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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千禧一年期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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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禧一年期
千禧一年千禧一年
千禧一年定期
定期定期
定期
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
當事人資
當事人資料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要保人及保險公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3
33
3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
2
22
2
6
66
6
8
88
8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4
44
4
9
99
9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7
77
7
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0
1010
10條至第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13
1313
13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14
1414
14
15
1515
15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17
1717
17
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19
1919
19
20
2020
20
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
21
212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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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禧一年期
千禧一年千禧一年
千禧一年定期
定期定期
定期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備查文號:民國 93 10 12 (93)遠雄壽字第 344 號函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子信箱:3277@fglife.com.tw
備查文號:民國 101 07 01 (101)遠雄壽字 619 號函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保險契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責任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契約的保期間及保證續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證續契約的保險期間及證續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證續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不具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續
保。
續保之始日自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之上午零時起算,續保保險費依續保生效時被保險人年齡及續保
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之保險費率,並按原投保當時之承保條件計算。但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最高不得逾九
十五歲
除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契約或被保險人逾續保年齡之限制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保證更約
保證更約保證更約
保證更約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不具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將本契約更約為終身壽險或養
老壽險
更約後新契約身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亦不得低於新契約最低承保金額。且被保險人
更約當時之年齡不得超過新契約最高承保年齡,亦不得超過八十歲。
新契約生效日為本公司同意要保人更約之日,更約保險費依更約生效時被保險人年齡及更約當時主管機關
所核定之保險費率,並按原投保當時之承保條件計算。本公司應按短期費率計算未滿期保險費返還要保人
除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契約或被保險人逾更約年齡之限制外,本公司不得拒絕更約。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第二期以保險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
或續約保險費或續約保險
或續約保險費的交
的交的交
的交
寬限期間契約效力的停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的停寬限期間及契約效的停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的停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
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
告知義務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解除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CSD-3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要保人依第四條或第五條之約定續保或更約者,前項二年期間以本契約的生效日開始計算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契約的終
契約的終契約的終
契約的終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翌日零時,開始生效。但書面通知上載明之終止日仍在本
公司收到日之後者,則以該終止日之翌日零時為準。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
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率表如附表(短期費率表)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險金的申請時保險事故的通知與險金的申請時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險金的申請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
因意外傷害事故而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
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
的申的申
的申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完全殘廢險金的申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完全殘廢保險金的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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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
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九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於第一款之情形,本公司應從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
過期間之保險費,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其餘各款之情形,則本公司應從已繳保
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依第五條約定辦理更約者,第一項第二款但書之二年經過期間不以更約後新契約之生效日重新起算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受益
受益受益
受益受益
受益受益
受益之喪
之喪之喪
之喪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欠繳保險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項的扣除欠繳保險費或未還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欠繳保險費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其餘額。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七條七條
七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之減之減
之減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投保
投保投保
投保齡的算及錯誤的處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處理年齡的計算及錯誤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或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
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
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
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受益人的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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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
不分紅保
不分紅保險單不分紅保險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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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期費
短期費率短期費率
短期費率
1.年繳短期費率表:
2.半年繳短期費率表:
3.季繳短期費率表:
保險
期間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1
與年
繳保
費比
100%
95%
90%
85%
80%
75%
65%
55%
45%
35%
25%
15%
5%
保險
期間
6
5
4
3
2
1
1
與半
年繳
保費
100%
90%
80%
65%
50%
30%
10%
保險
期間
3
2
1
1
與季
繳保
費比
100%
85%
5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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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全殘
完全殘廢完全殘廢
完全殘廢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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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千禧一年定期壽險總保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年繳 年繳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5 3
16 7 3 56 120 51
17 8 4 57 129 56
18 9 4 58 141 62
19 9 4 59 156 69
20 10 4 60 170 77
21 10 4 61 182 85
22 10 4 62 196 93
23 11 5 63 213 102
24 12 5 64 233 112
25 13 6 65 255 124
26 14 6 66 278 138
27 14 6 67 303 155
28 15 6 68 332 174
29 16 6 69 363 195
30 16 6 70 397 219
31 18 6 71 435 245
32 19 7 72 474 273
33 20 7 73 518 304
34 22 8 74 564 338
35 24 9 75 614 377
36 26 9 76 667 421
37 28 10 77 725 470
38 30 11 78 788 523
39 32 12 79 857 583
40 35 13 80 932 647
41 38 14 81 1,015 718
42 41 15 82 1,103 797
43 45 16 83 1,200 883
44 49 17 84 1,304 978
45 53 19 85 1,416 1,082
46 58 21 86 1,537 1,200
47 63 23 87 1,669 1,329
48 68 25 88 1,815 1,474
49 74 28 89 1,978 1,633
50 80 31 90 2,165 1,815
51 86 34 91 2,381 2,034
52 92 38 92 2,596 2,303
53 99 41 93 2,830 2,566
54 105 44 94 3,085 2,859
55 112 47 95 3,363 3,185
半年繳=年繳×0.52 季 繳=年繳×0.262 月 繳=年繳×0.088
10107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千禧一年期定期壽
千禧一年期定期壽千禧一年期定期壽
千禧一年期定期壽
(CSD)費率表
費率表費率表
費率表
/
15
5 3
16
7 3
56
120 51
17
8 4
57
129 56
18
9 4
58
141 62
19
9 4
59
156 69
20
10 4
60
170 77
21
10 4
61
182 85
22
10 4
62
196 93
23
11 5
63
213 102
24
12 5
64
233 112
25
13 6
65
255 124
26
14 6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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