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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221M11A03901-A.doc
遠雄人壽旅行平安保險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殘廢、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82年11月29日 臺財保第821235367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89年03月15日 臺財保第8 90702100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3年10月01日 (93)遠雄壽字第330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4年06月16日 (94)遠雄壽字第255號函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
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條 【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時日為準。
前項保險單上所載時日以中原標準時間為準。
第四條 【保險期間的延長】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
定抵達時刻係在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
控制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時為止,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飛機,因遭劫持,於劫持
中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如已終止,本保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劫持事故終
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第五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
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
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
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
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