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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千禧一年期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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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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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D-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備查文號
民國 93 10 12
(93)遠雄壽字 344 號函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民國 99 09 01
99.06.03 管保品字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險契
險契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利於被保險人
解釋為原則。
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
險責險責
險責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負保險責任。
三條
三條三條
三條
約撤約撤
約撤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零時起生效,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故,本公司不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定負保險責任
約的約的
約的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不具可保性證向本公司申請
保。
續保之始日自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之上午零時起算,續保保險費依續保生效時被險人年齡及續
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之保險費率,並按原投保當時之承保條件計算。但被保險人之續保齡最高不得逾
十五歲。
除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契約或被保險人逾續保年齡之限制外,本公司不得絕續保。
證更證更
證更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不具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將本契約更為終身壽險或
老壽險。
更約後新契約身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亦不得低於新契約最低承保額。且被保險
更約當時之年齡不得超過新契約最高承保年齡,亦不得超過八十歲。
新契約生效日為本公司同意要保人更約之日,更約保險費依更約生效時被保險人年齡及約當時主管機
所核定之保險費率,並按原投保當時之承保條件計算。本公司應按短期費率計算未滿期險費返還要保
除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契約或被保險人逾更約年齡之限制外,本公司不得絕更約。
六條
六條六條
六條
二期二期
二期或續
續約續約
續約的交
交付交付
交付
限期限期
限期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所在地或指定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期未交付時,
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告,自保險單所載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項約定受領保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險事故時,本
司仍負保險責任。
七條
七條七條
七條
知義知義
知義與本
本契
本契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CSD-2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契約,其保險
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後,經過二年
行使而消滅。
要保人依第四條或第五條之約定續保或更約者,前項二年期間以本契約的生效日開計算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該項通知送達受益
八條
八條八條
八條
約的約的
約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翌日零時,開始生效。但書面通知上載之終止日仍在
公司收到日之後者,則以該終止日之翌日零時為準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過期間之保險
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率表如附表(短期費率表)。
九條
九條九條
九條
險範險範
險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立本行為之能力者被保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項被(不限本公司,不
過訂過部分本公司負給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項情保險契(附),且
保之金額範圍內,各要
所載如有二家以上險公
保險葬費用保險金與扣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保險金額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十條
十條十條
十條
險事
險事與保
保險保險
保險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速檢具所需文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期限內為給付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十一
十一十一
十一
蹤處蹤處
蹤處
契約以認為被保險極可
意外故保險金或喪費用
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保人或受益人應將
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十二
十二十二
十二
故保故保
故保或喪
喪葬喪葬
喪葬的申
申領申領
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十三
十三十三
十三
全殘全殘
全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CSD-3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條約應給付之期限
十四
十四十四
十四
外責外責
外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者,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九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於第一款之情形,本公司應從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數比例計算已
過期間之保險費,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其餘各款之情形則本公司應從已繳
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依第五條約定辦理更約者,第一項第二款但書之二年經過期間不以更約後新契約之效日重新起算
十五
十五十五
十五
益人益人
益人益權
益權益權
益權喪失
喪失喪失
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人遺產。如有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受益人。
十六
十六十六
十六
繳保繳保
繳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欠繳保險費及扣其應付利息後
付其餘額
十七
十七十七
十七
險金險金
險金之減
減少減少
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保險最低承保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齡的齡的
齡的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以足歲計算,但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或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其已繳保險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
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發覺其錯誤並
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利息按民法第
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益人益人
益人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者,不得對抗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予批註或發給
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更住更住
更住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CSD-4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書面同意,並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轄法轄法
轄法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民國境外時,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分紅分紅
分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CSD-5
期費期費
期費
1.年繳短期費率表
2.半年繳短期費率表:
3.季繳短期費率表
保險
期間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1
與年
繳保
費比
100%
95%
90%
85%
80%
75%
65%
55%
45%
35%
25%
15%
5%
保險
期間
6
5
4
3
2
1
1
與半
年繳
保費
100%
90%
80%
65%
50%
30%
10%
保險
期間
3
2
1
1
與季
繳保
費比
100%
85%
55%
20%
CSD-6
全殘全殘
全殘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何工作,經常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能中,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男性 女性
15 11 5 15
16 14 5 16
17 18 6 17
18 18 7 18
19 18 7 19
20 18 7 20
21 18 7 21
22 18 7 22
23 18 7 23
24 18 7 24
25 18 7 25
26 18 7 26
27 18 7 27
28 18 7 28
29 19 8 29
30 19 8 30
31 20 9 31
32 21 10 32
33 23 10 33
34 24 11 34
35 26 12 35
36 28 13 36
37 31 14 37
38 33 15 38
39 36 16 39
40 38 17 40
41 41 19 41
42 45 20 42
43 48 22 43
44 52 24 44
45 57 26 45
46 61 28 46
47 66 31 47
48 72 35 48
49 78 38 49
50 84 42 50
51 91 46 51
52 99 50 52
53 107 53 53
54 116 58 54
55 127 62 55
56 138 67 56
57 151 74 57
58 164 82 58
59 180 91 59
60 197 101 60
61 215 113 61
62 235 125 62
63 257 137 63
64 281 151 64
65 308 166 65
半年繳=年繳×0.52 季 繳=年繳×0.262 月 繳=年繳×0.088
年繳
年齡 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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