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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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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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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S-1
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之保險責任:係指自本附約始期日(附約訂立後加保者,自
保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經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疾病者,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98 06 29
(98)遠雄壽字第423號函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03 01
110.02.18金管保壽字
10904358441號令修正
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甲型)(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險人內所之人其家並載明於本附約者為
限。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家屬」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之父母、配偶、子女,且須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
件者。
本附約所稱「父母」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之親生父母或養父母。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其未滿二十三歲之親生子女、繼子女或養子女。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醫療法人醫
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之「重大疾病」係指附表(重大疾病表)所定義之疾病或傷害。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附約以本公司同意承保簽發保險單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作為始期日,但要保人在本公司
簽發保險單前先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者,以該交費日為始期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重大疾病保險金」自始期日(附約訂立後加保者,自加保日)
第三十一日開始,但續保者,自原投保(或加保)日已達三十一日者,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
任自續保日起;未達三十一日者,以三十一日扣除續保當時已經過日數,計算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
保之責任始期日。
被保險人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致成附表(重大疾
病表)第六項所定義之癱瘓(重度)及第七項所定義的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者,不受前項三
十天期間之限制。
GDS-2
第四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第二條所稱之「重大疾病」,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保險費的計算
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
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
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七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月季繳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為隱匿或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附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或其家屬異動而申請該人員或其家屬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申請該人員或其家屬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
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條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終止本約,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主契約終止時,本約如尚未期滿,其效力持續至本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第十一條附約的終止(二)
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且不適用第十條第二項約定。
保險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第十二條附約的終止(三)
被保險人非因重大疾病身故時,該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就當期應繳保險費按日數
比例計算未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無息返還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
GDS-3
第十三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務種其他,致險有增加要保應於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附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四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五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於診斷確定時按
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並經要保人向本公司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三、重大疾病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
人作診斷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
,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成癱瘓。但被保險人自投保後連續投保滿二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拒捕或越獄致成癱瘓者。
第十九條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倘被保險人罹患重大疾病後,於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前身故,則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予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附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一條經驗分紅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第二十二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本附約效力自始無
GDS-4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住院日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三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四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五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GDS-5
【附表】:重大疾病
疾病名稱
定義
急性心肌梗
塞(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90(含)後,經心
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
少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冠狀動脈繞
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
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腦中風後障
(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
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
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3.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
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
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
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末期腎病變
係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癌症(重度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
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以下之乳頭狀癌
)。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原位癌或零期癌。
12.第一期惡性類癌。
13.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
肉瘤)。
癱瘓重度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
上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重大器官移
植或造血幹
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
、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
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GDS-6
【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_________日起簽訂經驗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R=K×(T-E-C)-
:分紅率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總保費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二、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貴我雙方
同意,其經驗退費將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式退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1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2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3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4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5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6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7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8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9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10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1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2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3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4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5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16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17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18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19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20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1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2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3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4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5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26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27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28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29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30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1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2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3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4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5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36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37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38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39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40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1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2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3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4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5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46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47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48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49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50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1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2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3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4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5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56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57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58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59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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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91.2 45.9 279.0 140.5 83.1 41.8 259.6 130.7
總保費(下限)
最高總保費(上限)
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年繳
被保險人數5人(含)以上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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