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人壽永利終身壽險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2.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2 年 8 月 22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51037 號函核准
92 年 12 月 25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6 號函備查
94 年 06 月 10 日 紐精算字第 9406003 號函核備
94 年 12 月 30 日 紐精算字第 9412005 號函備查
95年 9月14日 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函修訂
96 年 9 月 15 日 紐精算字第 9609001 號函備查
99 年 4 月 7 日依 99 年 2 月 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9981 號令修正
99 年 06 月 09 日 紐精算字第 9906002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
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本契約所稱「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係指於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
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之行庫
局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