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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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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S-1
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
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
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
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甲型
甲型甲型
甲型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重大疾病保險
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
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之保險責
之保險責任之保險責任
之保險責任
係指自本附約始期
係指自本附約始期日係指自本附約始期日
係指自本附約始期日
附約訂立後加保者
附約訂立後加保附約訂立後加保
附約訂立後加保
保日
保日保日
保日
起第三十一日開始
起第三十一日開起第三十一日開
起第三十一日開
經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疾病者
經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疾病經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疾病
經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疾病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詳請參閱契約條詳請參閱契約條
詳請參閱契約條
險公司免費申訴電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8 06 29 (98)423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民國105 03 31
105.03.23 金管保壽字
10510910980 函修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保險
保險
附約約(
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拘泥被保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名詞
名詞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人名約者
限。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人保退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配定的
件者
本附約所稱「父母」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之親生父母或養父母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其未滿二十三歲之親生子女、繼子女或養子女。
業執法人
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之「重大疾病」係指附表(重大疾病表)所定義之疾病或傷害。
保險保險
保險
付第本公
簽發保險單前先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者,以該交費日為始期日。
重大重大
重大
自始自始
自始
附約附約
附約
自加自加
自加
或加或加
或加
日已日已
日已
本公本公
本公
當時
當時當時
當時
計算計算
計算
保之
保之保之
保之
此意重大
()植或
十天期間之限制
GDS-2
保險保險
保險
載明險期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保險
保險
之「保險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保險保險
保險
總額總額
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保時性別
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第二
第二
寬限寬限
寬限
約效約效
約效
交付交付
憑證半年
繳或付日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的分定受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翌日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告知告知
告知
約的約的
約的
詢問漏不
對於險事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司的如有
更或解除
同。實時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被保被保
被保
其家本公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退該人退方式
起喪退退零時
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附約附約
附約
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如尚未期滿,其效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附約附約
附約
險資本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終止金的
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附約附約
附約
附約按日
比例計算未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無息返還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
GDS-3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危險危險
危險
類或應於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附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資料資料
資料
被保分證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保險
保險
事故具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期本事由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重大重大
重大
第二定時
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之重保險
」。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重大重大
重大
受益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並經要保人向本公司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報告被保
人作診斷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除外除外
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成癱瘓。但被保險人自投保後連續投保滿二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拒捕或越獄致成癱瘓者。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受益受益
受益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險金被保
人之法定繼承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附約附約
附約
滿續保原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經驗經驗
經驗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經驗分紅計算公
)。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年齡年齡
年齡
算及算及
算及
在被以足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公司退險事
GDS-4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保人與被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於本退按民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住所住所
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批註批註
批註
九條或其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管轄管轄
管轄
轄法及民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GDS-5
附表附表
附表
】:】:
】:
重大重大
重大
項次
項次項次
項次
病名病名
病名
定義
定義定義
定義
1 急性心肌梗
塞(重度)
係指其診90含)後,經心
50%
少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2 冠狀動脈繞
道手
係指成心並接受冠狀動
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3 腦中風後殘
障(重度)
係指栓塞經機能障礙者
。所個月外科或復健科
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22分無法
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3.兩理日法自理日常生
活者便穿服、,皆不
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係指經的損傷而患
失語齒以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 末期腎病變
係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5 癌症(重度
係指對組性腫瘤或惡性
白血用之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1
)。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原位癌或零期癌
12.第一期惡性類癌
13.
肉瘤)。
6 癱瘓(重度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
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7 重大器官移
植或造血幹
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
、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
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GDS-6
附表附表
附表
】:】:
】:
經驗經驗
經驗
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___年___月___日起簽訂經驗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R=K×(T-E-C)-C
:分紅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總保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費及其他各項費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二、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貴我雙方
同意,其經驗退費將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
式退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1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2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3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4 1.1 0.9 3.2 2.6 1.0 0.8 3.0 2.5
5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6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7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8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9 0.6 0.7 1.9 2.0 0.6 0.6 1.7 1.9
10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1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2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3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4 0.9 0.7 2.7 2.3 0.8 0.7 2.6 2.1
15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16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17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18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19 1.4 1.3 4.2 4.1 1.3 1.2 3.9 3.8
20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1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2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3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4 1.6 1.7 4.9 5.2 1.5 1.6 4.6 4.9
25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26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27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28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29 2.5 3.0 7.6 9.1 2.2 2.7 7.0 8.5
30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1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2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3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4 4.3 4.9 13.1 14.9 3.9 4.4 12.2 13.9
35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36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37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38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39 7.4 8.6 22.6 26.4 6.7 7.9 21.0 24.6
40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1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2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3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4 13.0 14.7 39.8 44.9 11.8 13.4 37.0 41.8
45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46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47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48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49 21.1 20.9 64.6 63.9 19.2 19.0 60.1 59.4
50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1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2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3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4 32.2 26.0 98.7 79.6 29.4 23.7 91.8 74.1
55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56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57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58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59 45.9 31.9 140.3 97.5 41.8 29.0 130.6 90.8
60 51.6 40.4 157.9 123.6 47.0 36.8 146.9 115.0
61 51.6 40.4 157.9 123.6 47.0 36.8 146.9 115.0
62 51.6 40.4 157.9 123.6 47.0 36.8 146.9 115.0
63 51.6 40.4 157.9 123.6 47.0 36.8 146.9 115.0
64 51.6 40.4 157.9 123.6 47.0 36.8 146.9 115.0
65 84.4 41.4 258.4 126.7 76.9 37.7 240.4 117.9
66 84.4 41.4 258.4 126.7 76.9 37.7 240.4 117.9
67 84.4 41.4 258.4 126.7 76.9 37.7 240.4 117.9
68 84.4 41.4 258.4 126.7 76.9 37.7 240.4 117.9
69 84.4 41.4 258.4 126.7 76.9 37.7 240.4 117.9
70 91.2 45.9 279.0 140.5 83.1 41.8 259.6 130.7
總保費(下限)
最高總保費(上限)
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年繳
被保險人數5人(含)以上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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