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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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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2-1
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
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
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
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
當事人資
當事人資料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要保人及保險公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3
33
3
任之與契力停
險責始與效力險責始與效力
險責始與效力
終止
復及復及
復及
4
44
4
6
66
6
至第至第
至第8
88
8
10
1010
10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5
55
5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9
99
9
保險事故之通
保險事故之通保險事故之通
保險事故之通
請求保險金應文件與協力義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1
1111
11
12
1212
12
20
2020
20條至第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24
2424
24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25
2525
25
26
2626
26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8
2828
28
29
2929
29
保險單借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3
33
30
00
0
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33
3333
33
34
3434
34
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
35
3535
35
HS2-2
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
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
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
退
退退
退
滿
滿滿
滿
本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本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本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本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保險
本保險本保險
本保險
癌症
癌症癌症
癌症
之定義
之定義之定義
之定義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
效九十效九十
效九十
日以後
日以後日以後
日以後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詳請參閱契約條詳請參閱契約條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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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E-mail):
0800–083–083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備查文號:民國 103 06 23 遠壽字 1030507 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 106 01 01
遠壽字 1060000031 號函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契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保險契約的構
保險契約的構
保險、附要保批註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契約,應契約人的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齡」指被人投時以足歲計算,未滿一歲的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爾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額」指本生效保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
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繳保」:本契(不含其他附約)標準體保險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
應的年繳保險費
、「費年」:以原定繳費年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繳費年期為準)或下列各保
險金項目所列之日所屬之保單年度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準,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一)「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被保險人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日
(二)「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日。
(三)「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
五、「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實際繳費年度數」後所得之總額。
六、「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七、「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係保險本契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九十日以後,經醫院醫師藉由病
組織查、學或相關報告斷確定係一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惡
胞不的生擴張組織侵害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且以中央衛
管機刊印國際傷害因分類標準」(以下簡稱「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
或原位癌症者為限(詳如附表一)
九、「低侵襲性癌症」:係指「分類標準」所載之下列疾病:
(一)原位癌(國際分類號碼第230號至第234號)。
(二)皮膚癌(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十、「侵襲性癌症」:係指第九款以外之癌症。
HS2-3
十一、「特定癌症」:係指符合附表二之癌症項目。
二、罹患係指險人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師診斷確定罹患第八款之「癌症
,且約有間內醫院診斷首次罹患第九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之癌
疾病者。初次罹患日以病理檢查取樣日為準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保人規定使本契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日零效,約自效,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保險本公負保任。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公司意承,預當於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項情本公同意與否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保險契約期間符合十三條至第十八條約定之給條件者,本公司將依各條之約定
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第二期以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交付
寬限期間契約效力的停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的停寬限期間及契約效的停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的停
期繳二期保險應照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由本員前取,付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年繳催告翌日十日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定以構轉其他交付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寬限未交,本自寬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繳及契約效力的停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效力的停保險費的墊繳及契效力的停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效力的停
保人保書費寬間終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寬限未交,本應以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
本息額)墊繳繳的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
以書他約式通公司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
日起繳當公司之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
人自利息起,利息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
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項每保險本息公司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單價金之。保值準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本契約效的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保人效力起六內提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預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保人效力起六後提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之日內要保人被保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公司三項期限求要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保人項提請復,除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HS2-4
契約條第或第條約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人清單借息與保險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得逾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一項限屆滿,本效力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本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告知義務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解除
保人險人立本時,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遺漏明,不實明,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不退交付險費保險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項解權,公司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公司契約應通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契約的終
契約的終契約的終
契約的終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保人已付一年或繳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一個付解。逾公司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保險契約日起效日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經醫院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
無息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險金的申請時保險事故的通知與險金的申請時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險金的申請時
保人人應悉本應負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公司齊前件後日內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保險契約期間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約定退所繳費或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文件認為險人能因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項情公司退所繳費或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保人人應筆已所繳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
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所繳保險的退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的給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的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
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本契效且年齡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九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立本,以障礙他心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項被於民十九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得超本契遺產與稅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項情要保二家)以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其投葬費險金計超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各要載之時間,依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HS2-5
上保之保約要間相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全殘廢保金的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保險契約期間成附三(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
本公定年險費之一點零五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
所得之總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本契效且年齡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三(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
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九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三(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症保險金的給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症保險金的給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症保險金的給
保險契約期間初次患低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下列被保險人初次罹患日所屬之
保單年度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第二保單年度起,以下列二者金額最大者為準:
(一)表定年繳保險費的二倍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保險罹患以上襲性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且以
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按第一項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繼續有效。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初次罹患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保險金的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保險金的給付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契約期間初次患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按列被保險人初次罹患日所屬之保
單年度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第年度定年險費的一點三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
所得之總額。
二、第二保單年度,以下列二者金額最大者為準:
(一)年繳費總一點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
得之總額。
(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三、第三保單年度起,以下列二者金額最大者為準:
(一)年繳費總一點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
得之總額。
(二)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初次罹患定癌症保險金的給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險金的給初次罹患特定癌症險金的給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險金的給
保險契約期間初次患特定癌症時,除依第十六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
險金外,本公司按下列被保險人初次罹患日所屬之保單年度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一、第二保單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第三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之特定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滿期保險的給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契約期間險年到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者,本公司按表定年繳保險
總和零五(四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滿期
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HS2-6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身故
身故身故
身故
全殘廢或滿期後經診斷確定已罹患癌症之處理方
全殘廢或滿期後經斷確定已罹患癌症之處理方全殘廢或滿期後經斷確定已罹患癌症之處理方
全殘廢或滿期後經斷確定已罹患癌症之處理方
保險故、廢或滿後,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於身故、殘廢或滿期前,在本契約有效期
間內初次罹患癌症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初低侵癌症除本司已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
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侵襲症者第十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侵襲癌症保險金」,但若本公司已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應予扣除
、初特定者:十六及第十七條約定給付「初次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及「初次
患特保險,但公司第十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
予扣除
十條
十條十條
十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的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的申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險費的申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退還所繳保險費的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
保人之人十二第十條或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退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金的申領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益人殘廢金時公司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保險醫相料,切費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初次罹患症保險金的申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的申初次罹患癌症保險的申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的申
益人初次低侵癌症險金」、「初次罹患侵襲性症保險金」或「初次罹患特定癌
症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診斷證明件及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
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前述各項診斷證明文件)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益人險金本公對被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
之就資料一切由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滿期保險的申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下列一者公司給付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保險金及第十四條全殘廢保險金
HS2-7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故意或自廢。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情形給付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保險滿五足因第各款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
應得之人。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受益人受權之喪失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項情因該人喪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欠繳保險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項的扣除欠繳保險費或未還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項的扣除
公司項保、解、返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包括司墊保險或保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減少
保險金額之減保險金額之減
保險金額之減
保人約有間內申請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減額繳清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
減額繳清保險
保人險費達有價值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作為清的保險向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減額
清保表。人變「減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
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保人為「繳清」當,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三(全殘
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所繳保險費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十條十條
十條
保險單借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力的停止保險單借款及契約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力的停止
保人險費達有價值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如附保險款成),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公司項規通知於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
不分紅保險單不分紅保險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誤的處理投保年齡的計算及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誤的處理
保人投保應將險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年齡公司費率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因齡的,而繳保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始發錯誤在本者,司按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HS2-8
、因齡的,而繳保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人的齡比少保額。發生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項第第二段情其錯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公
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受益人的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全殘金」初次低侵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及「初次罹
患特定癌症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故發經被人同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項受變更要保具申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
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體受時或被保本人故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契約變更記載的增,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本契者,以要住所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地地院為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HS2-9
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分類號碼 分 類 項 目
140至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
150至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60至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
170至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179至189 泌尿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190至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0至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
230至234 原位癌
【註】本表係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特定癌症項目
特定癌症項目特定癌症項目
特定癌症項目
國際分類號碼 分 類 項 目
147 鼻咽惡性腫瘤
150 食道惡性腫瘤
151 胃惡性腫瘤
154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
155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157 胰惡性腫瘤
162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174 女性乳房惡性腫
175 男性乳房惡性腫
180 子宮頸惡性腫瘤
HS2-10
附表三
附表三附表三
附表三
全殘廢表
全殘廢全殘廢
全殘廢
1
2 3
4
5
1.
1
2
3
2.
3.
4.
5.
附表四
附表四附表四
附表四
保險單借款成數表
保險單借款成數保險單借款成數
保險單借款成數
可借金額上限
繳費期間內
保單年 可借成
1 60%
2~3 75%
4~8 80%
9 及以後 90%
繳費期滿後可借成數為 9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
單位
單位單位
單位
每萬元保險金額
每萬每萬
每萬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308
318
217
224
171
176
0
1
315
324
221
227
175
178
1
2
320
329
226
230
177
182
2
3
325
334
229
234
180
186
3
4
331
340
233
238
184
190
4
5
339
347
239
244
187
192
5
6
344
353
244
248
191
196
6
7
351
360
248
252
194
198
7
8
358
366
253
258
200
202
8
9
365
374
257
263
203
206
9
10
372
379
262
268
207
212
10
11
380
386
268
273
211
216
11
12
387
395
274
279
215
220
12
13
397
403
282
286
221
225
13
14
406
414
285
292
227
231
14
15
415
423
292
297
231
236
15
16
426
434
300
304
238
242
16
17
436
444
307
312
244
245
17
18
448
455
314
319
248
251
18
19
457
466
321
327
254
258
19
20
469
476
329
334
260
265
20
21
480
487
336
342
267
271
21
22
492
500
345
352
273
278
22
23
504
513
352
358
281
286
23
24
518
524
362
367
290
295
24
25
531
538
372
377
296
301
25
26
544
551
382
388
304
309
26
27
558
563
392
397
313
318
27
28
572
577
404
406
322
327
28
29
588
592
413
416
331
336
29
30
603
605
425
427
342
344
30
31
617
620
436
439
350
354
31
32
634
636
448
449
360
364
32
33
650
651
461
460
370
373
33
34
666
666
472
474
382
385
34
35
684
681
484
484
394
394
35
36
702
699
498
497
405
405
36
37
719
714
510
510
415
416
37
38
737
731
526
522
429
428
38
39
754
748
539
536
441
438
39
40
775
765
554
549
455
451
40
41
794
781
569
561
467
463
41
42
813
799
584
575
489
476
42
43
833
816
602
588
521
498
43
44
854
832
616
603
555
522
44
45
875
851
639
617
592
547
45
46
896
868
678
629
636
573
46
47
919
886
728
660
683
605
47
48
942
904
780
693
736
635
48
49
997
922
838
725
801
671
49
50
1,076
942
901
765
871
715
50
51
1,155
987
981
807
51
52
1,249
1,043
1,065
856
52
53
1,360
1,100
1,166
911
53
54
1,486
1,169
1,288
968
54
55
1,640
1,248
1,428
1,041
55
56
1,821
1,330
56
57
1,975
1,438
57
58
2,231
1,559
58
59
2,605
1,709
59
60
3,144
1,885
60
半年×0.52
半年×0.52半年×0.52
半年×0.52  
    
  
 
  
 ×0.262
繳=×0.262繳=×0.262
繳=×0.262  
    
  
 
  
 ×0.088
繳=×0.088繳=×0.088
繳=×0.088
遠雄(
遠雄(遠雄(
遠雄(HS2)
HS2) HS2)
HS2) 年繳
年繳
年繳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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