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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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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H -1
遠雄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遠雄人壽微型傷害保險遠雄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遠雄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
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
殘廢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9 09 10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161830號函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民國 104 08 04
104.05.19 金管保壽字
10402543750號函
104.06.24 金管保壽字
10402049830號函修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保險
保險
分。
拘泥利於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名詞
名詞
所載更,
本公司同意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齡加計算
滿一週年者不計入。前述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保險保險
保險
事故時,
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身故身故
身故
意外起一
金。能證
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不能能力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後所本公
有關部分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保險
,本,依
金至家以
時間費用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殘廢殘廢
殘廢
意外起一
付殘比例
被保果關
PHH -2
不在此限。
以上保險
一手;若
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併以附表
目給已給
保險金,應扣除之。
之保合併
故申額最
險金額為限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
微型微型
微型
被保險人累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
保險五條
條之規定給付保險金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保險保險
保險
故致及第
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故致及第
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除外除外
除外
原因原因
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汙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不保不保
不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或殘廢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契約契約
契約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告知告知
告知
詢問或遺
對於其保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當期過期
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身故本公
前項之計算方式,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PHH -3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職業職業
職業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保險
保險
意外益人
險人後儘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因可期限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失蹤失蹤
失蹤
意外之日滿
足以之意
故保被保
費用繳之
續有情事
依約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身故身故
身故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殘廢殘廢
殘廢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的身意調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受益受益
受益
定及定及
定及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之家屬或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限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人,,不
本公司。
險人為申
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於被定受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受益受益
受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益人人遺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PHH -4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住所住所
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批註批註
批註
九條方書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管轄管轄
管轄
轄法七條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PHH -5
附表附表
附表
】:】:
】:付表
殘廢殘廢
殘廢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給付
比例
神經障害
( 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吸器
助,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須他
扶助,經需醫療護或專人周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
終身,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
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
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1-1-5
中樞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
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視力障害
( 2)
2-1-1
雙目均失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退至0.06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退至0.1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退至0.06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退至0.1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害
(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 90 分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缺損及機能
障害(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 5)
5-1-1
永久喪失嚼、吞嚥言語之機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 6)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常需
醫療護理專人周密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
活需人扶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
活尚可自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機能遺存著障害,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6-2-2
脾臟切除者
11
5%
6-3-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 7)
7-1-1
脊柱永久存顯著運障害者。
7 40%
7-1-2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8-1-1
兩上肢腕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中,有二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 8)
8-2-1
雙手十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食指缺失
8 30%
8-2-6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8-2-7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8-2-8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食指缺失者。
11
5%
8-2-9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PHH -6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給付
比例
( 9)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均永久喪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中,各有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中,各有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中,有二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中,有一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均永久遺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障害
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障害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中,有二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均永久遺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 10)
8-4-1
雙手十指永久喪失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及食指有手指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8-4-7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者
10
10%
9-1-1
兩下肢足關節缺失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節中,有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 12)
9-3-1
雙足十趾缺失者。
5 60%
9-3-2
一足五趾缺失者。
7 40%
( 13)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節均永久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節中,各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節中,各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4
下肢髖、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7 40%
9-4-10
一下久顯
7 40%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30%
9-4-12
兩下存運
6 50%
9-4-13
一下存運
9 20%
(
14)
9-5-1
雙足
7 40%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1
1-1.
(MMSE)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CDR)
、神影像報告
為依專科
PHH -7
(1)
「為」係便穿脫
入浴
(2)
有失、四憶力
情障退著障輕度
非他作者
(3)
中樞害之度麻
證明之,、診
(4)
中樞中樞應按
定之其全不同
定其
1-2.
時,
1-3.
1-1
下列
(1)
雖經發作
(2)
雖經發作
1-4.
其審
(1)
為維有可,終
者:
(2)
因中較一第7
1-5.
害、尿附註
1-1
之原
1-6.
候,等級等級
2
2-1.
「視
(1)
應用準,力測
(2)
視力測盲
(Malingering)
」檢
2-2.
0.02
辨眼公分
2-3.
3
3-1.
兩耳耳之
3-2.
聽覺
Audiometer
)行表示
3-3.
內耳,準障害
4
4-1.
側鼻治,
5
5-1.
嚼機「咀
(1)
「喪因器能作
流質
(2)
「咀,係動,
之食
5-2.
障害
PHH -8
(1)
「喪構成蓋音
音機
(2)
齒舌音等
種語音者
A.
雙唇
(
發音
)
B.
唇齒
(
發音
)
C.
舌尖
(
發音
)
D.
舌根
(
發音
)
E.
舌面
(
發音
)
F.
舌尖
(
發音
)
G.
舌尖
(
發音
)
5-3.
害」
6
6-1.
胸腹
(1)
胸部脈、及食
(2)
腹部胰臟臟及
(3)
泌尿尿胱及尿
(4)
生殖器。
6-2.(1)
任一之主道、
腸、尿、膀尿
(2)
前述於對切除
6-3.
生活形,原則
6-4.
尿尿
(
管、
與輸尿
)
7
7-1.
中較
7-2.
脊柱
X
光照明顯下列
審定
(1)
「遺連續(含
運動
(2)
「遺固定)以
範圍
(3)
脊柱個椎者,
8
8-1.
「手
(1)
在拇斷者
(2)
其他以上
8-2.
若經失者
8-3.
部份份不
9
9-1.
「一機能如下
(1)
一上完全失機
(2)
一上完全
9-2.
「一顯著關節
下列
(1)
一上顯著久喪
(2)
一上顯著
9-3.
以生障害
(1)
「喪或完
(2)
「顯運動
PHH -9
(3)
「運範圍
9-4.
運動
(1)
以各機能顯時
動範須由考決
(2)
經石恢復
9-5.
上下說明
10
10-1.
「手
(1)
在拇節,以上
(2)
在其位指圍二
(3)
拇指之一
11
11-1.
下肢上棘下肢
12
12-1.
「足切斷
13
13-1.
「一失機,如
(1)
一下麻痺者。
(2)
一下麻痺
13-2.
「喪或「肢之
規定
14
14-1.
「足下列
(1)
範圍
(2)
上者
(3)
在第以上關節
15
15-1.
遺存於意經六
療後待治但立
PHH -10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
上肢
左肩
前舉
(
正常
180
)
後舉
(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右肩
前舉
(
正常
180
)
後舉
(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左肘
屈曲
(
正常
145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右肘
屈曲
(
正常
145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左腕
掌屈
(
正常
80
)
背屈
(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右腕
掌屈
(
正常
80
)
背屈
(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下肢
左髖
屈曲
(
正常
125
)
伸展
(
正常
1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35
度)
右髖
屈曲
(
正常
125
)
伸展
(
正常
1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35
度)
左膝
屈曲
(
正常
140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0
度)
右膝
屈曲
(
正常
140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0
度)
左踝
蹠曲
(
正常
45
)
背屈
(
正常
2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65
度)
右踝
蹠曲
(
正常
45
)
背屈
(
正常
2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65
度)
若被肢體節活
體關測定
遠雄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遠雄人壽微型傷害保險遠雄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遠雄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保險費費率表:
單位:每萬元保險金額
職業等級 第一類至第六類不分職業類別
年繳總保費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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