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D-1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千禧一年期
千禧一年期千禧一年期
千禧一年期定期壽
定期壽定期壽
定期壽險
險險
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
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3 年 10 月 12 日 (93)遠雄壽字第 344 號函
修正日期: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01 日
依 95.09.01 金管保二字
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依 96.12.28 金管保一字
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
】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第第
第四
四四
四條
條條
條【
【【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保證續保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保證續保契約的保險期間及保證續保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保證續保】
】】
】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不具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續
保。
續保之始日自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之上午零時起算,續保保險費依續保生效時被保險人年齡及續保
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之保險費率,並按原投保當時之承保條件計算。但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最高不得逾九
十五歲。
除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契約或被保險人逾續保年齡之限制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第
第第
第五
五五
五條
條條
條【
【【
【保證更約
保證更約保證更約
保證更約】
】】
】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不具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將本契約更約為終身壽險或養
老壽險。
更約後新契約身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亦不得低於新契約最低承保金額。且被保險人
更約當時之年齡不得超過新契約最高承保年齡,亦不得超過八十歲。
新契約生效日為本公司同意要保人更約之日,更約保險費依更約生效時被保險人年齡及更約當時主管機關
所核定之保險費率,並按原投保當時之承保條件計算。本公司應按短期費率計算未滿期保險費返還要保人
。
除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契約或被保險人逾更約年齡之限制外,本公司不得拒絕更約。
第六條
第六條第六條
第六條【
【【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
或續約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
或續約保險費的交付
的交付的交付
的交付、
、、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
】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
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