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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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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F-1
遠雄
遠雄遠雄
遠雄團體
團體團體
團體
職業職業
職業
傷害傷害
傷害
附約附約
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1 12 26 台財保字第0910751487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99 04 09
99.02.10金管保品字
09902522151號令修正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保險
保險約的
約的約的
約的
本遠雄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僅適用附加於本公司遠雄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本保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的構成部份。
本附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名詞
名詞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
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職業傷害」是指被保險人符合附表(職業傷害)所列條件之一者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保險保險
保險
本附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
日為到期日。
本附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
年日為到期日。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保險保險
保險
、保單號碼、保險
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
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身故身故
身故或喪
或喪或喪
或喪的給
的給的給
的給
被保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死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
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
所載,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
保險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GPF-2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
殘廢殘廢
殘廢
被保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致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
列之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
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
付各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
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可領附表(殘廢程度
與保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
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廢所致,得請領之金額
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
額為限。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之
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約定
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保險保險
保險
本附因保險金額的增減而致
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被保險人的職業、
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第二第二
第二
寬限寬限
寬限
分期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付時,半年繳者,自催
告到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要保付保,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告知告知
告知
要保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
漏或,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
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
部分退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
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被保被保
被保
要保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
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退退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
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約的約的
約的
)】)】
)】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
GPF-3
要保本附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
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如尚未期滿,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約的約的
約的
)】)】
)】
本附公司得終止本附約,並
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附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職業職業
職業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
通知滿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
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被保被保
被保
本公司因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原因終止本附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附約被保險人資
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附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
保不高於本附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傷害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職業等級
承保,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資料資料
資料
生日期、身分證明
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
外傷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失蹤失蹤
失蹤
被保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
未尋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
亡者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
應將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
清償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
給付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身故身故
身故或喪
或喪或喪
或喪的申
的申的申
的申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職業災害認定證明文件或勞工保險給付收據影本。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殘廢殘廢
殘廢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四、 職業災害認定證明文件或勞工保險給付收據影本
受益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
GPF-4
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除外除外
除外
原因原因
原因
)】)】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不保不保
不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經驗經驗
經驗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附約附約
附約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受益受益
受益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
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
司。
前項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葬費用保險金給付其身
故保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受益受益
受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附約附約
附約
要保滿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滿
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住所住所
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批註批註
批註
本附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管轄管轄
管轄
因本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GPF-5
本公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GPF-6
附表附表
附表
】:】:
】:業傷
職業職業
職業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稱為「職業傷害」
一、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
二、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三、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
致之傷害
四、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
(1) 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2) 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3) 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4) 管理上之必要,或指揮
場返回事務所途中,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務時,發生之事故。
五、被保險人於作業時間中斷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六、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要求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七、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
傷害
八、所或就業場所期間發生
事故而致之傷害。
九、動或其他活動發生事故
而致之傷害。
十、被保險人由於執行業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十一、被保險人執行職務受動物或植物傷害。
十二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
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
十三、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因設施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疵發生事故而致之
害。
十五班後直接前往診療後返
回日常居住處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十六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
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GPF-7
附表附表
附表
】:】:
】:廢程
殘廢殘廢
殘廢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1-1-1
中樞統機存極害,不能何工
,經療護專人照護
1 100%
1-1-2
中樞統機病變終身從事作,
常生扶助
2 90%
1-1-3
中樞統機存顯害,不能何工
,且活尚理者
3 80%
神經障害
(註 1)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
作者
7 40%
2-1-1 雙目者。 1 100%
2-1-2 雙目退至0.06下者 5 60%
2-1-3 雙目退至0.1下者 7 40%
2-1-4 一目他目減退0.06下者 4 70%
2-1-5 一目他目減退0.1下者 6 50%
視力障害
(註 2)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3-1-1 兩耳部缺聽覺喪失90以上 5 60%
聽覺障害
(註 3)
3-1-2 兩耳能喪70貝以 7 40%
缺損及機
障害
(註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5-1-1 永久嚼、或言機能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咀嚼吞嚥
言語機能
害( 5)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6-1-1
胸腹機能極度,終能從工作
經常療護專人照護
1 100%
6-1-2
胸腹機能高度,終能從工作
且日需人
2 90%
6-1-3
胸腹機能顯著,終能從工作
但日尚可者。
3 80%
胸腹部臟
機能障害
(註 6)
6-1-4
胸腹機能顯著,終能從便工作
7 40%
臟器切除 6-2-1 大部主要者。 9 20%
膀胱
機能障害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0%
脊柱運動
(註 7)
7-1-1
脊柱存顯動障 7 40%
8-1-1 兩上節缺 1 100%
8-1-2 一上肘及節中二大以上 5 60%
上肢缺損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8-2-1 雙手缺失 3 80%
8-2-2 雙手均缺 7 40%
8-2-3 一手缺失 7 40%
8-2-4 一手食指他任指共指缺 7 40%
8-2-5 一手食指者。 8 30%
8-2-6 一手食指他任指共指以者。 8 30%
8-2-7 一手其他手指二指者。 9 20%
手指缺損
(註 8)
8-2-8
一手拇指、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
共有二指缺失者。
11 5%
8-3-1 兩上肘及節均喪失者。 2 90%
8-3-2
兩上肘及節中有二節永機能
3 80%
上肢機能
(註 9)
8-3-3
兩上肘及節中有一節永機能
6 50%
GPF-8
8-3-4 一上肘及節永失機 6 50%
8-3-5 一上肘及節中二大永久能者
7 40%
8-3-6 一上肘及節中一大永久能者
8 30%
8-3-7 兩上肘及節均遺存運動 4 70%
8-3-8
兩上肘及節中有二節永顯著
動障
5 60%
8-3-9
兩上肘及節中有一節永顯著
動障
7 40%
8-3-10
一上肘及節永存顯動障 7 40%
8-3-11
一上肘及節中二大永久著運
障害
8 30%
8-3-12
兩上肘及節均遺存障害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8-4-1 雙手永久機能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
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及食三手上之永久失者
9 20%
手指機能
(註 10)
8-4-7
一手食指他任指,三指久喪
機能
10 10%
9-1-1 兩下關節者。 1 100%
9-1-2 一下膝及關節有二節以者。 5 60%
下肢缺損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9-3-1 雙足缺失 5 60% 足趾缺損
(註 12)
9-3-2 一足缺失 7 40%
9-4-1 兩下膝及關節久喪能者 2 90%
9-4-2
兩下膝及關節各有關節失機
者。
3 80%
9-4-3
兩下膝及關節各有關節失機
者。
6 50%
9-4-4 一下膝及關節喪失者。 6 50%
9-4-5
一下膝及關節有二節永機能
7 40%
9-4-6
一下膝及關節有一節永機能
8 30%
9-4-7 兩下膝及關節久遺著運者。 4 70%
9-4-8
兩下膝及關節各有關節存顯
運動
5 60%
9-4-9
兩下膝及關節各有關節存顯
運動
7 40%
9-4-10
一下膝及關節永久運動 7 40%
9-4-11
一下膝及關節有二節永顯著
動障
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下肢機能
(註 13)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足趾機能
(註 14)
9-5-2 一足永久機能 9 20%
1
11
1
1-1.灶症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
依下列各項狀況定於審定時,須有精經科、神
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GPF-9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1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2級
3要之
3級
4生命便穿
、入浴等
5、失
意欲減退
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3級。
(6)因中等度神經障害,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適用第7級。
7障害
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8之頹
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頭部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
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同時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
成癲癇性精神病狀附註1-1原則審癇症狀之
認為不能期待醫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不論其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3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7級
1-4.傷後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由於內耳障害引起、腦幹部、額葉等系之障害
次:
1要之
:適用第3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7級
1-5.程度覺障害、腸管障害、尿
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1-1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氧化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
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2
2
2-1.視力正後發生不等像症,因
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0.02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辨
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3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4
4
4-1.之程障害」,係指兩側鼻孔
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脫失者
5
55
5
5-1.因(、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起者。食道狹窄、咽喉頭支配神經麻之吞嚥障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吞嚥
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機能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引起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GPF-10
1能障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存顯
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不能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
定等級。
6
66
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6-2.肺臟小腸及大腸、腎臟、副
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6-3.遺存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
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7
77
7
7-1.脊柱運動障害
遺存種的
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8
88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符合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
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9
99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害」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
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理運
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10
1010
10
GPF-11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1
11
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2
1212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3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
14
1414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喪
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
者。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15
1515
15
15-1.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
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GPF-12
附表附表
附表
】:】:
】:分紅
經驗經驗
經驗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簽訂經驗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R=K×(T-E-C)-C
:分紅率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總保費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
C’:累積虧
二、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貴我雙方同
,其經驗退費將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退
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年繳保費
5.40/ 6.75/ 8.10/
團體職業傷害險附約銷售費率表
(GPF)
第四類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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