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8-1
遠雄人壽團體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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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105年12月 01日
遠壽字第 105000308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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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團體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
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前項所稱「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海外」:係指台灣地區(包括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之各島嶼)以外之地方。
二、「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發病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未曾接受治療,且需即時在海外治療始能避
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若該疾病已經治療完全痊癒而再度發生者,亦視為突發疾病。
三、「醫師」:係指依照當地法令規定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
符合第四條約定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第四條【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需於海外接受門診診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門診
次數,每次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以給付六十次
為限。
第五條【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有效護照及出入境證明。
受益人申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
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附表】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
險種名稱
遠雄人壽團體全心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60
遠雄人壽團體全心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90
遠雄人壽團體全心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80
遠雄人壽團體全心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365
遠雄人壽團體全意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60
遠雄人壽團體全意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90
遠雄人壽團體全意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80
遠雄人壽團體全意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