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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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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1-1
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
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
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
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
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
要保人及保險公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3
33
3
責任始與效力
險責開始約效險責開始約效
險責開始約效
及終
復及事由復及事由
復及事由
4
44
4
6
66
6
至第至第
至第8
88
8
10
1010
10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5
55
5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9
99
9
保險事故之通
保險事故之通保險事故之通
保險事故之通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1
1111
11
12
1212
12
20
2020
20條至第
條至條至
條至第24
2424
24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25
2525
25
26
2626
26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8
2828
28
29
2929
29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3
33
30
00
0
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33
3333
33
34
3434
34
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請求權消滅時
請求權消滅時效(
35
3535
35
HS1-2
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
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
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
退
滿
(本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保
本保本保
本保
癌症
癌症癌症
癌症
之定
之定之定
之定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日以
十日以後十日以後
十日以後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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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83–083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備查文號:民 103 06 23 遠壽字 1030507 號函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
保險契約的構保險契約的構
保險契約的構
保險款、之要、批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契約釋,求契事人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
名詞名詞
名詞
定義定義
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年齡係指險人時以足歲計算,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爾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金額係指約生保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
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年繳費」指本約(不含其他附約)標準體保險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
應的年繳保險費。
、「繳費數」指以約定繳費年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繳費年期為準)或下列各保
險金項目所列之日所屬之保單年度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準,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一)「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被保險人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日。
(二)「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日。
(三)「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
五、「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實際繳費年度數」後所得之總額
六、「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七、「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於本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經醫院醫師藉由病
組織檢查液學他相驗報診斷確定係一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
胞不制的和擴對組成侵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且以中央衛生
管機新刊「國病傷死因類標準」(以下簡稱「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
或原位癌症者為限(詳如附表一)。
九、「低侵襲性癌症」:係指「分類標準」所載之下列疾病
(一)原位癌(國際分類號碼第230號至第234號)。
(二)皮膚癌(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十、「侵襲性癌症」:係指第九款以外之癌症。
十一、「特定癌症」:係指符合附表二之癌症項目
二、次罹:係保險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八款之「癌症
,且契約期間經醫師診定首次罹患第九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之癌症
疾病者。初次罹患日以病理檢查取樣日為準。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保人項規使本撤銷,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HS1-3
本契始無本公無息退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
司不險責但契銷生,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
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公司同意前,相當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項情在本為同保與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保險本契效期,符十三條至第十八條約定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將依各條之約定
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期繳第二後保,應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由本派員收取交付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年繳自催達翌三十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定以機構或其式交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寬限仍未者,約自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人要保繳費期間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付者公司本契時的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其應保險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
司停險費動墊墊繳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
保險款利算,於墊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
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項每繳保的本本公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單價備金額。價值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本契
本契本契
本契效力的恢
約效力的恢復約效力的恢復
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保人止效日起月內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預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保人止效日起月後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之日日內要保供被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公司第三定期要求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保人三項申請者,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契約七條項或十條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人清險單本息繳保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一項期限滿時,約效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本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保人保險訂立約時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或失遺為不說明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HS1-4
且不退已交保險其保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項解約權本公有解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公司本契,應要保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契約的終
契約的終契約的終
契約的終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保人費已達一上或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一個償付金。本公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保險本契效日復效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
無息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人益人知悉司應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公司收齊文件五日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保險本契效期失蹤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條約退還所險費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文件以認保險可能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項情本公退還所險費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保人益人該筆之所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
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
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於本有效險年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九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立本時,神障其他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項被人於九十二月(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得超立本時遺贈與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項情如要向二含)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其投喪葬保險合計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各要所載保時後,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上保司之契約時間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保險本契效期致成表三(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
本公表定保險和之點零五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
所得之總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於本有效險年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三(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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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九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三(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本契效期,初患低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按下列被保險人初次罹患日所屬之
保單年度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第二保單年度起,以下列二者金額最大者為準
(一)表定年繳保險費的二倍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保險時罹種以侵襲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且以
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按第一項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繼續有效。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
保險本契效期,初患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按下列被保險人初次罹患日所屬之保
單年度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第單年表定保險的一點三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
所得之總額。
二、第二保單年度,以下列二者金額最大者為準:
(一)定年險費之一五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
得之總額。
(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三、第三保單年度起,以下列二者金額最大者為準
(一)定年險費之一五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
得之總額。
(二)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的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本契效期,初患特定癌症時,除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
險金外,本公司按下列被保險人初次罹患日所屬之保單年度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一、第二保單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第三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之特定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本契效期保險到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表定年繳保險
總和點零倍(捨五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滿期
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身故
身故身故
身故
全殘廢或滿期後經診斷確定已罹患癌症之處理方式
全殘廢或滿期後經診斷確定已罹患癌症之處理方式全殘廢或滿期後經診斷確定已罹患癌症之處理方式
全殘廢或滿期後經診斷確定已罹患癌症之處理方式
保險身故殘廢滿期後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於身故、全殘廢或滿期前,在本契約有效期
間內初次罹患癌症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初患低性癌:除司已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
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患侵癌症依第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但若本公司已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應予扣除。
、初患特症者第十及第十七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及「初次
患特症保」,本公依第三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應
予扣除。
HS1-6
十條
十條十條
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保人得之第十、第條或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益人全殘險金本公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保險就醫資料一切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申領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申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申領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申領
益人「初患低性癌險金」、「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或「初次罹患特定癌
症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
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前述各項診斷證明文件)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益人保險,本得對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
之就關資其一用由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下列之一本公負給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四條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人故殺或殘廢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款情免給險金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保險滿十五前因項各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
應得之人。
HS1-7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項情如因益人受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公司各項金、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包括公司的保)或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
保險金額之減保險金額之減
保險金額之減
保人契約期間得申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保人保險積達單價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作為繳清繳保,向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減額
清保額表保人為「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
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保人改為額繳險」,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三(全殘
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所繳保險費。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十條十條
十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保人保險積達單價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如附(保借款表)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公司前項為通,於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保人請投,應保險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因年齡誤,溢繳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始發其錯生在司者公司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年齡誤,短繳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發生公司本公按原險費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項第情形錯誤歸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公司公告之保險
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全殘險金「初患低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及「初次罹
患特定癌症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事故前經險人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項受的變於要檢具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HS1-8
給批註書。
體受同時於被人本故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契約的變或記項的,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本契訟者意以人住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總公在地法院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HS1-9
附表一
附表附表
附表一】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分類號碼 分 類 項 目
140至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50至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
160至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70至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179至189 泌尿生殖器官之惡性腫
190至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0至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至234 原位
註】本表係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特定癌症項目
特定癌症項目特定癌症項目
特定癌症項目
國際分類號碼 分 類 項 目
147 鼻咽惡性腫瘤
150 食道惡性腫瘤
151 胃惡性腫瘤
154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155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157 胰惡性腫瘤
162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174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175 男性乳房惡性腫瘤
180 子宮頸惡性腫
HS1-10
附表三
附表附表
附表三】
全殘廢
全殘廢表全殘廢表
全殘廢表
1
節缺
2 3
4
度障
5
1.
1測定
2
3摘出
2.咀嚼
3.蓋音
4.失者
5.他人
附表四
附表附表
附表四】
保險單借款成數
保險單借款成數表保險單借款成數表
保險單借款成數表
可借金額上限
繳費期間內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60%
2~3 75%
4~8 80%
9 及以後 90%
繳費期滿後可借成數為 9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261
271
185
191
147
151
0
1
267
276
189
194
150
153
1
2
272
281
193
198
152
157
2
3
277
286
196
202
155
160
3
4
283
292
200
206
159
164
4
5
290
298
205
211
162
167
5
6
295
304
210
215
166
171
6
7
302
311
214
219
169
173
7
8
308
317
219
225
174
177
8
9
315
324
223
229
177
181
9
10
322
330
228
234
181
186
10
11
329
337
233
239
185
190
11
12
336
345
239
245
189
194
12
13
346
353
246
251
194
199
13
14
354
363
251
257
200
204
14
15
363
372
257
263
204
209
15
16
373
382
265
270
210
215
16
17
383
392
271
277
216
219
17
18
394
402
278
284
221
225
18
19
404
413
285
291
227
231
19
20
415
423
293
298
233
238
20
21
426
434
299
306
239
244
21
22
437
446
308
315
245
250
22
23
449
458
316
322
253
258
23
24
462
469
325
331
261
266
24
25
474
482
335
340
267
273
25
26
487
494
344
350
276
281
26
27
501
506
354
359
285
289
27
28
515
520
365
369
293
298
28
29
530
534
375
378
302
306
29
30
544
547
387
389
312
315
30
31
559
562
397
400
320
325
31
32
575
577
409
411
331
334
32
33
591
591
421
421
341
343
33
34
607
607
433
434
352
354
34
35
624
621
445
445
363
364
35
36
641
638
458
457
374
374
36
37
659
653
471
469
385
385
37
38
676
669
486
481
398
396
38
39
694
686
499
494
410
407
39
40
714
702
513
507
423
419
40
41
732
718
529
519
436
430
41
42
752
735
543
532
450
442
42
43
771
751
560
545
465
454
43
44
792
767
575
559
485
466
44
45
812
785
593
572
515
481
45
46
834
802
610
585
549
502
46
47
857
818
629
600
586
527
47
48
879
836
666
615
627
551
48
49
902
854
711
629
675
580
49
50
927
873
760
658
727
612
50
51
956
893
817
690
51
52
1,024
914
879
727
52
53
1,104
934
949
768
53
54
1,188
968
1,030
810
54
55
1,288
1,023
1,122
861
55
56
1,403
1,081
56
57
1,499
1,152
57
58
1,645
1,230
58
59
1,825
1,319
59
60
2,050
1,422
60
半年繳=年繳×0.52
半年繳=年繳×0.52半年繳=年繳×0.52
半年繳=年繳×0.52  
    
  
 
  
 繳=年繳×0.262
繳=年繳×0.262繳=年繳×0.262
繳=年繳×0.262  
    
  
 
  
 繳=年繳×0.088
繳=年繳×0.088繳=年繳×0.088
繳=年繳×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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