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人壽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初次罹患癌症、住院治療、居家療養、外科手術、骨髓移植手術、義乳重建手術、放射線治
療、門診醫療及癌症身故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本險無解約金。
2.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1 年 12 月 31 日 台財保字第 0910712714 號函核准
92 年 12 月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4 年 12 月 30 日 紐精算字第 9412005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
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子女並載明於本附約者。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戶籍記載其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之親生子女或戶籍記載之養子女,於附約訂定時
未婚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人體內細胞異常增生並對身體組織構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
成的疾病,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者
(詳附表一)。其認定需經醫院對病理組織所作的切片檢查或血液學檢驗診斷確定者為準。
上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新公佈者為準。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
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
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
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約所稱「觀察期間」係指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內之期間,包括第三十日。
第 三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
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