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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團體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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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8-1
遠雄人壽團體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5 12 01
遠壽字第 1050003084號函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01 01
108.04.09金管保壽字
10804904941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團體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
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前項所稱「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海外」:係指台灣地區(包括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之各島嶼)以外之地方
二、「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發病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未曾接受治療,且需即時在海外治療始能避
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若該疾病已經治療完全痊癒而再度發生者,亦視為突發疾病。
三、「醫師」:係指依照當地法令規定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
符合第四條約定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第四條【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需於海外接受門診診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門診
次數,每次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以給付六十次
為限。
第五條【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有效護照及出入境證明
受益人申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
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附表】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
險種名稱
遠雄人壽團體安家住院醫療保險附約(甲型)
遠雄人壽團體安家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乙型)
遠雄人壽團體全心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60
遠雄人壽團體全心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90
遠雄人壽團體全心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80
遠雄人壽團體全心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365
G28-2
險種名稱
遠雄人壽團體全意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60
遠雄人壽團體全意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90
遠雄人壽團體全意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80
遠雄人壽團體全意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365
遠雄人壽團體新安家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遠雄人壽團體新安家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遠雄人壽團體醫療保險金總限額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險種名稱:遠雄人壽團體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本商品僅銷售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上(含)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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