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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新薔薇女性終身保險(A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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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1~FC1-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妊娠
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早產兒醫療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1 11 06 台財保字 0910751206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1 12 31 (91)遠雄壽字第 575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2 12 31 (92)遠雄壽字第 558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4 12 30 (94)遠雄壽字第 500 號函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險契險契
險契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險責險責
險責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約撤約撤
約撤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四條
四條四條
四條
詞定詞定
詞定
本契約所稱之「被保險人」係指投保本保險之婦女(以下簡稱被保險婦女)及該婦女於本
契約生效日以後的有效期間內懷孕而分娩所生產之嬰兒(以下簡稱被保險嬰兒)。
本契約所稱之「早產兒」係指妊娠期少於三十七週,且出生當時體重小於一千八百公克之
被保險嬰兒。
本契約所稱之「醫院」係指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為區域醫院以上之醫療機構(如附表
(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為區域醫院以上之醫療機構))。如有異動,以行政院衛生署之
最新公佈名單為準。
本契約所稱之「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
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本契約所稱之「系統性紅斑狼瘡」(S‧L‧E)係指經「醫院」免疫科「專科醫師」診
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其國際疾病分類代碼(ICD-9-CM)如附表(國際疾
病分類代碼(ICD-9-CM)):
一、需具有下列臨床表現或實驗室檢查結果呈陽性反應累積達四項者。
(一) 頰皮疹
FA1~FC1-2
(二) 口腔潰瘍
(三) 關節炎
(四) 漿膜炎
(五) 腎功能病變
(六) 白血球減少(小於4000/立方毫米)或淋巴球減少(小於1500/立方毫
米)或溶血性貧血或神經病變
二、需達到下列兩項實驗室檢查結果呈陽性反
(一) ANA
(二) 下列四項中的一項以上
1.狼瘡細胞
2.抗 dsDNA 抗體
3.抗 Sm 抗體
4.VDRL 偽陽性
本契約所稱之「先天性重大殘缺」係指經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其國際疾病分類
代碼(ICD-9-CM))如附表(國際疾病分類代碼(ICD-9-CM)),關於
先天性重大殘缺之定義,如有疑義,其解釋應以有利於被保險人為準。
一、特定三染色體症:係指經「醫院」染色體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一) 巴陶氏症:第十三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二) 愛德華氏症:第十八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三) 唐氏症:第二十一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或轉位。
二、特定神經管缺陷:係指經「醫院」神經科、神經外科醫生或產前超音波診斷,診斷確
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一) 脊柱裂:脊椎關閉的缺陷,以致於有不同程度的組織自骨裂開處凸出來。
(二) 腦膨出:腦部組織疝脫,膨出至顱外。
(三) 脊椎或脊椎膜膨出:因脊柱缺陷,造成腦脊髓膜或脊髓凸出。
三、特定先天性代謝異常:係指經「醫院」血液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一) 苯酮尿症:係苯丙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或其輔助因子缺損導致至該胺基酸代
謝異常。
(二) 高胱胺酸尿症:係高胱胺酸及甲硫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或其輔助因子缺損導
致該胺基酸代謝異常。
(三) 半乳糖症:屬於一種碳水化合物代謝異常,因其特定酵素不足或缺乏,無法將半
乳糖轉化而造成血中半乳糖上昇。
四、重症β地中海型貧血(又稱庫利氏貧血):係指因先天性或遺傳性血紅素合成異常,
導致紅血球破裂,造成溶血性貧血,經醫院血液檢查並經「醫院」血液科「專科醫師
」診斷確定者。
五、特定先天性心臟病:係指經「醫院」心臟超音波或心導管檢查並經醫院小兒心臟科或
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九種疾病之一者:
(一) 心室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室的心室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一孔道。
(二) 開放性動脈管:胎兒出生後,接連肺動脈及主動脈的動脈導管無法關閉。
(三) 心房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房的心房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一孔道。
(四) 肺動脈瓣膜狹窄:右心室與肺動脈交接處之瓣膜(肺動脈瓣)狹窄,造成血液自
右心室流出障礙。
(五) 主動脈瓣狹窄:左心室與主動脈交接處之瓣膜(主動脈瓣)狹窄,造成血液自左
心室流出障礙。
(六) 法洛式四合症:合併心室中隔缺損,右心室出口狹窄,主動脈右移及右心室肥大
四種畸型。
(七) 大動脈轉位:肺動脈及主動脈血管互相移位。
(八) 三尖瓣閉鎖:分隔右心房及右心室之瓣膜發育不全,造成血液由右心房流至右心
FA1~FC1-3
室阻滯。
(九) 主動脈弓縮窄:主動脈血管在主動脈弓處發生狹窄。
六、纖維性囊腫:係指因全面性的外分泌腺體功能不足,導致黏膜分泌物的黏度增加,造
成外分泌腺管纖維化及囊狀化,常侵犯胰臟、肺臟、肝臟並影響其功能,且汗液中氯
含量增加,經「醫院」新陳代謝科、胸腔內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七、唇顎裂:係指上唇及顎部(軟顎或硬顎)癒合不全,經「醫院」整型外科「專科醫師
」診斷確定者(不包含單純唇裂)。
八、先天性耳聾:係指新生兒兩耳先天性耳聾,經「醫院」耳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永
久完全喪失聽力,即周波數在五00、一000、二000、四000赫(hert
z)時的聽力喪失程度分別為a、b、c、d‥dB(強音單位)時,其(a+2b
+2c+d)之六分之一的值在80dB以上(相當於接近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
)且無復原希望者。
九、先天性失明:係指新生兒先天性兩眼視力障礙,經「醫院」眼科「專科醫師」診斷確
定矯正後視力永久在萬國視力表0‧0二以下
五條
五條五條
五條
二期二期
二期
限期限期
限期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六條
六條六條
六條
險費險費
險費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
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
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
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
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
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
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七條
七條七條
七條
契約契約
契約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
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八條
八條八條
八條
知義知義
知義
要保人或被保險婦女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FA1~FC1-4
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九條
九條九條
九條
約的約的
約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
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十條
十條十條
十條
險事險事
險事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十一
十一十一
十一
蹤處蹤處
蹤處
被保險婦女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
被保險婦女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
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婦女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
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
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故保故保
故保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如當時
本契約之解約金額大於「身故保險金」金額時,本公司依解約金額給付。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婦女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
險費。
十三
十三十三
十三
故保故保
故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婦女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十四
十四十四
十四
全殘全殘
全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
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如當時本契約之解約金額大於「完全殘廢保險金
」金額時,本公司依解約金額給付。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
FA1~FC1-5
之保險費。
全殘全殘
全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婦女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婦女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十六
十六十六
十六
存保存保
存保
A型:無
B型: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給付「生存保險金」。
C型:被保險婦女於六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時,且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給付「生存保險金」。
十七
十七十七
十七
存保存保
存保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十八
十八十八
十八
定手定手
定手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懷孕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於生效日起三十日以
後的有效期間罹患疾病,並因該傷害或疾病接受附表(特定手術項目及給付比例)所列之
特定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特定手術項目及給付比例)之比例給付「
特定手術保險金」。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僅按百分比例較高之項目給付本項保
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九
十九十九
十九
統性統性
統性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的有效期間罹患「系統性紅斑狼瘡」時,本公司
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
本項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娠期娠期
娠期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的有效期間始懷孕,如經診斷罹患子癇、子癇前
症、子宮外孕或妊娠毒血症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下表之比例給付「妊娠期特定併發
症醫療保險金」。被保險婦女於保險年齡年滿四十五歲時以後始懷孕時,則不給付本項保
險金。但於被保險婦女之懷孕日期無法確定時,如推定懷孕日期發生於保險年齡年滿四十
五歲後的一個月內時,仍例外給付本項保險金。本項保險金於每次妊娠期間內以給付一次
為限,若同時罹患多項疾病,則以較高之比例給付。
疾病名稱 給付比例
子癇 百分之一
子癇前症 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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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宮外孕 百分之一
妊娠毒血症 百分之二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育保育保
育保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懷孕,且於第十保單年度屆滿前的有效期間內分娩者,
本公司依分娩之嬰兒數每名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生育保險金」。
如分娩之胎兒為死產時,以妊娠達一百九十六日(含)以上者為限,比照前項規定給付本
項保險金。
被保險婦女於第十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者,如本項保險金之累積給付金額
未達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時,本公司應給付其差額。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癌乳癌乳
癌乳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乳癌(罹患日以病理檢查
取樣日為準),並接受乳房重建手術,每一側之乳房重建手術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
二點五給付「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本項保險金每側以給付一次為限。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天性天性
天性
被保險嬰兒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出生且於出生後九十日(含)內經診斷確定罹患「先天
性重大殘缺」,且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先天性重大殘缺
保險金」。如被保險嬰兒繼續生存滿九十天以上時,本公司再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
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被保險嬰兒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出生且於出生九十日以後始診斷確定罹患「先天性重大
殘缺」,且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壹次給付「先天性重大殘
缺保險金」。
但被保險婦女於保險年齡年滿四十五歲以後所分娩生產之嬰兒或被保險嬰兒於保險年齡
年滿七歲以後始診斷確定罹患「先天性重大殘缺」時,則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本項保險金每一被保險嬰兒最高給付以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產兒產兒
產兒之給
給付給付
給付
被保險嬰兒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出生且符合「早產兒」定義時,如經「專科醫師」診
斷,需住進保溫箱內治療者,且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乘以實際
住進保溫箱日數後(含入、出保溫箱之當日),給付「早產兒醫療保險金」。
但被保險婦女於保險年齡年滿四十五歲以後所分娩生產之嬰兒,則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本項保險金每一被保險嬰兒最高給付實際住進保溫箱日數以三百六十五天為限。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育保育保
育保
受益人申領「生育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出生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項醫項醫
項醫
受益人申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妊娠期特定
併發症醫療保險金」、「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及「早產
兒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FA1~FC1-7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被保險嬰兒的戶籍謄本(申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及早產兒醫
療保險金時需檢具)。
四、 診斷證明書(申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及乳癌乳房重
建保險金時需檢具)。
五、 醫院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報告(申領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先天性
重大殘缺保險金及早產兒醫療保險金時需檢具)。
六、 病理檢查報告(申請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時須檢具)。
外責外責
外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或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婦女於死。
二、被保險婦女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婦女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婦女完全殘廢或接受附表(特定手術項目及給付比
例)所列之特定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第十八條的
約定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益人益人
益人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婦女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
婦女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
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險單險單
險單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額繳額繳
額繳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減額繳清保險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
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除不再退還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外與原契約
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較小者為限。
期定期定
期定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
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
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婦女年齡
FA1~FC1-8
達一百一十一歲。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除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外,不再給付其他各項保險
金。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婦女年齡達
一百一十一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
本契約原約定「生存保險金」給付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
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較小者為限。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繳保繳保
繳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少保少保
少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齡的齡的
齡的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婦女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婦女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婦女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婦女到達最
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
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
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分紅分紅
分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益人益人
益人
完全殘廢保險金、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妊娠期特定併發症
醫療保險金、早產兒醫療保險金、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及生育保
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婦女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
婦女
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婦女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
FA1~FC1-9
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被保險婦女本人身故時,如第一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婦女之法定
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婦女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婦女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法令。
更住更住
更住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轄法轄法
轄法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FA1~FC1-10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83 12 15 台財保字 83152546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7 04 23 台財保字 872435761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9 03 15 台財保字 89070210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2 12 31 (92)遠雄壽字第 558 號函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批註批註
批註
本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各種終身保險、
養老保險及其他經本公司核定之遠雄人壽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
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契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力。
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
批註批註
批註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三條
三條三條
三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
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係指依本契約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
額及本契約之規定計算至被保險人提出申請時,若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所必需給付保險金
之百分之五十額度內,為被保險人得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但最高以新台
幣伍佰萬元為限。本公司得依當時之生活及醫療費用水準,經要保人同意調整該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疾病末期」,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診斷及本公
司核保醫師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
以下。
前項「疾病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專任「專科醫師」與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不一致
時,本公司得請具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認定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專科醫師」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與營業執照之醫師。但被保險人本人或
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不得開具「疾病末期」診斷書。
四條
四條四條
四條
險範險範
險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疾病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
險金。
五條
五條五條
五條
批註批註
批註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終止本批註條款。
六條
六條六條
六條
使
使之使之
使之制條
條件條件
條件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FA1~FC1-11
七條
七條七條
七條
約之約之
約之
本契約保額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部分,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保
險金時起,該申請給付部分之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其餘未申請給付部分其權利及義務仍依
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若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按本契約規定應給付之保險金額,低於被保險人所申請之「生
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行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若有剩餘之保險金額,其金額需符合本契約最低保險金
額限制。
八條
八條八條
八條
生前求提
前需前給前需前給
前需前給
保險
險金險金
險金
計算計算
計算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疾病末期」條件時,其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依下列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加上申請
時預估半年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處理
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台幣伍佰元為限。
前項計算現值之折現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
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同一保險金額所計算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低於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
公司按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保單貸款、墊繳保險費、任何欠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應自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中
扣除。
九條
九條九條
九條
請手請手
請手
受益人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契約及本批註條款之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將依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計算出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請其確認是否行使此項申請,再進行理賠作業
受益人申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請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指
定醫師之身體檢查,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此項費用由
公司支付。
十條
十條十條
十條
益人益人
益人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未申
請給付部分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十一
十一十一
十一
保險保險
保險
人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身故時
公司停止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
受益人。
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身故通知前已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契
約剩餘之保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FA1~FC1-12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1 09 10 台財保字 0910750982 號函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加條加條
加條
本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經要保人申請及本
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公司終身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
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
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本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
,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三條
三條三條
三條
附加附加
附加適用
用範用範
用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於七十五歲後,因疾病或傷害而至醫院住院診療
時,得依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每日住院日額」申請「老年住院醫療
提前給付」。
「每日住院日額」為住院始期當年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二,每日可申請之「
每日住院日額」最高以新臺幣六仟元為限。
四條
四條四條
四條
請金請金
請金
本附加條款得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之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二十五,且最高以新臺幣二佰萬元為限。
五條
五條五條
五條
險給險給
險給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其給付金額以下列方式計算:
依所申請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扣除該申請金額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
定利率計算一年的利息。
六條
六條六條
六條
險給險給
險給
本公司給付本契約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累計已申領「老
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金額。
要保人就本契約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時,應先就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金額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FA1~FC1-13
計算前項變更後之「展期定期保險」保險金額時,應先就原保險金額扣除累計已申領「老
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金額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七條
七條七條
七條
使
使之使之
使之條件
本附加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三、本契約之保單借款本息與「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累計申領金額之和,達本契約當
時解約金的百分之九十。
八條
八條八條
八條
益人益人
益人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之受益人,為本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契約保險金未完全給付之剩餘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附加條款
影響。
九條
九條九條
九條
險金險金
險金申請
申請申請
申請
受益人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
書或住院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十條
十條十條
十條
險人險人
險人
本公司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
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前死亡,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停
止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本公司將改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要保
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未為前項通知時,不得對抗本公司。
FA1~FC1-14
全殘全殘
全殘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
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FA1~FC1-15
際疾際疾
際疾
ICD
ICDICD
ICD-
--
-9
99
9-
--
-CM
CMCM
CM
疾病名稱 國際代碼
一、系統性紅斑狼瘡(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710.0
二、先天性重大殘缺
(1)特定三染色體症
巴陶氏(Patau’s Syndrome) 758.1
愛德華氏症(Edward’s Syndrome) 758.2
唐氏症(Down’s Syndrome) 758.0
(2)特定神經管缺陷
脊柱裂(Spina Bifida) 741.9
腦膨出(Encephalocele) 742.0
脊髓或脊髓膜膨出(Meningocele) 741.9
(3)特定先天性代謝異常
苯酮尿症(Phenylketronuria) 270.1
高胱胺酸尿症(Cystinuria) 270.0
半乳糖症(Galactosaemia) 271.1
(4)重症β地中海貧血(Cooley’s Anemia)
282.4
(5)特定先天性心臟病
心室中隔缺損(Ventricular Septal Defect) 745.4
開放性動脈管(Patent Ductus Arteriosus) 747.0
心房中隔缺損(Atrial Septal Defect) 745.5
肺動脈瓣膜狹窄(Pulmonary Stenosis) 747.3
主動脈瓣狹窄(Aortic Stenosis) 746.3
法洛氏四合症(Tetralogy of Fallot) 745.2
大動脈轉位(Transposition of Great Arteries) 745.1
三尖瓣閉鎖(Tricuspid Atresia) 746.1
主動脈弓縮窄(Coarctation of Aorta) 747.1
(6)纖維性囊腫(Cystic Fibrosis) 277.0
(7)唇顎裂(Cleft Palate with Cleft lip) 749.2
(8)先天性耳聾
(9)先天性失明
FA1~FC1-16
定手定手
定手
全民健康保險支付編號 特定手術名稱 給付比例
1.剖腹生產 1%
63003、63004 2.單純乳房切除術(每一側) 1%
63005、63006 3.乳房腫瘤切除術(每一側) 0.5%
79803 4.巴氏腺囊切除術 0.5%
79809 5.根治女陰切除術(合併淋巴清掃) 5%
80021、80022、80023 6.直腸陰道廔管修補術(含尿道、膀胱) 1.5%
80402 7.子宮肌瘤切除手術 2.5%
80403 8.子宮完全切除術 2.5%
80406 9.子宮懸吊術 1%
80408 10.子宮輸卵管造口吻合術 2.5%
80409 11.子宮縫合術 0.5%
80411 12.Spalding-Richardson氏子宮脫出手術 1%
80413 13.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術 5%
80414 14.陰道式子宮根治手術 5%
80601 15.輸卵管切除術 1%
80602 16.輸卵管卵巢切除術 1.5%
80802 17.卵巢部份或全部切除術 1%
80804 18.卵巢膿瘍切開引流術 1%
81001 19.葡萄胎除去術 1%
81014 20.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除 1%
FA1~FC1-17
政院政院
政院以上
上之上之
上之
醫事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台北市汀州路三段 40 23659055
台中市立復健醫院
台中市北屯區廓子土太原路三段 1142
04-2393855
台北市立中興醫院 台北市大同區鄭州路 145 25523234
台北市立仁愛醫院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10 27093600
台北市立和平醫院 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二段 33 23889595
台北市立忠孝醫院 台北市南港區同德路 87 27861479
台北市立婦幼綜合醫院 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路 12 23916471
台北市立陽明醫院 台北市士林區雨聲街 105 28353456
台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台北醫學院辦
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 111 29307930
台南市立醫院 台南市東區崇德路 670 06-2609926
光田綜合醫院 台中縣沙鹿鎮安里沙田路 117 04-6625111
光田綜合醫院大甲分院 台中縣大甲鎮新美里經國路 321 04-6620929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台中市西屯區福安里中港路三段 160
04-3592525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民醫
桃園市成功路三段 100 03-3384889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
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 386 07-342212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 201 28712121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 台北縣新莊市思源路 127 22765566
行政院衛生署台南醫院 台南市中區中山路 125 06-2200055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 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 1492 03-3699721
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 新竹市經國路一段 442 25 035-326151
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 台中縣豐原市安康路 100 04-5271180
沙鹿童綜合醫院 台中縣沙鹿鎮成功西街 8 04-6626161
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孫中山先生紀念醫院 台中市南區建國北路一段 110 04-4739595
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孫中山先生紀念醫院中港分院
台中市西區台中路一段 23 04-2015111
秀傳紀念醫院
彰化縣彰化市南瑤里中山路一段 542
04-7256166
阮綜合醫院 高雄市苓雅區鼓中里成功一路 162
07-3351121
亞東紀念醫院 台北縣板橋市南雅南路二段 21 29546200
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 77 27510221
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 台中縣大里市東榮路 483 04-4819900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 台北縣新店市中正路 362 22193391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 嘉義市大雅路二段 565 05-2756000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 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南路 160 039-544106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 台南市東區泉北里東門路一段 57 06-2748316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門諾會醫院 花蓮市民權路 44 03-8227161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 花市中央路三段 707 03-8561825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 台中市北區育德路 2 04-2062121
財團法人私立臺北醫學院附設醫院 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 252 27372181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台南縣永康市中華路 901 06-2521176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台南分院 台南市南區樹林街二段 442 06-2228116
FA1~FC1-18
醫事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199 27135211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 桃園縣龜山鄉復興路 5 03-3281200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兒童分院 桃園縣龜山鄉復興路 5-7 03-3281200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 高雄縣鳥松鄉大埤路 123 07-7317123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 基隆市安樂區麥金路 222 24313131
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屏東縣屏東市華山里大連路 60 08-7363026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台北縣三峽鎮復興路 399 26723456
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 台北市北投區振興路 45 28264400
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280 27082121
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台安醫院 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 424 27718151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台北市北投區立德路 125 28970011
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台北市士林區福佳里文昌路 95 28332211
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喜義市忠孝路 539 05-2765041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彰化縣彰化市光南村南校街 135 04-7238595
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 宜蘭縣羅東鎮南昌街 81-83 039-543131
馬偕法人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醫院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92 25433535
馬偕紀念醫院台東分院 台東市長沙街 303 1 089-310150
馬偕醫院淡水分院 台北縣淡水鎮民生路 45 28094661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 高雄市小港區山明路 482 07-8036783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 134 07-7511131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高雄市三民區安生里十全一路 100
07-3121101
國立成功大學醫院附設醫院 台南市勝利路 138 06-2353535
國立臺灣大學醫院附設醫院 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7 23970800
國軍北投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 60 號,中和街
28959808
國軍台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太平市光華村中山路二段 348 04-3934191
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高雄市左營區合群里軍校路 553 07-5811648
國軍松山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台北市松山區健康路 131 27648851
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花蓮市進豐街 100 03-8263151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桃園縣龍潭鄉中興村中興路 168 03-4807777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高雄市苓雅區建軍路 5 07-7498951
國軍基隆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基隆市仁愛區孝二路 39 24631979
敏盛綜合醫院 桃園市三民路三段 106 03-3379340
華濟醫院
嘉義縣太保市北港路二段 601 66
05-2373823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 台中市西區福安里中港路三段 118
04-4632000
澄清綜合醫院 台中市中區錦花里平等街 139 04-4632000
*以上之醫事機構係依照筆劃排列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A B C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14 355 259 212 1,479 939 698 729 531 436 14
15 362 264 216 1,486 945 702 746 545 447 15
16 369 269 221 1,494 950 706 764 558 457 16
17 376 274 226 1,501 955 711 783 571 469 17
18 384 281 230 1,509 961 715 801 585 480 18
19 392 286 234 1,517 966 719 821 599 491 19
20 399 291 239 1,524 971 723 840 613 503 20
21 406 297 243 1,531 976 728 859 628 515 21
22 412 301 247 1,538 981 731 879 642 526 22
23 419 306 252 1,545 985 735 899 656 539 23
24 426 311 256 1,552 990 739 919 671 551 24
25 434 317 260 1,560 996 743 941 687 564 25
26 440 322 264 1,565 1,000 746 962 702 576 26
27 446 326 267 1,572 1,004 749 982 718 589 27
28 454 331 272 1,578 1,009 753 1,004 733 603 28
29 460 336 276 1,585 1,013 757 1,027 750 616 29
30 467 341 281 1,592 1,018 761 1,049 767 631 30
31 476 347 286 1,599 1,023 765 1,075 785 646 31
32 484 354 291 1,608 1,029 769 1,100 804 661 32
33 492 361 296 1,616 1,035 774 1,126 824 678 33
34 502 367 302 1,625 1,041 778 1,154 843 694 34
35 511 374 308 1,634 1,047 783 1,182 864 712 35
36 521 382 314 1,644 1,054 788 1,211 887 730 36
37 533 389 321 1,653 1,061 794 1,242 909 749 37
38 543 398 328 1,664 1,068 800 1,274 933 769 38
39 554 406 335 1,674 1,075 805 1,306 957 789 39
40 567 416 343 1,685 1,083 811 1,341 983 811 40
41 579 425 351 1,696 1,091 817 1,375 1,009 41
42 592 434 359 1,708 1,099 823 1,412 1,036 42
43 605 444 367 1,719 1,107 828 1,450 1,064 43
44 618 454 376 1,731 1,116 835 1,488 1,094 44
45 632 465 385 1,742 1,124 841 1,528 1,124 45
46 646 475 394 1,755 1,132 847 1,570 46
47 661 486 404 1,767 1,140 853 1,613 47
48 675 498 414 1,780 1,149 860 1,657 48
49 690 510 424 1,792 1,158 865 1,704 49
50 706 522 435 1,805 1,167 871 1,752 50
51 721 533 446 1,818 1,174 877 51
52 737 546 458 1,831 1,183 884 52
53 754 560 470 1,843 1,192 890 53
54 772 574 483 1,856 1,201 896 54
55 790 588 496 1,869 1,210 902 55
半年繳=年繳×0.52   繳=年繳×0.262   繳=年繳×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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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5-FA1~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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