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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新團體癌症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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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1
遠雄人壽新團體癌症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罹患癌症、癌症住院醫療、癌症手術醫療、癌症休養、癌症門診醫療、癌症骨髓移植醫療、癌症身故、癌症放射線治療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2 07 02 台財保字第0920751062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3 01 15 (93)遠雄壽字第017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3 10 01 (93)遠雄壽字第330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96 08 31 95.09.01 金管保二字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民國 97 01 01 96.12.28 金管保一字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準。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包括團體成員及依本契約規定
申請參加本契約之團體成員眷屬。
本契約所稱「眷屬」是指團體成員的配偶或子女。
本契約所稱「配偶」是指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契約所稱「子女」是指團體成員二十三足歲以下且未婚之子女。
二、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
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三、本契約所稱「癌症」是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
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
準」歸屬為惡性腫瘤,且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檢查診斷確定者。(如附表)
四、本契約所稱「醫院」是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住院診療及治療癌症設備之公、私立及財
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五、本契約所稱「醫師」是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〸日以後,並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病理切片檢查或相關檢驗
報告,確定罹患癌症,本公司按其投保內容,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但續保者,不受三十日
之限制。
第四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第五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範圍
、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GCL-2
第六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
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
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
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
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份之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成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
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成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成員及其眷屬之被保險人資
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保險契約有加、退保情事時,應按日數比例補繳保險費或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一)】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契約時。
二、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因前項之原因終止效力時,如本契約尚未期滿,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一條【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逾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
二、離婚、婚姻無效或撤銷時。
三、子女結婚時。
四、被保險人身故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一項前三款之原因終止契約或非因癌症身故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
未滿期之保險費。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
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
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內容的個人防癌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承保。但被保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一、被保險人因第八條的原因遭本公司解除契約者。
二、被保險人的年齡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
GCL-3
第十三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
、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它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需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
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五條【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三條所約定的癌症事故時,本公司按投保內容依照條款約定給付下列
各項保險金:
一、「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本公司按其投保內容所列之金額給付「罹患
癌症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罹患者為原位癌時,本公司按其投保內容所列之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
罹患癌症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先發生原位癌,又再罹患原位癌以外之其他癌症時,本公司按其投保
內容所列之金額的百分之九十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罹患癌症保險金」之給付責任,以其投保罹患癌症保險金額
為限。
二、「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以治療癌症或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為直接
目的,而在醫院接受癌症治療者,本公司自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日起,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住院
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內容所列之「癌症住院每日醫療保險金」金額給付「癌症住
院醫療保險金」。
三、「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以治療癌症或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為直接
目的,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內容所列之「癌症手術醫療保險
金」金額給付「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四、「癌症休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接受癌症住院治療後出院在家休養者,本公司依其實際在家休養日數乘以其投保內容所列
之「癌症出院每日休養保險金」金額給付「癌症休養保險金」。但每次給付日數最長以最近一次實際
接受之癌症住院治療日數為限。
五、「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
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治療且未住院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接受門診次數乘以其投保內容所列之「癌症
門診每次醫療保險金」金額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前項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同一保單年度內以九十次為限。
六、「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醫院接受骨髓移植手術者,不論是自體
或異體移植,本公司按其投保內容所列之金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每名被保險人終身
以給付一次為限。
七、「癌症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
或治療癌症必要手術而致身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內容所列之金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八、「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接受放射線治療者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之日數(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乘以其投保內容所列之「放射線治療每次醫療保險金」金額給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九、「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接受化學治療者,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接受化學治療之日數(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乘以
其投保內容所列之「化學治療每次醫療保險金」金額給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第十六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GCL-4
二、醫師診斷書及相關檢驗報告或病理切片報告。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或「癌症休養保險金」者,另檢具記載住院起訖日期之診斷證明書。
五、申領「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另檢具手術證明文件。
六、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者,另檢具門
診醫療證明書。
七、申領「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者,另檢具骨髓移植醫療證明書。
八、申領「癌症身故保險金」者,另檢具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醫師者,所開具被保險人有關癌症的診斷證明,不得作為申領保險金的文件。
第十七條【不同診斷之處理】
若被保險人之是否罹患癌症經不同醫院有不同意見之診斷時,本公司有權指定醫院另為診斷,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身故後診斷生前罹患癌症的給付】
被保險人身故後經病理切片檢查或相關檢驗報告,確定為癌症並符合本契約各項約定者,本公司自該被保
險人身故之日回溯至第三十日,推定為該被保險人罹患癌症之日,並按其投保內容依本契約約定內容給付
各項保險金。
第十九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癌症身故保險金以外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
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
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被保險人身故時,癌症身故保險金與尚未受領之其它各項保險金由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本公司為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二十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
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
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二十一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短繳或溢繳情事者,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二十二條【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第二十三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十四條【時效】
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五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
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
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GCL-5
【附表】: 國際疾病統計分類中之惡性腫瘤
(如有變更或增列,以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者為準。)
分類號碼 病 名 分類號碼 病 名
140→149 179
140 180
141 181
142 182
143 183
144 184
145
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子宮頸惡性腫瘤
胎盤惡性腫瘤
子宮體惡性腫瘤
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廇
其他及未明示之女性生殖器官惡性
腫瘤
146 185 攝護腺(前列腺)惡性腫瘤
147 186 睪丸惡性腫瘤
148 187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188 膀胱惡性腫瘤 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唇惡性腫瘤
舌惡性腫瘤
主唾液腺惡性腫瘤
齒齦惡性腫瘤
口底惡性腫瘤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口腔惡性腫瘤
鼻咽性腫瘤
下咽惡性腫瘤
唇、口腔及咽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
置之惡性腫瘤 189 腎臟及其他與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惡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性腫瘤
150 食道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51 胃惡性腫瘤 190 眼惡性腫瘤
152 小腸惡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191 腦惡性腫瘤
153 結腸惡性腫瘤 192 神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
154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 性腫瘤
惡性腫瘤 193 甲狀腺腫瘤
155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194 其他內分泌腺及相關結構之惡性腫瘤
156 膽囊與肝外膽管惡性腫瘤 195 其他及部位分界不明之惡性腫瘤
157 胰惡性腫瘤 196 淋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惡性腫瘤
158 後腹膜與腹膜之惡性腫瘤 197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分界不明確位置 198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之惡性腫瘤 199 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160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惡性腫瘤 200 淋巴瘤及網織肉瘤
161 喉惡性腫瘤 201 何杰金病
162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202 淋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惡性腫瘤
163 胸(肋)膜惡性腫瘤 203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164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惡性腫瘤 204 淋巴性白血病
165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不 205 骨髓樣白血病
明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6 單核球性白血病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 207 其他明示白血病
腫瘤 208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170 骨及軟骨之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171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 消化器官原位癌(O期)
172 皮膚惡性黑色惡性腫瘤 231 呼吸系統原位癌
173 皮膚之其他惡性腫瘤 232 皮膚系統原位癌
174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233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175 男性乳房惡性腫瘤 234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GCL-6
【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簽訂經驗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R=K×(T-E-C)-C’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二、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貴我雙方同意
,其經驗退費將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退
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遠雄人壽新團體癌症保險初年度銷售費率
男性 單位:元(每仟元保額)
年齡
罹患癌症
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
保險金
癌症手術醫療
保險金
癌症休養
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
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
醫療保險金
癌症身故
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
保險金的給付
癌症化學治療
保險金的給付
0~14 0.15 15.40 0.10 13.86 59.01 0.01 0.05 0.69 0.89
15~19 0.19 17.39 0.13 15.65 52.56 0.01 0.09 0.89 1.12
20~24 0.22 15.86 0.15 14.28 56.32 0.01 0.10 1.03 1.30
25~29 0.34 17.12 0.23 15.41 55.21 0.01 0.15 1.55 1.95
30~34 0.64 28.00 0.43 25.20 70.38 0.03 0.32 2.97 3.73
35~39 1.13 52.34 0.76 47.10 89.03 0.05 0.64 5.23 6.58
40~44 1.90 85.58 1.28 77.02 127.91 0.08 1.18 8.82 11.09
45~49 3.08 148.02 2.07 133.22 179.98 0.14 1.96 14.29 17.97
50~54 4.79 254.35 3.22 228.92 224.95 0.21 3.15 22.17 27.88
55~59 7.08 385.75 4.76 347.18 301.41 0.31 4.94 32.80 41.24
60~64 9.99 547.44 6.71 492.69 384.31 0.44 7.17 46.27 58.19
65~69 12.88 736.29 8.66 662.66 529.36 0.56 10.00 59.70 75.07
70~74 16.63 965.09 11.18 868.58 606.10 0.73 13.42 77.05 96.88
遠雄人壽新團體癌症保險續年度銷售費率
男性 單位:元(每仟元保額)
年齡
罹患癌症
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
保險金
癌症手術醫療
保險金
癌症休養
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
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
醫療保險金
癌症身故
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
保險金的給付
癌症化學治療
保險金的給付
0~14 0.16 16.88 0.11 15.12 64.37 0.01 0.06 0.76 0.95
15~19 0.21 18.98 0.14 17.08 57.33 0.01 0.09 0.97 1.22
20~24 0.24 17.30 0.16 15.57 61.43 0.01 0.11 1.12 1.41
25~29 0.37 18.68 0.25 16.88 60.23 0.02 0.17 1.70 2.13
30~34 0.70 30.55 0.47 27.49 76.77 0.03 0.35 3.24 4.07
35~39 1.23 57.10 0.83 51.39 97.12 0.05 0.70 5.71 7.18
40~44 2.08 93.36 1.40 84.03 139.54 0.09 1.28 9.62 12.10
45~49 3.37 161.48 2.26 145.33 196.34 0.15 2.13 15.59 19.61
50~54 5.22 277.48 3.51 249.73 245.40 0.23 3.43 24.19 30.42
55~59 7.72 420.82 5.19 378.74 328.81 0.34 5.39 35.78 44.99
60~64 10.89 597.21 7.32 537.48 419.25 0.48 7.83 50.48 63.47
65~69 14.06 803.23 9.45 722.91 577.48 0.62 10.91 65.13 81.89
70~74 18.14 1052.82 12.20 947.54 661.21 0.80 14.64 84.05 105.69
遠雄人壽新團體癌症保險初年度銷售費率
女性 單位:元(每仟元保額)
年齡
罹患癌症
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
保險金
癌症手術醫療
保險金
癌症休養
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
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
醫療保險金
癌症身故
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
保險金的給付
癌症化學治療
保險金的給付
0~14 0.13 12.65 0.09 11.38 57.37 0.01 0.05 0.59 0.74
15~19 0.16 17.48 0.11 15.74 69.40 0.01 0.06 0.74 0.93
20~24 0.30 23.41 0.20 21.07 130.91 0.01 0.07 1.38 1.74
25~29 0.58 34.35 0.39 30.92 172.65 0.03 0.12 2.66 3.34
30~34 1.20 59.47 0.80 53.52 217.89 0.05 0.22 5.49 6.90
35~39 2.09 109.93 1.38 98.93 260.35 0.09 0.46 9.52 11.97
40~44 3.08 189.35 2.04 170.41 343.57 0.13 0.79 14.07 17.69
45~49 3.94 243.46 2.61 219.11 404.73 0.17 1.22 17.99 22.62
50~54 4.72 261.23 3.12 235..11 416.57 0.20 1.84 21.53 27.07
55~59 6.00 281.23 3.97 253.11 404.48 0.26 2.74 27.38 34.43
60~64 7.60 361.34 5.03 325.20 433.95 0.33 4.03 34.65 43.57
65~69 9.52 454.23 6.30 408.81 500.42 0.41 5.69 43.41 54.58
70~74 11.17 555.74 7.40 500.17 505.58 0.48 8.02 50.97 64.09
遠雄人壽新團體癌症保險續年度銷售費率
女性 單位:元(每仟元保額)
年齡
罹患癌症
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
保險金
癌症手術醫療
保險金
癌症休養
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
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
醫療保險金
癌症身故
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
保險金的給付
癌症化學治療
保險金的給付
0~14 0.14 13.80 0.09 12.42 62.58 0.01 0.05 0.64 0.81
15~19 0.18 19.07 0.12 17.17 75.71 0.01 0.06 0.80 1.01
20~24 0.33 25.53 0.22 22.98 142.81 0.01 0.08 1.51 1.90
25~29 0.64 37.49 0.42 33.73 188.34 0.03 0.13 2.90 3.65
30~34 1.31 64.87 0.87 58.39 237.70 0.06 0.24 5.99 7.53
35~39 2.28 119.92 1.51 107.93 284.02 0.10 0.50 10.39 13.06
40~44 3.36 206.56 2.23 185.90 374.80 0.15 0.86 15.35 19.30
45~49 4.30 265.59 2.85 239.03 441.52 0.19 1.33 19.62 24.67
50~54 5.15 284.98 3.41 256.48 454.44 0.22 2.01 23.48 29.53
55~59 6.55 306.80 4.33 276.12 441.25 0.28 2.99 29.87 37.56
60~64 8.29 394.19 5.49 354.77 473.40 0.36 4.40 37.80 47.53
65~69 10.38 495.52 6.87 445.97 545.91 0.45 6.20 47.35 59.54
70~74 12.19 606.26 8.07 545.64 551.54 0.53 8.75 55.60 69.92
遠雄人壽新團體癌症保險費率表
(GCL-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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