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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新薔薇女性終身保險(A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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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新薔薇女性終身保險(A、B、C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須經投保申請,契約成立後始生效力)
(給付內容: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退還未到期保費、生存保險金、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妊娠期特
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早產兒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83
083 核准文號:民國90年11月06日 台財保字第0910751206號
修訂文號:民國91年12月31日 (91)遠雄壽字第575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2年12月31日 (92)遠雄壽字第558號函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
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
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
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
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
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
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
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之『被保險人』係指投保本保險之婦女(以下簡稱被保險婦女)
及該婦女於本契約生效日以後的有效期間內懷孕而分娩所生產之嬰兒(以下
簡稱被保險嬰兒)。
本契約所稱之『早產兒』係指妊娠期少於三十七週且出生當時體重小於一
千八百公克之被保險嬰兒。
本契約所稱之『醫院』係指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為區域醫院以上之醫療
機構(如附表五)。如有異動,以行政院衛生署之最新公佈名單為準。
本契約所稱之『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
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本契約所稱之『系統性紅斑狼瘡』(S•L•E)係指經『醫院』免疫科『專
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其國際疾病分類代碼(ICD9•
CM)如附表三:
- CFACFC 1 -
一、需具有下列臨床表現或實驗室檢查結果呈陽性反應累積達四項者。
1.頰皮疹
2.口腔潰瘍
3.關節炎
4.漿膜炎
5.腎功能病變
6.白血球減少(小於 4000/立方毫米)或淋巴球減少(小於 1500/立方毫
米)或溶血性貧血或神經病變
二、需達到下列兩項實驗室檢查結果呈陽性反應
1.ANA
2.下列四項中的一項以上
(1)狼瘡細胞
(2)抗 dsDNA 抗體
(3)抗 Sm 抗體
(4)VDRL 偽陽性
本契約所稱之『先天性重大殘缺』係指經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國際疾病分類代碼(ICDCM)如附表三關於先天性重大殘缺之定
義,如有疑義,其解釋應以有利於被保險人為準。
特定三染色體症係指經『醫院』染色體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
病之一者:
1.巴陶氏症:第十三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2.愛德華氏症:第十八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3.唐氏症:第二十一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或轉位。
特定神經管缺陷係指經『醫院』神經科、神經外科醫生或產前超音波
診斷,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1.脊柱裂:脊椎關閉的缺陷,以致於有不同程度的組織自骨裂開處凸
出來。
2.腦膨出:腦部組織疝脫,膨出至顱外。
3.脊椎或脊椎膜膨出:因脊柱缺陷,造成腦脊髓膜或脊髓凸出。
特定先天性代謝異常係指經『醫院』血液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
疾病之一者:
1.苯酮尿症:係苯丙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或其輔助因子缺損導致
至該胺基酸代謝異常。
2.高胱胺酸尿症:係高胱胺酸及甲硫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或其輔
助因子缺損導致該胺基酸代謝異常。
3.半乳糖症:屬於一種碳水化合物代謝異常,因其特定酵素不足或缺
乏,無法將半乳糖轉化而造成血中半乳糖上昇。
重症β地中海型貧血(又稱庫利氏貧血)係指因先天性或遺傳性血紅素
合成異常導致紅血球破裂造成溶血性貧血經醫院血液檢查並經『醫
院』血液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特定先天性心臟病係指經『醫院』心臟超音波或心導管檢查並經醫院
小兒心臟科或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九種疾病之一者:
1.心室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室的心室中在出生後仍殘留一孔道。
2.開放性動脈管:胎兒出生後,接連肺動脈及主動脈的動脈導管無法
關閉。
3.心房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房的心房中在出生後仍殘留一孔道。
4.肺動脈瓣膜狹窄:右心室與肺動脈交接處之瓣膜(肺動脈瓣)狹窄,
造成血液自右心室流出障礙。
- CFACFC 2 -
5.主動脈瓣狹窄:左心室與主動脈交接處之瓣膜(主動脈瓣)狹窄,造
成血液自左心室流出障礙。
6.法洛式四合症:合併心室中隔缺損,右心室出口狹窄,主動脈右移
及右心室肥大四種畸型。
7.大動脈轉位:肺動脈及主動脈血管互相移位。
8.三尖瓣閉鎖:分隔右心房及右心室之瓣膜發育不全,造成血液由右
心房流至右心室阻滯。
9.主動脈弓縮窄:主動脈血管在主動脈弓處發生狹窄。
纖維性囊腫係指因全面性的外分泌腺體功能不足導致黏膜分泌物的
黏度增加造成外分泌腺管纖維化及囊狀化常侵犯胰臟肺臟肝臟
並影響其功能且汗液中氯含量增加『醫院』新陳代謝科、胸腔內
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唇顎裂係指上唇及顎部(軟顎或硬顎)癒合不全『醫院』整型外科
『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不包含單純唇裂)。
先天性耳聾係指新生兒兩耳先天性耳聾『醫院』耳科『專科醫師』
診斷確定永久完全喪失聽力即周波數在五00一000二000
四000赫(hertz)時的聽力喪失程度分別為a、b、c、d‥dB(強
音單位)時其(a+2b+2c+d)之六分之一的值在 80dB以上(相當
於接近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先天性失明:係指新生兒先天性兩眼視力障礙,經『醫院』眼科『專科
醫師』診斷確定矯正後視力永久在萬國視力表0•0二以下。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
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
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
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
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
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
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
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
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
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
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
止。
- CFACFC 3 -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
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婦女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
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
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本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
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第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
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婦女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
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婦女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
被保險婦女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
本契約繼續有效其間若有發生符合本契約其他給付情形者本公司仍
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但有未繳保險費應予扣除。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金』。如當時本契約之解約金額大於『身故保險金』金額時,本公司依解約
- CFACFC 4 -
金額給付。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婦女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
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婦女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
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如當時本契約之解約金額大於『完
全殘廢保險金』金額時,本公司依解約金額給付。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
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十五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婦女的身體予以檢驗,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A型:無
B型: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者,本公
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C型:被保險婦女於六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時,且契約仍有效者,本公
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第十七條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CFACFC 5 -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懷孕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於生效
日起三十日以後的有效期間罹患疾病並因該傷害或疾病接受附表四所列之
特定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四之比例給付『特定手術保險
金』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僅按百分比例較高之項
目給付本項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十九條 【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的有效期間罹患『系統性紅斑狼
瘡』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
本項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的有效期間始懷孕如經診斷罹患
子癇子癇前症子宮外孕或妊娠毒血症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下表之
比例給付『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被保險婦女於保險年齡年滿四
十五歲時以後始懷孕時則不給付本項保險金但於被保險婦女之懷孕日期
無法確定時,如推定懷孕日期發生於保險年齡年滿四十五歲後的一個月內
時,仍例外給付本項保險金。本項保險金於每次妊娠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
限,若同時罹患多項疾病,則以較高之比例給付。
疾病名稱 給付比例
子癇 百分之一
子癇前症 百分之一
子宮外孕 百分之一
妊娠毒血症 百分之二
第二十一條【生育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懷孕且於第十保單年度屆滿前的有效期
間內分娩者本公司依分娩之嬰兒數每名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生育
保險金』
如分娩之胎兒為死產時以妊娠達一百九十六日(含)以上者為限比照前
項規定給付本項保險金。
被保險婦女於第十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者如本項保險金之
累積給付金額未達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時,本公司應給付其差額。
第二十二條【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乳癌(罹患
日以病理檢查取樣日為準),並接受乳房重建手術,每一側之乳房重建手術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點五給付『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本項保險
金每側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之給付】
- CFACFC 6 -
被保險嬰兒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出生且於出生後九十日(含)內經診斷確定
罹患『先天性重大殘缺』,且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給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如被保險嬰兒繼續生存滿九十天以上時,
本公司再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被保險嬰兒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出生且於出生九十日以後始診斷確定罹患
『先天性重大殘缺』,且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壹次給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但被保險婦女於保險年齡年滿四十五歲以後所分娩生產之嬰兒或被保險嬰
兒於保險年齡年滿七歲以後始診斷確定罹患『先天性重大殘缺』則不給
付本項保險金。
本項保險金每一被保險嬰兒最高給付以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第二十四條【早產兒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嬰兒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出生且符合『早產兒』定義時如經『專科
醫師』診斷需住進保溫箱內治療者且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的千分之一乘以實際住進保溫箱日數後(含入出保溫箱之當日)給付『早
產兒醫療保險金』
但被保險婦女於保險年齡年滿四十五歲以後所分娩生產之嬰兒則不給付本
項保險金。
本項保險金每一被保險嬰兒最高給付實際住進保溫箱日數以三百六十五天
為限。
第二十五條【生育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育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出生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各項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妊娠
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乳癌乳房重建保險
金』及『早產兒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被保險嬰兒的戶籍謄本(申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
金及早產兒醫療保險金時需檢具)。
四、診斷證明書(申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
及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時需檢具)。
五、醫院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報告(申領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
險金、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及早產兒醫療保險金時需檢具)。
六、病理檢查報告(申請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時須檢具)。
第二十七條【除外責任】
- CFACFC 7 -
被保險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或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婦女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婦女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
不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婦女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定或復效之日起二年
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婦女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婦女完全殘廢或接受附表四所列之特定手術治
療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
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第二十八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
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
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
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九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
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減額繳清保險保額表要保人
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
件除不再退還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外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
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與第三項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下列二款較小之值:
一、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最低解約金金額之差額。
第三十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
「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
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
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除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外不再給付
其他各項保險金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
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
- CFACFC 8 -
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約定『生存保險金』給付時給付的「繳
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下列二款較小之值:
一、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最低解約金金額之差額。
第三十一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
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
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三十二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
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第三十三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婦女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婦女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
險婦女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
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
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
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
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按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託局等四家
「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
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前項「行庫局」如有所變更時依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行庫局」為準。
第三十四條【不分紅保險】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五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 CFACFC 9 -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及繳費
滿期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
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妊娠
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早產兒醫療保險金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先天
性重大殘缺保險金及生育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婦女本人本公司不受
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婦女本人身故時如上述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婦女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
益人外,以被保險婦女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法令。
第三十六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
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三十七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八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五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九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
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 CFACFC 10 -
遠雄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核准文號:民國
83
12
15
日台財保第
83152546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7
04
23
日台財保第
872435761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9
03
15
日台財保第
89070210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2
12
31
(92)
遠雄壽字第
558
號函
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本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
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
)
,僅適用於本公司各種終
身保險、養老保險及其他經本公司核定之遠雄人壽保險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並
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契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力。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三條 【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
設備之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類似之
醫療處所。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指依本契約保險單所
載之保險金額及本契約之規定計算至被保險人提出申請時若被保險人身故本
公司所必需給付保險金之百分之五十額度內為被保險人得申請生前需求提前
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但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本公司得依當時之生活及
醫療費用水準,經要保人同意調整該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疾病末期」,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
診斷及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
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
前項「疾病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專任「專科醫師」與本公司核保醫師認
定不一致時,本公司得請具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
認定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專科醫師」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與營業執照之醫師。但被保
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不得開具「疾病末期」診斷
書。
第四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疾病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生前需
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 【本批註條款的終止】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條款。
- CFACFC 11 -
第六條 【行使之限制條件】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第七條 【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
本契約保額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
給付保險金時起該申請給付部份之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其餘未申請給付部份
其權利及義務仍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若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按本契約規定應給付之保險金額低於被保險人所
申請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行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若有剩餘之保險金額其金額需符合本契約
最低保險金額限制。
第八條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疾病末期」條件時,其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依下列方
式計算: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的現
加上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尚須支
付保費之現值,扣除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台幣伍佰元為限。
前項計算現值之折現利率按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託局等四
「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
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同一保險金額所計算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低於其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本公司按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保單貸款墊繳保險費任何欠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應自生前需求提前給
付保險金中扣除。
第二項「行庫局」如有所變更時依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行庫局」為準。
第九條 【申請手續】
受益人申請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契約及本批註條款之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
四、受益人之身份證明。
本公司將依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算出生命需求提前給
付保險金,請其確認是否行使此項申請,再進行理賠作業。
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請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指定醫師之身體檢查此項費用
由公司支付。
- CFACFC 12 -
第十條 【受益人之指定與變更】
生前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
更。未申請給付部份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身故時要保人或本契約受
益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
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身故通知前已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
司僅就本契約剩餘之保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 CFACFC 13 -
遠雄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本契約須經投保申請,契約成立後始生效力)
(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83
083 核准文號:民國91年09月10日 (91)台財保字第0910750982號函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訂立及效力】
本「遠雄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經要
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公司終身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
力。
本附加條款所規定事項與本契約有所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
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
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
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且非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本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
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第三條 【本附加條款之適用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於七十五歲後,因疾病或傷害而
至醫院住院診療時,得依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每日住
院日額」申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每日住院日額」為住院始期當年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二,
每日可申請之「每日住院日額」最高以新臺幣六仟元為限。
第四條 【申請金額的限制】
本附加條款得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之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且最高以新臺幣二佰萬元為限。
第五條 【保險給付的計算方式】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其給付金額以下
列方式計算:
依所申請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扣除該申請金額按本契約計算保險
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計算一年的利息。
- CFACFC 14 -
第六條 【保險給付後的處理方式】
本公司給付本契約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
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金額。
要保人就本契約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時,應先
就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金額後,再
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計算前項變更後之「展期定期保險」保險金額時,應先就原保險金額扣除
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金額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行使之限制條件】
本附加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停效。
二、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三、本契約之保單借款本息與「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累計申領金額之
和,達本契約當時解約金的百分之九十。
第八條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之受益人為本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
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契約保險金未完全給付之剩餘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
不受本附加條款影響。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本公司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
險人於本公司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前死亡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
受益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本公司將改
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未為前項通
知時,不得對抗本公司。
- CFACFC 15 -
【附表一】: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殘廢程度
一 雙目失明者。(註 1)
二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完全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
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
態。
- CFACFC 16 -
【附表三】國際疾病分類代碼(ICD-9-CM
疾病名稱 國際代碼
一、系統性紅斑狼瘡(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710.0
二、先天性重大殘缺
1)特定三染色體症
巴陶氏(Patau’s Syndrome)
758.1
愛德華氏症(Edward’s Syndrome)
758.2
唐氏症(Down’s Syndrome)
758.0
2)特定神經管缺陷
脊柱裂(Spina Bifida)
741.9
腦膨出(Encephalocele)
742.0
脊髓或脊髓膜膨出(Meningocele)
741.9
3)特定先天性代謝異常
苯酮尿症(Phenylketronuria)
270.1
高胱胺酸尿症(Cystinuria)
270.0
半乳糖症(Galactosaemia)
271.1
4)重症β地中海貧血(Cooley’s Anemia)
282.4
5)特定先天性心臟病
心室中隔缺損(Ventricular Septal Defect)
745.4
開放性動脈管(Patent Ductus Arteriosus)
747.0
心房中隔缺損(Atrial Septal Defect)
745.5
肺動脈瓣膜狹窄(Pulmonary Stenosis)
747.3
主動脈瓣狹窄(Aortic Stenosis)
746.3
法洛氏四合症(Tetralogy of Fallot)
745.2
大動脈轉位(Transposition of Great Arteries)
745.1
三尖瓣閉鎖(Tricuspid Atresia)
746.1
主動脈弓縮窄(Coarctation of Aorta)
747.1
6)纖維性囊腫(Cystic Fibrosis)
277.0
7)唇顎裂(Cleft Palate with Cleft lip)
749.2
8)先天性耳聾
9)先天性失明
- CFACFC 17 -
【附表四】特定手術項目及給付比例
全民健康保險支付編號 特定手術名稱 給付比例
─ 1.剖腹生產 1%
63003、63004 2.單純乳房切除術(每一側) 1%
63005、63006 3.乳房腫瘤切除術(每一側) 0.5%
79803 4.巴氏腺囊切除術 0.5%
79809 5.根治女陰切除術(合併淋巴清掃) 5%
80021、80022、80023 6.直腸陰道 管修補術(含尿道、膀胱) 1.5%
80402 7.子宮肌瘤切除手術 2.5%
80403 8.子宮完全切除術 2.5%
80406 9.子宮懸吊術 1%
80408 10.子宮輸卵管造口吻合術 2.5%
80409 11.子宮縫合術 0.5%
80411 12.Spalding-Richardson氏子宮脫出手術 1%
80413 13.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術 5%
80414 14.陰道式子宮根治手術 5%
80601 15.輸卵管切除術 1%
80602 16.輸卵管卵巢切除術 1.5%
80802 17.卵巢部份或全部切除術 1%
80804 18.卵巢膿瘍切開引流術 1%
81001 19.葡萄胎除去術 1%
81014 20.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除 1%
- CFACFC 18 -
【附表五】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為區域醫院以上之醫療機構
醫事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台北市汀州路三段 40 23659055
台中市立復健醫院
台中市北屯區廓子土太原路三段 1142
04-2393855
台北市立中興醫院 台北市大同區鄭州路 145 25523234
台北市立仁愛醫院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10 27093600
台北市立和平醫院 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二段 33 23889595
台北市立忠孝醫院 台北市南港區同德路 87 27861479
台北市立婦幼綜合醫院 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路 12 23916471
台北市立陽明醫院 台北市士林區雨聲街 105 28353456
台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台北醫學院辦理
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 111 號 29307930
台南市立醫院 台南市東區崇德路 670 06-2609926
光田綜合醫院 台中縣沙鹿鎮安里沙田路 117 04-6625111
光田綜合醫院大甲分院 台中縣大甲鎮新美里經國路 321 04-6620929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台中市西屯區福安里中港路三段 160
04-3592525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民醫院
桃園市成功路三段 100 號 03-3384889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
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 386 號 07-342212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 201 號 28712121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 台北縣新莊市思源路 127 22765566
行政院衛生署台南醫院 台南市中區中山路 125 06-2200055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 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 1492 03-3699721
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 新竹市經國路一段 442 25 035-326151
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 台中縣豐原市安康路 100 04-5271180
沙鹿童綜合醫院 台中縣沙鹿鎮成功西街 8 04-6626161
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孫中山先生紀念醫院 台中市南區建國北路一段 110 號 04-4739595
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孫中山先生紀念醫院中港分院
台中市西區台中路一段 23 號 04-2015111
秀傳紀念醫院
彰化縣彰化市南瑤里中山路一段 542
04-7256166
阮綜合醫院 高雄市苓雅區鼓中里成功一路 162 07-3351121
亞東紀念醫院 台北縣板橋市南雅南路二段 21 29546200
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 77 27510221
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 台中縣大里市東榮路 483 04-4819900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 台北縣新店市中正路 362 22193391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 嘉義市大雅路二段 565 05-2756000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 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南路 160 號 039-544106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 台南市東區泉北里東門路一段 57 號 06-2748316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門諾會醫院 花蓮市民權路 44 03-8227161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 花市中央路三段 707 03-8561825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 台中市北區育德路 2 04-2062121
財團法人私立臺北醫學院附設醫院 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 252 27372181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台南縣永康市中華路 901 06-2521176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台南分院 台南市南區樹林街二段 442 06-2228116
- CFACFC 19 -
- CFACFC 20 -
醫事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199 27135211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 桃園縣龜山鄉復興路 5 03-3281200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兒童分院 桃園縣龜山鄉復興路 5-7 號 03-3281200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 高雄縣鳥松鄉大埤路 123 07-7317123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 基隆市安樂區麥金路 222 24313131
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屏東縣屏東市華山里大連路 60 號 08-7363026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台北縣三峽鎮復興路 399 26723456
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 台北市北投區振興路 45 28264400
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280 27082121
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台安醫院 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 424 27718151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台北市北投區立德路 125 28970011
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台北市士林區福佳里文昌路 95 28332211
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喜義市忠孝路 539 05-2765041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彰化縣彰化市光南村南校街 135 04-7238595
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 宜蘭縣羅東鎮南昌街 81-83 039-543131
馬偕法人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醫院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92 25433535
馬偕紀念醫院台東分院 台東市長沙街 303 1 089-310150
馬偕醫院淡水分院 台北縣淡水鎮民生路 45 28094661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 高雄市小港區山明路 482 07-8036783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 134 07-7511131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高雄市三民區安生里十全一路 100 號 07-3121101
國立成功大學醫院附設醫院 台南市勝利路 138 06-2353535
國立臺灣大學醫院附設醫院 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7 23970800
國軍北投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 60 號,中和街
28959808
國軍台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太平市光華村中山路二段 348 號 04-3934191
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高雄市左營區合群里軍校路 553 號 07-5811648
國軍松山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台北市松山區健康路 131 27648851
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花蓮市進豐街 100 03-8263151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桃園縣龍潭鄉中興村中興路 168 號 03-4807777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高雄市苓雅區建軍路 5 07-7498951
國軍基隆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基隆市仁愛區孝二路 39 24631979
敏盛綜合醫院 桃園市三民路三段 106 03-3379340
華濟醫院 嘉義縣太保市北港路二段 601 6605-2373823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 台中市西區福安里中港路三段 118 04-4632000
澄清綜合醫院 台中市中區錦花里平等街 139 04-4632000
*以上之醫事機構係依照筆劃排列
A B C型年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14 438 316 257 1,539 1,025 770 897 647 525 14
15 446 321 261 1,547 1,030 774 914 660 536 15
16 453 327 265 1,554 1,037 778 933 674 546 16
17 460 333 270 1,561 1,042 783 951 687 558 17
18 469 338 275 1,570 1,047 788 971 701 569 18
19 477 344 279 1,578 1,053 792 990 715 580 19
20 484 350 284 1,585 1,058 796 1,010 729 592 20
21 491 355 289 1,592 1,064 801 1,029 743 604 21
22 499 360 293 1,599 1,068 804 1,048 757 615 22
23 506 365 297 1,606 1,073 808 1,068 771 626 23
24 513 370 302 1,614 1,078 813 1,089 786 639 24
25 521 376 306 1,621 1,083 816 1,110 801 651 25
26 527 381 309 1,627 1,088 819 1,130 816 663 26
27 534 386 314 1,634 1,093 823 1,151 831 676 27
28 541 391 317 1,640 1,097 826 1,171 847 688 28
29 547 396 322 1,646 1,102 830 1,193 862 701 29
30 555 401 326 1,654 1,106 833 1,216 879 714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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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572 414 336 1,669 1,118 842 1,263 914 743 32
33 581 420 342 1,678 1,123 846 1,289 932 759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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