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D-1
遠雄人壽新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遠雄人壽新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遠雄人壽新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遠雄人壽新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
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9 年 04 月 29 日 (99)遠雄壽字第 018 號函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
】
本「遠雄人壽新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遠雄人壽旅行平安保險
」(以下簡稱本契約)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未規定之其他事項,適用本契約之相關規定。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本附加條款所稱「海外」係指台灣地區(包括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之各島嶼)以外之地方。
本附加條款所稱「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發病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未曾接受治療,且需即時在海外醫療
機構診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若該疾病已經治療完全痊癒而再度發生者,亦視為突發疾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依當地法令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
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突發疾病必須在海外入住當地醫療機構,且正式辦理
住院手續並確實在當地醫療機構接受診療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醫療費用」係指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在海外醫療機構住院所發生之救護車費、病房
費、膳食費、手術費、診療費、檢驗費、治療材料費、護理費(特別護士除外)及醫療器具使用費。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條
條條
條【
【【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需於海外醫療機構接受住院、急診或門診診療時,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之併發症,需接受住院、急診或門診診療時。
二、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條
條條
條【
【【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
】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而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內
所實際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住院醫療費用
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且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實支實付住
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第
第第
第五
五五
五條
條條
條【
【【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
】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急診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所實際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
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急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
金」,且每次急診醫療保險金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之千
分之六為限。
第
第第
第六
六六
六條
條條
條【
【【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
】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門診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所實際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
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
金」,且每次門診醫療保險金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之千
分之六為限。
第
第第
第七
七七
七條
條條
條【
【【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
】
本附加條款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急診或門診療者
;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急診或門診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100%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
第第
第八
八八
八條
條條
條【
【【
【海外突發疾病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限額之增加
海外突發疾病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限額之增加海外突發疾病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限額之增加
海外突發疾病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限額之增加】
】】
】
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於附表所列海外地區接受醫療診治時,本公司按附表所列海外地區之「調整係數」乘
以「海外突發疾病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後所得金額提高各項保險金之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