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癌症門診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02)2345–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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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癌症門診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三條約定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保
險金。
第三條【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癌症而須接受癌症門診治療或診療者,本公司按要保書所
約定「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額」乘以門診次數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日以一次為限,且
每一保單年度合計之給付次數以要保書所約定最高給付次數為限。
前項「癌症」係指經醫院醫師藉由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係一種疾
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
的惡性腫瘤;且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或
原位癌症者為限。
第四條【受益人】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家長、家屬、監護人或法定繼承人為限;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
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五條【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癌症檢驗報告。(但被保險人為醫師
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證明文件及檢驗報告。)
三、載明門診日期之癌症疾病門診醫療證明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
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