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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千禧一年期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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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D-1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禧一年期
千禧一年千禧一年
千禧一年定期
定期定期
定期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 93 10 12 (93)遠雄壽字 344 號函
修正日期:
修正日期:
民國 96 08 31
民國 97 01 01
95.09.01 金管保二字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96.12.28 金管保一字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
保險契約的構保險契約的構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保證續保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保證續保契約的保險期間及保證續保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不具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續
保。
續保之始日自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之上午零時起算,續保保險費依續保生效時被保險人年齡及續保
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之保險費率,並按原投保當時之承保條件計算。但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最高不得逾九
十五歲。
除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契約或被保險人逾續保年齡之限制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保證更約
保證更約保證更約
保證更約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不具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將本契約更約為終身壽險或養
老壽險。
更約後新契約身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亦不得低於新契約最低承保金額。且被保險人
更約當時之年齡不得超過新契約最高承保年齡,亦不得超過八十歲。
新契約生效日為本公司同意要保人更約之日,更約保險費依更約生效時被保險人年齡及更約當時主管機關
所核定之保險費率,並按原投保當時之承保條件計算。本公司應按短期費率計算未滿期保險費返還要保人
除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契約或被保險人逾更約年齡之限制外,本公司不得拒絕更約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續約保險
或續約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
或續約保險費交付
的交的交
的交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
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CSD-2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要保人依第四條或第五條之約定續保或更約者,前項二年期間以本契約的生效日開始計算。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契約的終
契約的終契約的終
契約的終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翌日零時,開始生效。但書面通知上載明之終止日仍在本
公司收到日之後者,則以該終止日之翌日零時為準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
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率表如附表(短期費率表)。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
」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
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
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十三
十三十三
十三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CSD-3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九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於第一款之情形,本公司應從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
過期間之保險費,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其餘各款之情形,則本公司應從已繳保
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依第五條約定辦理更約者,第一項第二款但書之二年經過期間不以更約後新契約之生效日重新起算。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受益人之受益
受益人之受益受益人之受益
受益人之受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欠繳保險費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其餘額。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減少保險金額
減少保險金額減少保險金額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投保
投保投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或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
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
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本公
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CSD-4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
保險單紅
保險單紅保險單紅
保險單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CSD-5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期費率表
短期費率短期費率
短期費率
1.年繳短期費率表:
2.半年繳短期費率表:
3.季繳短期費率表:
保險
期間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1
與年
繳保
費比
100%
95%
90%
85%
80%
75%
65%
55%
45%
35%
25%
15%
5%
保險
期間
6
5
4
3
2
1
1
與半
年繳
保費
100%
90%
80%
65%
50%
30%
10%
保險
期間
3
2
1
1
與季
繳保
費比
100%
85%
5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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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全殘廢表
完全殘廢完全殘廢
完全殘廢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遠雄人壽千禧一年定期壽險(CSD)」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基本保額
男性 女性
14 7 4 14
15 11 5 15
16 14 5 16
17 18 6 17
18 18 7 18
19 18 7 19
20 18 7 20
21 18 7 21
22 18 7 22
23 18 7 23
24 18 7 24
25 18 7 25
26 18 7 26
27 18 7 27
28 18 7 28
29 19 8 29
30 19 8 30
31 20 9 31
32 21 10 32
33 23 10 33
34 24 11 34
35 26 12 35
36 28 13 36
37 31 14 37
38 33 15 38
39 36 16 39
40 38 17 40
41 41 19 41
42 45 20 42
43 48 22 43
44 52 24 44
45 57 26 45
46 61 28 46
47 66 31 47
48 72 35 48
49 78 38 49
50 84 42 50
51 91 46 51
52 99 50 52
53 107 53 53
54 116 58 54
55 127 62 55
56 138 67 56
57 151 74 57
58 164 82 58
59 180 91 59
60 197 101 60
61 215 113 61
62 235 125 62
63 257 137 63
64 281 151 64
65 308 166 65
半年繳=年繳×0.52 季 繳=年繳×0.262 月 繳=年繳×0.088
年繳
年齡 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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