙目視力減退至○.○六以下者。
視力障害 七 雙目視力減退至○.一以下者。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二以下者。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六以下者。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一以下者。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六以下者。
聽覺障害言語 五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因病致聽覺機能喪失八十分貝以上者。
機能障害 七 兩耳鼓膜大部份缺損或因病致聽力損失七十分貝以上者。
喪失咀嚼、嚥下及言語之機能者。
咀嚼嚥下及 四 喪失咀嚼、嚥下或言語之機能者。
言語機能障害 五 咀嚼、嚥下及言語之機能遺存顯著障害者。
咀嚼、嚥下或言語之機能遺存顯著障害者。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胸腹部臟器障害
二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
需人扶助者。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者。
脊柱畸形或運動障害 七 脊柱遺存顯著畸形或顯著運動障害者。
兩上肢肘關節以上殘缺者。
上肢缺損障害 三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殘缺者。
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殘缺者。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殘缺者。
雙手十指均殘缺者。
手指缺損障害 七 雙手兩拇指均殘缺者。
一手五指均殘缺者。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殘缺者。
兩上肢均喪失機能者。
兩上肢三大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喪失機能者。
兩上肢三大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喪失機能者。
一上肢喪失機能者。
上肢機能障害 七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二大關節喪失機能者。
兩上肢均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兩上肢三大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兩上肢三大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一上肢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兩上肢均遺存運動障害者。
手指機能障害 五 雙手十指均喪失機能者。
兩下肢膝關節以上殘缺者。
兩下肢足關節以上殘缺者。
下肢缺損障害 五 兩下肢跗蹠關節以上殘缺者。
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殘缺者。
一下肢足關節以上殘缺者。
足趾缺損障害 六 雙足十趾均殘缺者。
兩下肢均喪失機能者。
兩下肢三大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喪失機能者。
兩下肢三大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喪失機能者。
一下肢喪失機能者。
下肢機能障害 七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二大關節喪失機能者。
兩下肢均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兩下肢三大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兩下肢三大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一下肢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兩下肢均遺存運動障害者。
註:本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內各項障害名詞之定義、障害等級之審定及其他說明,悉依勞工保險局
所公佈之「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XCA 15-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備文號:民國 90 06 13 (90)遠雄壽字第 234 號函
第一條【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或致成主契約保險單
條款附件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致主契約效力終止時,原附加於主契約且當時仍有效之
配偶及子女其終身型健康保險附約及終身型壽險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規定延續其效力
前述「原附加於主契約且當時仍有效之配偶及子女其終身型健康保險附約及終身型壽險附
約」以下簡稱「附約」。
第二條【附約延續之申請】
主契約要保人與主契約身故被保險人非為同一人時,主契約要保人應於主契約被保險人身
故或完全殘廢確定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各附約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向本公司提出申
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續該附約之效力。
主契約要保人與主契約身故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依第三條規定之各該附約要保人應於主
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確定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
意後,得延續該附約之效力。
附約延續之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其附約效力自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確定
日之翌日起算第三十一日之零時即行終止。各附約被保險人如在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自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第三條【延續附約權利義務之行使】
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批註條款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仍依該附約條款之規定行使。
主契約要保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身故時,其配偶及子女延續之附約,由各該附
約之被保險人擔任各該附約之要保人,有關各附約要保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應由各附約要
保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依其原附約條款之權利義務行使。
第四條【附約延續之繳費方式】
延續效力之附約除保險費已繳清,或為終身型附約,但已繳費期滿者,或保險期間尚未屆
滿但依主契約保單條款約定仍屬豁免保費狀態者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別及收費方式
繳納其應繳續期之保險費,繼續繳交保險費。
第五條【附約延續之期間】
延續效力之附約,其延續期間,依其主契約及附約型態,以附表所列者為限。
主契約型態 附約型態 「附約延續」之最高期間
終身型健康險附約 終身
終身型保險
終身型壽險附約 終身
單位:元/每單位保額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
0 6,512 5,776 4,760 4,218 3,844 3,403 3,198 2,828 0
1 6,603 5,856 4,826 4,276 3,898 3,450 3,242 2,867 1
2 6,690 5,934 4,891 4,333 3,950 3,496 3,286 2,906 2
3 6,779 6,013 4,956 4,391 4,003 3,543 3,331 2,946 3
4 6,869 6,092 5,023 4,450 4,057 3,591 3,376 2,986 4
5 6,960 6,173 5,090 4,509 4,112 3,639 3,422 3,027 5
6 7,053 6,255 5,159 4,570 4,168 3,689 3,470 3,069 6
7 7,148 6,338 5,229 4,631 4,226 3,739 3,518 3,112 7
8 7,244 6,423 5,301 4,694 4,284 3,791 3,567 3,157 8
9 7,343 6,509 5,374 4,758 4,344 3,744 3,618 3,202 9
10 7,444 6,597 5,448 4,824 4,405 3,898 3,670 3,249 10
11 7,547 6,687 5,525 4,891 4,467 3,953 3,723 3,297 11
12 7,652 6,779 5,603 4,960 4,531 4,010 3,778 3,347 12
13 7,760 6,873 5,683 5,030 4,598 4,069 3,835 3,398 13
14 7,871 6,969 5,766 5,103 4,666 4,130 3,894 3,452 14
15 7,985 7,068 5,851 5,177 4,737 4,193 3,955 3,508 15
16 8,098 7,167 5,935 5,252 4,806 4,256 4,015 3,564 16
17 8,214 7,268 6,021 5,330 4,878 4,322 4,078 3,623 17
18 8,333 7,373 6,110 5,410 4,952 4,391 4,143 3,684 18
19 8,455 7,482 6,202 5,495 5,029 4,463 4,211 3,749 19
20 8,580 7,596 6,297 5,584 5,109 4,540 4,282 3,819 20
21 8,701 7,697 6,389 5,662 5,186 4,608 4,351 3,880 21
22 8,825 7,801 6,483 5,744 5,266 4,678 4,423 3,944 22
23 8,953 7,908 6,580 5,829 5,349 4,752 4,499 4,012 23
24 9,084 8,020 6,681 5,918 5,436 4,830 4,578 4,084 24
25 9,219 8,138 6,786 6,012 5,527 4,913 4,662 4,160 25
26 9,352 8,247 6,889 6,100 5,617 4,990 4,745 4,232 26
27 9,489 8,360 6,997 6,192 5,711 5,072 4,834 4,308 27
28 9,631 8,479 7,109 6,289 5,811 5,159 4,928 4,389 28
29 9,779 8,605 7,227 6,393 5,916 5,251 5,029 4,476 29
30 9,934 8,741 7,353 6,505 6,029 5,352 5,137 4,571 30
31 10,083 8,862 7,474 6,606 6,139 5,443 5,244 4,658 31
32 10,240 8,990 7,604 6,713 6,258 5,540 5,360 4,751 32
33 10,405 9,127 7,741 6,829 6,385 5,646 5,484 4,852 33
34 10,582 9,277 7,889 6,957 6,522 5,763 5,620 4,964 34
35 10,772 9,447 8,051 7,101 6,674 5,896 5,770 5,092 35
36 10,939 9,560 8,195 7,199 6,810 5,987 5,908 5,182 36
37 11,117 9,681 8,350 7,304 6,958 6,086 6,059 5,281 37
38 11,308 9,812 8,519 7,420 7,120 6,195 6,224 5,390 38
39 11,515 9,960 8,703 7,550 7,299 6,318 6,407 5,514 39
40 11,744 10,129 8,909 7,700 7,497 6,460 6,612 5,656 40
41 11,945 10,230 9,094 7,794 7,680 6,553 6,803 5,754 41
42 12,164 10,341 9,297 7,896 7,882 6,655 7,015 5,862 42
43 12,407 10,464 9,523 8,011 8,108 6,770 7,252 5,983 43
44 12,681 10,604 9,779 8,142 8,364 6,901 7,519 6,121 44
45 12,999 10,769 10,077 8,297 8,662 7,055 7,828 6,282 45
46 13,220 10,866 10,296 8,396 8,892 7,161 46
47 13,469 10,976 10,545 8,508 9,151 7,281 47
48 13,752 11,102 10,828 8,638 9,446 7,418 48
49 14,084 11,251 11,160 8,790 9,788 7,578 49
50 14,482 11,432 11,557 8,972 10,195 7,767 50
半年繳=年繳×0.52   繳=年繳×0.262   繳=年繳×0.088
遠雄人壽癌症終身保險附約﹝XCA﹞費率表
6H-3
950327
遠雄人壽癌症終身保險附約 (RCA)
想請問大大,這個癌症終身保險附約的保單條款內容為何?我只有保單一覽表上顯示的一單位,不知道保額也查不到RCA此代號,是否已更名為其他名稱了呢?
· 回應 4
「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請問 這個商品還有嗎?謝謝
· 回應 37
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裡面說:癌症醫療部分有包含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指的是甚麼? 謝謝
· 回應 11
遠雄人壽終身壽險請益
請問遠雄人壽以下兩張終身壽險差別在哪裡?看大多數的人都用傳富新終身壽險當主約規劃保單遠雄人壽全家保小額終身壽險(111) (LM4)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110) (FI5)
· 回應 13
遠雄癌症附約
跟保經規劃癌症險,他規劃遠雄FI5+RM3+XCD+CJ2+HZ1,最後雙方討論後我按照自己的需求只拿FI5+ CJ2+ HZ1。但是那個HZ1越看越奇怪,內容是跟失能有關,但我主要是在討論癌症險ㄟ,這樣是不是應該要保RQ1才對? 
· 回應 8
遠雄終身癌症險
請問各位:1.遠雄終身癌症險HG4                           跟現在的HG6差在哪                           裡?                     2.遠雄終身癌症加定期                          癌症險最多是不是只                            能6單位?                        謝謝。
· 回應 17
遠雄終身癌症險
請問遠雄終身癌症險跟定期癌症險XCD還有意外險是否可以附加在終身失能險底下,謝謝
· 回應 10
遠雄保險附約
個人有在民國101年購買遠雄人壽安心終身保險-20年期 (FX6)當作主約目前想要把重大傷病部分補齊,有考慮下面兩款遠雄人壽保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RG1)遠雄人壽保安心B型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RK1)想詢問:1.我保的主約已隔很久,現在還能再加入附約嗎?2.這兩款附約,最大差別在哪?
· 回應 3
全球人壽或是遠雄人壽癌症險
爬文好久發現板上大家推薦全球人壽跟遠雄人壽的癌症險,各有推崇的人,不同的保經也給予了不同的方案選擇,想詢問兩個方案差異主要是在後期保費部分嗎?因為看了好久不太知道到底該選哪一個方案,再麻煩大家解惑,感謝
· 回應 31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有興趣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有興趣已經有台新實支HXB買這個療程型的還能申請理賠嗎?
· 回應 16
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CJ2)
對「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CJ2)」有興趣。有人知道如果今年113年買入5年期,首次投保,43歲男性,到最後一次五年期80-84歲時要繳多少保費嗎
· 回應 18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疑問
欲幫小孩規劃遠雄癌症險,主約想規劃 "FI5 ",但有業務說此壽險附加的附約只能搭配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乙型條款",只有XCD有附約延續,且如果遇到完全失能的狀況(例如:失去雙手),主約理賠後會失效,底下的附約無法繼續購買。如果主約規劃 "XJ1 "就可以搭配"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丙型條款" ,則XCD跟CJ2有附約延續。打去詢問遠雄客服,客服說如果主約理賠了(但未身故)他們都會詢問客戶附約是否要再延續,如果客戶要再延續那附約還是有效。請問,如果規劃FI5全完失能理賠是否附約就都會失效了呢? 還是不管規劃這兩個任一個主約,附約都還是可以續保? 如果都可以延續,那附約延續批註條款是有甚麼作用呢? 謝謝~主約:FI5 或 XJ1 傳富新終身壽險 ( FI5)  新意大力終身傷害保險 (XJ1) 附約:CJ2+RQ1+XCD+XHQ +HZ1 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5年期 ( CJ2) 愛吉時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RQ1) 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1年期 ( XCD) 寶貝金人生傷害失能保險附約1年期 ( XHQ ) 金貼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HZ1) 
· 回應 6
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CJ2)
想請問我2012年有買遠雄人壽保單,此附約能直接加在舊主約下嗎?謝謝:)
· 回應 9
台中 遠雄人壽
目前已有台壽醫療(實支+日額)、意外、癌症、重大傷病 + 全球 醫療實支、重大傷病但因為壽險額度仍較低,目前看了一下比較偏好定期壽險,其中覺得遠雄人壽的定期壽險好像不錯又可以加癌症險,所以想詢問是否住在台中的遠雄業務或保經方便服務
· 回應 5
對「遠雄人壽愛吉時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RQ1)」有興趣
對「遠雄人壽愛吉時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RQ1)」有興趣 
· 回應 24
請益「遠雄人壽意路發終身傷害保險 (XL1)」
請益「遠雄人壽意路發終身傷害保險 (XL1)」是否為平準費率?
· 回應 14
對「遠雄人壽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RHR)」有興趣
對「遠雄人壽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RHR)」有興趣這保費會變動嗎?跟產險的意外險比較哪個划算啊?
· 回應 15
2.遠雄人壽和保誠人壽癌症險
要問的問題有些多,所以我把它分成三篇,謝謝版上的專業人士~以下是第二篇:2.1想投保遠雄人壽(CJ2+RQ1+XCD)360萬,遠雄人壽聽說好像有在抓密集投保,如果有的話會怎麼樣呢?是會體檢還是需要財力證明嗎?(其他間最近要投保和癌症有關的最多只有20萬一次金+90萬保誠的療程型-ACCNTR2)2.2遠雄人壽的XCD和保誠人壽的ACCNTR2比較:因為我小時候在保誠人壽有兩張終身壽險和一張終身醫療-新康寧(93),所以XCD和ACCNTR2因為現在保費很便宜應該都會買(聽說都有包含併發症)。自己的想法是ACCNTR2在初期的一次金賠比較多(標靶藥物的一次金直接全賠,原位癌應該也能用),後期的一次金靠癌症一次金補足;XCD多了一個沒什麼用的癌症住院(有實支實付的情況下,或是自費住院也賠?),還有骨髓移植比較有用(但我也不清楚多有用)主要是想請問之後年紀大應該要先解掉哪一張?(之後再可以再聊聊,在實支實付保額充足的情況下,從保費和保障面比較,包含條款)2.3不同期癌症(初期、輕度、重度)的平均治療費用 ?達文西在手術費會賠嗎(會卡227嗎?)、版上很多人都推薦遠雄是因為他有賠併發症,這部分賠的是疾病併發症還是治療併發症,它的定義、條款在哪呢?口服標靶藥物算是化學治療嗎?2.4 XCD會有累積同業住院日額上限的限制嗎?
· 回應 8
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103)(RSL) 額度不夠
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103)(RSL) 額度不夠最近保單健檢發現只有計畫一請問遠雄人壽有自負額的商品嗎?或者該怎麼搭配補足額度呢?
· 回應 26
尋找遠雄人壽業務
欲保單補強,已有自身一定的規劃尋找遠雄人壽台北業務請私訊我,謝謝。
· 回應 6
徵求遠雄人壽業務
誠徵有耐心熱忱的遠雄人壽業務!(保經不考慮)要保人不囉嗦已有想法,不會有奧客殺價等要求,平常不會煩你,但萬一不幸需理賠時希望能即時找到你,希望你有耐心與同理心!但其他保險都已有規劃與想法,故無法接受其他推銷!若以上可以接受再提供聯絡方式,預計會有兩個小朋友的癌症險需求!感謝
· 回應 14
保單健檢請益-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FH1-20
保單健檢請益-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FH1-20這是剛出社會時投保的,想請教一下這張保單有什麼保障我有打去找該業務,早已離職,遠雄的服務電話也無敵難打進去詢問的因此求教版上各位先進前輩,謝謝主約00 FH1-20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20年期 200,000 元 附約01 XCA-20 遠雄人壽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20年期 (1單位)附約02 RHA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 2,000,000 元 附約03 RHB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型) 附約04 RHC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傷害醫療(日額型) 附約05 RSJ 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 附約06 XHM-20 遠雄人壽溫馨終身醫療日額保險附約-20年期 
· 回應 8
遠雄人壽保單,請提供建議~
41y女,一般內勤職務,前幾年終於買了自己的保單隨著這幾年身邊開始有親友用到保險理賠,想重新檢視是否需要調整投保內容主要希望萬一在生病的時候,能安心的接受必要的醫療、也不至於拖垮家人如果有還本的險種也可以建議,視預算跟保障內容看看是否能為養老做準備請大家給予建議,謝謝~主約遠雄人壽超好心C型失能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MB2-20 / 保額$10,000附約01 遠雄人壽新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103)HJ4 HJ4-20 / 保額$1,00002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驗康保險附約(99) (HG5-20)HG5-20 / 保額2單位03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RHA / 保額$1,000,00004 遠雄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乙型)MRB / 保額 $30,00005 遠雄人壽雄安康醫療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RHG / 保額$1,00006 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103)RSLRSL / 保額2計畫07 遠雄人壽金好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 20年期(HF1)
· 回應 6
遠雄人壽的RG1
遠雄搭保安心85重大傷病定期保險 (CG3)可以當 RG1的主約嗎?
· 回應 3
尋找遠雄人壽業務[台北市]
想加強既有的保單,增加癌症險如下尋找遠雄人壽台北市業務請私訊我,謝謝。
· 回應 12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遠雄人壽

其他癌症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