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2-2
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
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
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
,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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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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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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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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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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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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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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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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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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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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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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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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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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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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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
本保險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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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
癌症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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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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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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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
效九十效九十
效九十
日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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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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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
※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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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
,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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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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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
,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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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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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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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
銷銷
銷之時效
之時效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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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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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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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E-mail):
0800–083–083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備查文號: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 遠壽字第 1030507 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遠壽字第 1060000031 號函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年齡」:係指被保險人投保時以足歲計算,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爾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
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三、「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標準體保險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
應的年繳保險費。
四、「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約定繳費年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繳費年期為準)或下列各保
險金項目所列之日所屬之保單年度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準,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一)「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被保險人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日。
(二)「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日。
(三)「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
五、「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實際繳費年度數」後所得之總額。
六、「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七、「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八、「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經醫院醫師藉由病
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係一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
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且以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以下簡稱「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
或原位癌症者為限(詳如附表一)。
九、「低侵襲性癌症」:係指「分類標準」所載之下列疾病:
(一)原位癌(國際分類號碼第230號至第234號)。
(二)皮膚癌(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十、「侵襲性癌症」:係指第九款以外之癌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