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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契約效力停止時,本附約亦同。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填妥復效申請書申
請復效;但主、附約皆停效時,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
第八條第八條
第八條【
【【
【附約的無效
附約的無效附約的無效
附約的無效】
】】
】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本附約訂立時,僅被保險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該被保險人之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
第九條
第九條第九條
第九條【
【【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附約,不退還所
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十條
第十條第十條
第十條【
【【
【附約的終止
附約的終止附約的終止
附約的終止】
】】
】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主契約效力終止或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本附約如尚未期滿,其效力持續至
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被保險人非因本附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身故時,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
還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請時間請時間
請時間】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
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
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
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
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
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
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
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
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