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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完美人生傷害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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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完美人生傷害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1.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2.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3.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4.意外失能保險
金、5.特定意外失能6.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7.重大燒
燙傷保險金、8.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9.意外住院慰問保險金、10.意外骨折
保險金、11.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12.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13.
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
本商品經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7 02 09
壽字第 1070000002 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01 01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電子信箱(E-mail)
3277@fglife.com.tw
10804904941 號函
108.06.21 金管保壽字
10804920500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遠雄人壽完美人生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
四、「汽車」:係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且持有當地政府所簽發有效許
可行駛證明之車輛,但不包括機車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五、「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大眾運輸業者,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運(
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運輸交通工具。
六、「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進入汽車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內之
行為。
七、「乘客」:係指搭乘本附約所稱之汽車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人,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交通
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運輸工具之人員。
八、「交通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駕駛汽車、搭乘汽車或搭乘在陸地或地下
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九、「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係指符合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ICD-9-CM)手術處置碼 79.81
79.89 之手術處置。若醫界採用新版分類標準(例如ICD-10-PCS),本公司於判斷時,應以
與新版分類標準相對應之代碼做為判斷標準。
十、「內臟」:係指人體胸腔和腹腔內所包藏的各種器官。
十一、「切開術」:係指經由開刀打開一切口並須施行縫合之手術。
十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三、「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十四、「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之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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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
稱之日間留院。
十六、「連續住院」:係指自住院起至出院為止,未曾有出院再入院之情形,但轉院之情形不視為出
院。
十七、「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陸上大眾
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傷害事故」或「航空大眾運輸交
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失能或身故。
害事
或地下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害事
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害事
航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八、「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公共場所火災意外傷害
事故」、「颱風意外傷害事故」、「洪水意外傷害事故」或「雷擊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
蒙受傷害而致成失能或身故。
:係
司、歌(舞)廳、車站站區、機場、碼頭、公眾體育館(場)、遊樂場、公眾展示館
、開放公眾使用之演講廳或其他建築物內供公眾使用之場所,因火災遭受意外傷害事
故者。
保險
民國境內」陸上颱風警報期間於警戒區域內直接因颱風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
保險
川、湖泊、水道之水位突然暴漲、氾濫,或水壩、水庫、堤岸崩潰,或豪雨、雷雨之
積水導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沒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
(四)「雷擊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遭受雷擊意外傷害事故者。
十九、「保險年齡」:係指被保險人投保時以足歲計算,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爾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重大燒燙傷」:係指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於具備治療燒燙傷設
備醫院治療,並經診斷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一者(詳見附表(重大燒燙傷程度
),但未來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變更時,以變更後之範圍為準)。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失能、死亡、重大燒燙傷、住院、骨折、內臟或腦損
傷、脫臼。
二、遭受交通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重大創傷。
第四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經本公司同意承保時開始。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
週年日之前一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之當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
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到期日。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五條【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要保人得交付
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本附約續保保險費,依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及職業重新計算
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續保費率者,本附約之保險效力自保險期間屆滿日終止。
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準用第六條之約定。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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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欠繳保險費。
第七條【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者,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
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無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者,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七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
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
亡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無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者,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
故,自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七條約定給
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依下表所列之金額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
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
在此限。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無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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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
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
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
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
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失能
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
,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
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條【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失能保險給付)所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第十條約定
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另依保險金額乘以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所
得之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失能超過百八日致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
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
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失能之和最高保險額為。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
一足時,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失能金;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特定
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
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申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
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條【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條約的大運輸交通具意傷害故,大眾運輸通工
具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
者,本公司除依第十條約定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另依下表所列之金額乘以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
金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
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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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同一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
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上表所列之金額為限
。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
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
,可領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
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大眾運輸交
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失能
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上表所列之金額為限。
第十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
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第十條【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失能
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十條給付之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百分之二,於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之日及以
後每月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八十
個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受益若能明被險人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
係者,不在此限。
若保險期間已屆滿,但意外失能險金給付達一八十月時,本司仍前項定繼
付至給付期限屆滿為止。
如被保險人於第一項給付期限內死亡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以年利率百
分之二貼現)予本附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後,本公司不再負給付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條【意外住院慰問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經醫院住院治療達二日(含)以上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二給付意外住院慰問
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仍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
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意外住院慰問保險金為限。
第十條【意外骨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診斷,符合下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下
表所列之完全骨折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骨
折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給付比例的二分之一給付;如係
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給付比例的四分之一給付。
如同時蒙受下表所列二項(含)以上骨折項目時,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的意外骨折保險金。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意外骨折保險金為限。
骨折項目
完全骨折給付比例
1.指骨
2%
2.趾骨
2%
3.鼻骨、眶骨(含顴骨)
8%
4.掌骨
8%
5.蹠骨
8%
6.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12%
7.肋骨
8%
8.鎖骨
10%
9.橈骨或尺骨
15%
10.膝蓋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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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項目
完全骨折給付比例
11.肩胛骨
20%
12.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25%
13.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25%
14.頭蓋骨
30%
15.臂骨
25%
16.橈骨及尺骨
25%
17.腕骨(一手或雙手)
25%
18.脛骨或腓骨
25%
19.踝骨(一足或雙足)
25%
20.股骨
30%
21.脛骨及腓骨
30%
22.大腿骨頸
35%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屬上表所列之骨折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百
分比核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但其骨折為上表內明訂除外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任。
第十條【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表所列脫臼項目之一者,自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之手術治療,本
公司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下表所列之脫臼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實際行脫開放復位之手術治者,益人能證
保險人之脫臼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脫臼項目
脫臼給付比例
1.頷關節
5%
2.腕關節
5%
3.肩關節
10%
4.肘關節
10%
5.足踝關節
10%
6.髖關節
15%
7.膝關節(膝蓋骨除外)
15%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上表所列二項(含)以上脫臼項目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脫臼
開放性復位術之手術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脫臼給付比例的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同一脫臼
項目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含)上脫開放復位之手術治者,公司給付
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為限。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之手術治療,但治療脫臼非屬上表所列之脫臼
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百分比核付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但其脫臼為上表內明訂除外
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條【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交通事故,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醫院醫師診斷,其傷害程度符合附表(交通事故重大創傷分類表)所列重大創傷程度之一,並於醫
院接受住院治療日數連續達五日(含)以上且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五給付特定交
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創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創傷與
該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交通事故以給付一次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為限。
第一項情形若因醫療制度或已完成階段性治療,經醫師評估可出院接受後續治療致無法連續住院達五
日者,本公司仍給付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同一保險期間內,本公司以給付一次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為限。
第十條【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但超
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內臟或腦損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
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XHH-7
一、內臟損傷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胸腔或(及)腹腔之切開術治療。
二、腦損傷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腦部之切開術治療。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種(含)以上內臟損傷實際施行胸腔或(及)腹腔之切開術
治療,或致成前項任一款情形而實際施行二次(含)以上胸腔或(及)腹腔、或腦部之切開術治療者
,本公司以給付一次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為限。
二十條【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同時遭受二項以上第二條約定的公共場所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颱風意
外傷害事故、洪水意外傷害事故、雷擊意外傷害事故、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水上大
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或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而致身故失能者,本公司僅依
較高金額之該項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約第七條及第十條約
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及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
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約第八條及第十
一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及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致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約
第九條及第十二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及大眾運輸交通
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下表約定之給付金額為限。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前三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意外失能險金特定失能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
金者,本公司僅就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
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七條至第十二條
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二項至第四項之約定。
第二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骨折重大傷、臟或損傷脫臼、重燒燙、住
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失能、骨折、重大創傷、內臟或腦
損傷、脫臼、重大燒燙傷、住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二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骨折、重大創傷、內臟或腦損傷、脫臼、重大燒燙傷、住
院或傷害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條【附約的停效與復效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
主契約未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復效;其復效程序及限制準用主契約有關「本契約效力的恢復」之約
定辦理,但於計算本附約應清償保險費時,應按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到期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第二條【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本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XHH-8
第二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
,且不退還已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二條【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尚未滿期,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但主契約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或符失能並理賠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累
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時,不在此限。
二、主契約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或被保險人非因本附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身故時,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
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
第二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
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
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
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
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第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
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
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
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事故原因依第七條至第九條約定先行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但
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
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附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
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三十條【意外身故保險金用保金、定意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運輸交
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XHH-9
三十一條【意外失能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特定意外傷害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對被險人身體以檢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
,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三十二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需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
故證明文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
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三十三條【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僅初次申領「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時檢附)
三、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僅初次申領「失能補償
保險金」時檢附)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剩餘之「意外失能補償保
險金」,除前項所列文件外,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ㄧ、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
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三十四條【意外住院慰問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住院慰問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意外住院慰問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
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三十五條【意外骨折保險金、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或意外內臟或腦
損傷手術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骨折保險金」、「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或「
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四、X 光片。(申領「意外骨折保險金」時檢附)
XHH-10
五、出院病歷摘要或其他醫療檢查檢驗報告、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交通事故證明文件。(申領「
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時檢附)
六、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意外骨折保險金」、「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或「
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
,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三十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意外失能保險金、特定意外失能、大運輸通工意外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
失能補償保險金、意外住院慰問保險金、意外骨折保險金、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特定交通事故重
大創傷保險金、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
更。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
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各項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併入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給付其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若無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則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三十七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三十八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保險故後發覺其錯誤不歸責本公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
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三十九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四十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四十一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XHH-11
四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XHH-12
【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次
失能程度
失能
等級
給付
比例
神經障害
( 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輔
助,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要之日常生活動,全須他人
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經系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
終身工作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
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經系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經系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
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1-1-5
中樞經系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
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視力障害
( 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0.1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1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害
(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缺損及機能
障害(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4-1-2
鼻未缺損,而鼻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11
5%
( 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 6)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
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
活尚可自理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6-2-2
脾臟切除者
11
5%
6-3-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7-1-2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 8)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8-2-7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8-2-8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食指缺失者。
11
5%
8-2-9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XHH-13
項目
項次
失能程度
失能
等級
給付
比例
( 9)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 1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者。
10
10%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 12)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 13)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4
下肢
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 14)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XHH-14
1
1-1.
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
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評估(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
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
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2)
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
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
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3級。
(3)
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
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
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
定之,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
定其等級。
1-2.
「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
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
「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1-1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
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
下列標準審定之:
(1)
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3級。
(2)
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7級。
1-4.
「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
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定標準如次:
(1)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者:適用第3級。
(2)
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7級。
1-5.
「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
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1-1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
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
「視力」之測定:
(1)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
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
0.02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
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
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
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
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
「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之程度。
4-2.
「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完全喪
失者。
5
5-1.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
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
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
「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
XHH-15
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
「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
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
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
障害等:
(1)
「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
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
害」所定等級。
6
6-1.
胸腹部臟器:
(1)
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
(2)
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腎上腺。
(3)
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尿道。
(4)
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外生殖器
6-2.
(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
腸、大腸、腎臟、腎上腺、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2)
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肺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6-3.
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
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4.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
與輸尿管造口術)
7
7-1.
脊柱遺存障害者,若併存神經障害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
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7-2.
脊柱運動障害須經X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脫位或變形者,應依下列規定
審定
(1)
「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生理
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遺存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
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3)
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含)以下者,不在給付範圍。
8
8-1.
「手指缺失」係指:
(1)
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以上切斷者。
(2)
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以上切斷者。
8-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
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9
9-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
下列情況者:
XHH-16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
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
「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
「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
運動限制之測定:
(1)
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
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
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
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10
10-1.
「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
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
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2
12-1.
「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
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
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
規定。
14
14-1.
「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喪失生理運動
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
上者。
(3)
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15
15-1.
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
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XHH-17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左肩關節
前舉
(
正常
180
)
後舉
(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右肩關節
前舉
(
正常
180
)
後舉
(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左肘關節
屈曲
(
正常
145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右肘關節
屈曲
(
正常
145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左腕關節
掌屈
(
正常
80
)
背屈
(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右腕關節
掌屈
(
正常
80
)
背屈
(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下肢
左髖關節
屈曲
(
正常
125
)
伸展
(
正常
1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35
度)
右髖關節
屈曲
(
正常
125
)
伸展
(
正常
1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35
度)
左膝關節
屈曲
(
正常
140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0
度)
右膝關節
屈曲
(
正常
140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0
度)
左踝關節
蹠曲
(
正常
45
)
背屈
(
正常
2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65
度)
右踝關節
蹠曲
(
正常
45
)
背屈
(
正常
2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65
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
體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XHH-18
【附表】重大燒燙傷程度表
ICD-10-CM/PCS
2014 年版
中文疾病名稱
英文疾病名稱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
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T31.20-T31.99
T32.20-T32.99
一、體表面積之大於 20%之燒傷
Burn of >20% of total
body surface
T26.00XA-T26.92XA(
7 位碼須為 A)
二、顏面燒燙傷
(一)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T20.30XA-T20.39XA
T20.70XA-T20.79XA(
7 位碼須為 A)
(二)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
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XHH-19
【附表】交通事故重大創傷分類表
編號
創傷名稱
創傷分類
創傷定義
1
顱腦損傷
嚴重頭皮損傷
頭皮連同帽狀腱膜撕脫,頭皮整層缺損,露,病人大
量出血致休克。需要醫學證明深及帽狀筋膜的頭皮撕脫
頭皮損致使頭皮喪失生存能力,範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
二十五,需要植皮修復。
2
顱腦損傷
(顱腦損傷致
腫、
腦內血腫)
頭顱斷層掃描(CT)磁共振檢查(MRI)子斷層掃描
(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須具備以下情況之一:
1. CTMRI 等影學顯示顱內出血量於小腦幕與端腦之間
20 毫升以上,於小腦幕與小腦之間達 10 毫升以上。
2.顱內出血須行開顱手術治療
3.顱內出血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徵。
系統體徵,包括瞳孔變、對光反射遲鈍或者消失、出現單
瘓、生理腱反射亢進、病理反射陽性或者
出現腦膜刺激徵、肌痙攣、四肢肌張力改變等。
3
顱腦損傷
聽神經損傷
顱底骨折大多為顱蓋和顱底骨折的聯合骨絕大多數是線
形骨
顱前窩骨折、顱中窩骨折、顱後窩骨折。
顱底骨折需 CT MRI 檢查證實。
4
頸部損傷
頸動脈,椎動脈血
栓形成
頸部頸椎受到直接或間接外傷後,頭頸部過度前伸、轉,
強大均勻的向心力導致頸動脈牽拉、致頸動脈內膜
裂、血、血栓形成以及小子脫落而致遠端栓塞。需要斷
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PET)等影
像學檢查證實。
5
頸部損傷
經,嚴重影響上
肢功能,頸部損傷
受到力損後出患側上肢動感功能礙,
2 神經電生理檢查證實為臂叢神經損傷,且結果基
本一頸部損傷累及胸膜頂部造成氣胸,出現呼吸困難和
分析示動血氧分壓 60mmHg 以下,接受氧
氣治療。前述所稱體徵係指突發性胸痛、呼吸困難,並有刺
激性咳嗽。
6
頸部損傷
神經損
能嚴重障礙
甲狀損傷導致甲狀腺功能減退,依賴藥物療。傷及喉返神
經損後遺留不能恢復的失音或嚴重嘶啞,側喉返神經損
傷時可併發呼吸困難。嚴重嘶是指說話時別人難以分辨其
語言內容。
7
胸部損傷
胸管損傷
到直或間暴力作用致使管全破裂乳糜
溢出,直立位 X 光胸片證實傷側大量胸腔積液,診斷性胸穿
刺抽出乳白色液體。
8
胸部損傷
血胸或氣,並發
生呼吸困難
胸部損傷引起胸積聚胸腔或胸壁
傷致使氣體進入胸腔,須具備以下情況之一:
1.胸部損傷形成血胸/氣胸,病歷記錄出現呼吸困難症狀和
體徵。前述所稱體徵係指突發性胸痛、呼吸困難,並有刺
激性咳嗽。
2.胸部損傷形成血胸/氣胸,病歷記錄表明呼吸困難不明確
,但血氣分析顯示動脈血氧分壓低於60mmHg
3.胸部損傷形成血胸/氣胸,病歷記錄表明呼吸困難不明確
,但經X光攝影,CT示,一側肺萎陷75%以上或者雙側肺
萎陷均在50%上,臨床行密閉式胸腔引流治療。
4.胸部損傷形成血胸/氣胸,經開胸手術治療。
9
部損傷
管、支氣管
破裂
胸部傷致泡破管、支氣管損傷,氣進入肺間質,
再由沿膈,胸部損伴氣管或支氣
管破
腫,持續性肺臟萎陷,需要提供超音波檢查、胸部X光平片或
胸部CT檢查證實。
XHH-20
編號
創傷名稱
創傷分類
創傷定義
10
胸部損傷
傷、胸部大血管損
傷包:心挫裂、心包破、心填塞心室
瘤。
括:鎖骨下動脈、頸總動脈、胸主動脈、
腋主動鎖骨下靜、腋靜脈、奇靜脈。
胸部 X 光平片或胸部 CT 檢查證實,心臟、胸部大血管損傷
術治,非穿通性壁、胸部血管傷,呼吸
循環功能無明顯影響者,不適用。
11
腹部損傷
穿孔、破裂
胃、腸、膽道系統穿孔破裂是指臟器壁全層破裂,胃穿孔是
指胃全層破裂致使胃內容物流入腹腔,
炎,腸穿或破裂,包括十二指腸、空腸、迴、結腸或直
腸腸壁全層破裂,腸穿孔後場內大量內容物流入腹腔,引起
化學性腹膜,膽道破裂,是指膽囊或膽管全層破裂,膽汁
流入腹腔,強烈刺激腹膜可形成膽汁性腹膜炎。腹部超音
波、腹部 CTMRI 檢查證
12
腹部損傷
破裂是指真性破(即臟器實質及其包膜均有破裂
成血包括實體內及包膜下的血腫,需要腹部超音波、腹
CTMRI檢查證實,並符下列情形之一:
1.肝、脾、胰器官破裂,需手術治療。
2.胰器損傷肝內脾內或胰內血形成
手術治療。
3.胰器損傷繼發染,形成內或內或
內膿腫。
13
腹部損傷
尿
手術治療
X光平片檢查、超音波、CT、排泄性尿路造影、腎動脈造影
MRI檢查證實,破裂是指真性破裂(即臟器實質及
包膜均有破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腎破裂出血,需手術治療。
2.腎破裂致尿外滲,需手術治療。
14
腹部損傷
膀胱破裂
致使胱破,伴尿外滲,經補治療。腹部
超音波腹部CTMRI檢查證實,破裂
即臟器實質及其包膜均有破裂
15
腹部損傷
穿
孔、破裂
子宮或者附屬器破裂指全層破裂或須行手術治療,需提供腹
部超音檢查證實,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子宮全層破裂或穿孔,經手術治療。
2.一側卵巢破裂,經手術治療。
3.一側輸卵管全層破裂或穿孔經手術治療。
16
腹部損傷
尿使尿
外滲
輸尿管斷裂或管壁全層破裂,致使尿液從輸尿管外滲或流入
腹膜後間隙,尿尿
須手術治療。
17
脊椎和脊髓
損傷
響脊髓功,如肢
能,大小
便嚴重障礙
迫,臨床出現肢體
活動功能或性功能障,大便或尿留其響須
期存在(治療三個月無明顯改善的
18
脊椎和脊髓
損傷
位,
根脊神經損傷
折或位,有脊損傷或多脊神損傷是指
椎骨折或脫位伴 2 根以上脊神經根嚴重損傷,並嚴重影響
肢體運動或感覺功能。
19
骨盆粉碎性
骨折
骨盆粉碎性骨折
直接外傷骨盆擠壓所致骨頭碎裂成三處以上,骨盆 X 光、
CTMRI 檢查證實。
20
嚴重Ⅲ度燒
燙傷
度,度燒燙傷
表面積的20%或20
%以上
傷程度,且度燒燙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
積的 20%或 20%以上。
遠雄人壽完美人生傷害保險附約(XHH)年繳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元/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5
98
81
123
101
147
122
6~10
144
87
180
109
216
131
11~15
211
84
264
105
317
126
16~20
326
203
408
254
489
305
21~25
307
200
384
250
461
300
26~30
273
178
341
223
410
267
31~35
269
181
336
226
404
272
36~40
293
199
366
249
440
299
41~45
336
228
420
285
504
342
46~50
355
269
444
336
533
404
51~55
374
336
468
420
561
504
56~60
403
413
504
516
605
620
61~65
442
510
553
638
663
765
66~70
509
625
636
781
764
938
71~75
615
770
769
963
923
1,155
職業類別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5
221
182
343
284
441
365
6~10
324
196
504
305
648
392
11~15
475
189
739
294
950
378
16~20
734
457
1,141
711
1,467
914
21~25
691
450
1,075
700
1,382
900
26~30
614
401
956
623
1,229
801
31~35
605
407
942
634
1,211
815
36~40
659
448
1,026
697
1,319
896
41~45
756
513
1,176
798
1,512
1,026
46~50
799
605
1,243
942
1,598
1,211
51~55
842
756
1,309
1,176
1,683
1,512
56~60
907
929
1,411
1,446
1,814
1,859
61~65
995
1,148
1,547
1,785
1,989
2,295
66~70
1,145
1,406
1,782
2,188
2,291
2,813
71~75
1,384
1,733
2,153
2,695
2,768
3,465
半年繳=年繳×0.52 繳=年繳×0.262 繳=年繳×0.088
單位:新臺幣元/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職業類別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5 98 81 123 101 147 122
6~10 144 87 180 109 216 131
11~15 211 84 264 105 317 126
16~20 326 203 408 254 489 305
21~25 307 200 384 250 461 300
26~30 273 178 341 223 410 267
31~35 269 181 336 226 404 272
36~40 293 199 366 249 440 299
41~45 336 228 420 285 504 342
46~50 355 269 444 336 533 404
51~55 374 336 468 420 561 504
56~60 403 413 504 516 605 620
61~65 442 510 553 638 663 765
66~70 509 625 636 781 764 938
71~75 615 770 769 963 923 1,155
職業類別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5 221 182 343 284 441 365
6~10 324 196 504 305 648 392
11~15 475 189 739 294 950 378
16~20 734 457 1,141 711 1,467 914
21~25 691 450 1,075 700 1,382 900
26~30 614 401 956 623 1,229 801
31~35 605 407 942 634 1,211 815
36~40 659 448 1,026 697 1,319 896
41~45 756 513 1,176 798 1,512 1,026
46~50 799 605 1,243 942 1,598 1,211
51~55 842 756 1,309 1,176 1,683 1,512
56~60 907 929 1,411 1,446 1,814 1,859
61~65 995 1,148 1,547 1,785 1,989 2,295
66~70 1,145 1,406 1,782 2,188 2,291 2,813
71~75 1,384 1,733 2,153 2,695 2,768 3,465
半年繳=年繳×0.52  季 繳=年繳×0.262  月 繳=年繳×0.088
第五類
第六類
遠雄人壽完美人生傷害保險附約(XHH)年繳費率表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對「遠雄人壽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RHR)」有興趣
對「遠雄人壽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RHR)」有興趣這保費會變動嗎?跟產險的意外險比較哪個划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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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保險附約
個人有在民國101年購買遠雄人壽安心終身保險-20年期 (FX6)當作主約目前想要把重大傷病部分補齊,有考慮下面兩款遠雄人壽保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RG1)遠雄人壽保安心B型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RK1)想詢問:1.我保的主約已隔很久,現在還能再加入附約嗎?2.這兩款附約,最大差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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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遠雄人壽意路發終身傷害保險 (XL1)」
請益「遠雄人壽意路發終身傷害保險 (XL1)」是否為平準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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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疑問
欲幫小孩規劃遠雄癌症險,主約想規劃 "FI5 ",但有業務說此壽險附加的附約只能搭配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乙型條款",只有XCD有附約延續,且如果遇到完全失能的狀況(例如:失去雙手),主約理賠後會失效,底下的附約無法繼續購買。如果主約規劃 "XJ1 "就可以搭配"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丙型條款" ,則XCD跟CJ2有附約延續。打去詢問遠雄客服,客服說如果主約理賠了(但未身故)他們都會詢問客戶附約是否要再延續,如果客戶要再延續那附約還是有效。請問,如果規劃FI5全完失能理賠是否附約就都會失效了呢? 還是不管規劃這兩個任一個主約,附約都還是可以續保? 如果都可以延續,那附約延續批註條款是有甚麼作用呢? 謝謝~主約:FI5 或 XJ1 傳富新終身壽險 ( FI5)  新意大力終身傷害保險 (XJ1) 附約:CJ2+RQ1+XCD+XHQ +HZ1 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5年期 ( CJ2) 愛吉時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RQ1) 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1年期 ( XCD) 寶貝金人生傷害失能保險附約1年期 ( XHQ ) 金貼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H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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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請問 這個商品還有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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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裡面說:癌症醫療部分有包含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指的是甚麼?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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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癌症終身保險附約 (RCA)
想請問大大,這個癌症終身保險附約的保單條款內容為何?我只有保單一覽表上顯示的一單位,不知道保額也查不到RCA此代號,是否已更名為其他名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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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解約
想請教一下,遠雄人壽和新壽保險的解約網路上找不到 終止保險契約通知書,是要去櫃檯辦理嗎?我有2份保單, 一份自己,一份兒子(12歲),要保人都是我, 2張都要解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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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 遠雄人壽
目前已有台壽醫療(實支+日額)、意外、癌症、重大傷病 + 全球 醫療實支、重大傷病但因為壽險額度仍較低,目前看了一下比較偏好定期壽險,其中覺得遠雄人壽的定期壽險好像不錯又可以加癌症險,所以想詢問是否住在台中的遠雄業務或保經方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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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103)(RSL) 額度不夠
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103)(RSL) 額度不夠最近保單健檢發現只有計畫一請問遠雄人壽有自負額的商品嗎?或者該怎麼搭配補足額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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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遠雄人壽業務
欲保單補強,已有自身一定的規劃尋找遠雄人壽台北業務請私訊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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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安康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對「遠雄人壽保安康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RN1)」有興趣,要搭配什麼主約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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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遠雄人壽業務
誠徵有耐心熱忱的遠雄人壽業務!(保經不考慮)要保人不囉嗦已有想法,不會有奧客殺價等要求,平常不會煩你,但萬一不幸需理賠時希望能即時找到你,希望你有耐心與同理心!但其他保險都已有規劃與想法,故無法接受其他推銷!若以上可以接受再提供聯絡方式,預計會有兩個小朋友的癌症險需求!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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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單,請提供建議~
41y女,一般內勤職務,前幾年終於買了自己的保單隨著這幾年身邊開始有親友用到保險理賠,想重新檢視是否需要調整投保內容主要希望萬一在生病的時候,能安心的接受必要的醫療、也不至於拖垮家人如果有還本的險種也可以建議,視預算跟保障內容看看是否能為養老做準備請大家給予建議,謝謝~主約遠雄人壽超好心C型失能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MB2-20 / 保額$10,000附約01 遠雄人壽新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103)HJ4 HJ4-20 / 保額$1,00002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驗康保險附約(99) (HG5-20)HG5-20 / 保額2單位03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RHA / 保額$1,000,00004 遠雄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乙型)MRB / 保額 $30,00005 遠雄人壽雄安康醫療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RHG / 保額$1,00006 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103)RSLRSL / 保額2計畫07 遠雄人壽金好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 20年期(H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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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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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的RG1
遠雄搭保安心85重大傷病定期保險 (CG3)可以當 RG1的主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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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終身壽險請益
請問遠雄人壽以下兩張終身壽險差別在哪裡?看大多數的人都用傳富新終身壽險當主約規劃保單遠雄人壽全家保小額終身壽險(111) (LM4)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110) (FI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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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遠雄人壽永安康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RSN)」有興趣
對「遠雄人壽永安康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RSN)」有興趣,主約有那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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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RJ1)理賠請教
遠雄人壽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RJ1)請問自費麻醉屬於保單住院雜費中的理賠項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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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RM1
請問RM1有227條款.我知道沒在227裡面<手術>.不理賠那當次雜費會理賠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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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有興趣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有興趣已經有台新實支HXB買這個療程型的還能申請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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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遠雄人壽業務[台北市]
想加強既有的保單,增加癌症險如下尋找遠雄人壽台北市業務請私訊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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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CJ2)
想請問我2012年有買遠雄人壽保單,此附約能直接加在舊主約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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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或是遠雄人壽癌症險
爬文好久發現板上大家推薦全球人壽跟遠雄人壽的癌症險,各有推崇的人,不同的保經也給予了不同的方案選擇,想詢問兩個方案差異主要是在後期保費部分嗎?因為看了好久不太知道到底該選哪一個方案,再麻煩大家解惑,感謝
· 回應 31
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103)(RSL)
理賠上限6萬元。有含蓋(住院費.手術費) ? 還是分開計算。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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