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紐約人壽永利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紐約人壽永利終身壽險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2 8 22 台財保字第 0920751037 號函核准
92 年 12 月 25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6 號函備查
94 年 06 月 10 日 紐精算字第 9406003 號函核備
94 年 12 月 30 日 紐精算字第 9412005 號函備查
95年 9月14日 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函修訂
96 年 9 15 日 紐精算字第 9609001 號函備查
99 年 4 月 7 日依 99 年 2 月 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9981 號令修正
99 年 06 月 09 日 紐精算字第 9906002 號函備查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
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本契約所稱「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係指於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
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之行庫
局為準。
本契約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計算營業費用當時本契約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取兩者較小值。
本附約所稱「會計年度」,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止。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
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
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
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
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本契約及
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
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停止效力之本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
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
力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
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
復效。
前項所規定之二年期限屆滿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應返還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
本契約約定由本公司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
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
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
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保單價值表。
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範例詳見附表三)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所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
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
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
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
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完全殘廢者,完全殘廢保險金為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
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第十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
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
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
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無息退還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
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領】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或第廿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增加保險金額】
如被保險人係依據標準體(即未加費)承保者,要保人得在繳費期間內依下列各款申請增
加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申請時無須提具健康聲明書。每次增加之保險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
保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增加後的保險金額不得高於申請時本公司所訂本保險最
高承保金額。
一、本契約第五保單週年日或嗣後每屆滿五週年時。
二、被保險人結婚或子女出生後第一個本契約週年日。
要保人為前項之申請時,應補足增加保額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其保險費仍以被保險人原
投保年齡為準計算之。
第十九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廿 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
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
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若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者,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前項所述之淨
額。
第廿一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
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
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一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
一一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約
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時,不得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第廿二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三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
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
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四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根據分紅保險單上一會計年度的實際經營狀況,以主管機關當
時核定的相關規定,來確定該年度紅利分配的金額,並分配予要保人,保險單紅利計算公
式如附表二。
保險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第廿五條【保險單紅利的給付條件】
要保人需繳付該保單年度所有應繳之保險費才有紅利給付。
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定期發放保險單紅利予要保人,如要保人於非保單週年日時終止契約
或辦理各項變更,其給付條件如下:
一、身故、完全殘廢:紅利金額依照當年度經過日數比例計算。
二、增加保險金額及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變更前、後的紅利金額各依照當年度經過日數比
例計算。
三、辦理展期定期保險:變更前的紅利金額依照當年度經過日數比例計算,要保人辦理展
期定期保險之後,不再享有紅利給付。
四、減少保險金額: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應分配之保險單紅利。
五、終止契約、停效、失效及解約:當年度不予分配保險單紅利。
六、停效後,要保人按第七條約定申請復效者,自契約恢復效力之當年度起,依當年度經
過期間比例給付保險單紅利。
第廿六條【保險單紅利的給付方式】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增額部份不參加紅利分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
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以本公司核定之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
滿期,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本公司核定之利率不得低於特定行庫局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
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
擇者,保險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處理。
第廿七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
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
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廿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
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契約第十一條應給付之完全殘廢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則以本契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廿九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
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一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二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
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本險應分配保單紅利計算公式: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應分配之保險單紅利計算公式如下:
當年度之保險單紅利係利差紅利與死差紅利二項之和調整為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後,乘以分
予要保人之比例。
壹、利差紅利:以「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率與計算責任準備金之預定
率(年利率為百分之二、○)之差」乘以「期中責任準備金」計算。
貳、死差紅利:以「計算責任準備金之預定死亡率與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經驗
亡率之差」乘以「該保單年度身故保險金與期末責任準備金之差」計算。
說明:
一、公司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核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之分紅前稅前損益,由公司簽
精算人員評估公司長期之清償能力後,向公司董事會提報紅利分配報告,建議該年度之可
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與股東之比例,並由董事會核定。上述核定之可分配紅
利盈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
上述保險單紅利分配辦法係奉財政部 91.12.30.台財保第○九一○七一二四五九號令辦理。
附表三: 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若於第 2 保單年度身故,將退還 2 期保險
費率表年繳保險費共 20,000 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費為 880 元,採
季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為 2,620 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繳,續繳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將退還 3 期月繳保險費加
2 期季繳保險費共 7,88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採半年繳方式,則半年繳保險費為 5,200
元。若適用 1%保費折扣,則實繳之半年繳保險費為 5,148 元。
如繳交 3 期半年繳保險費後身故,將退還 3 期折扣前半年繳保險費共 15,600 元。
紐約人壽全殘扶助保險金批註條款
(全殘扶助保險金給付)
9271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年 12 月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4 年 12 月 30 日 紐精算字第 9412005 號函備查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之一﹝以下簡稱全殘﹞,且本公
司依本契約條款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雖然已經終止,本公司仍於被保
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全殘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起,按下列各款所訂之金額,於每
一保單週年日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本契約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第六保單年度以後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
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前項所稱保單週年日係指適用於本契約生效日的週年日。
被保險人依據本契約以及本公司其他契約保險單條款均得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不
論其得申請之「全殘扶助保險金」金額多寡,本公司就每一被保險人所給付的「全殘扶助
保險金」,在每一日曆年度內,最高給付金額合計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
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且經本公司確認被保險人於該保單
週年日仍生存後,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或可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故意自成全殘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的
責任。
條【受益人的指定】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契約第一條應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
本契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紐約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
92 年 7 月 1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年 12 月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5 年 9 月 14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8 年 12 月 11 日 紐精算字第 9812002 號函備查
98 年 12 月 28 日 紐精算字第 9812012 號函備查
99 年 01 月 22 日 紐精算字第 9901003 號函備查
99 年 03 月 18 日 紐精算字第 9903005 號函備查
本傳家之愛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核定之壽險商品(商品名稱請詳附
件一),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單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內容有任何一項與原保險契約條款約定牴觸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條【名詞定義】
一、 「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因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目前醫療技
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存活期不超過六個月者。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診治醫師與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不一致時,本
公司得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的醫師認定之。
二、 「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且取得被保險人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
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資格者。
前項之「醫師」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兄弟姐妹或直系血親尊卑親屬。
三、「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之行庫局為準。
條【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因「生命末期」向本公司申請「傳
家之愛保險金」,本公司依照本批註條款的約定,給付被保險人「傳家之愛保險金」。此項給
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前項「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應在醫師開具醫療診斷書之日(以下簡稱診斷日)
起三十日內提出。超過三十日者,應請醫師開具新的醫療診斷書。
「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金額】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其金額為適用於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約當年度身故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且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順序】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壽險契約順序如下:
一、 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附加契約
二、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主契約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計算】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的「傳家之愛保險金」金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但保險給付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日不足六個月時,以契約保險屆滿日計算。扣除;
二、 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繳費期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加上;
三、 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
四、 有保險單借款者,保險單借款的本息。扣除;
五、 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計算現值之日期以本公司給付日為準,其折現率按特定行庫局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
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至保險給付日起六個月內如有生存保險金,本公司不給
付生存保險金。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 醫療診斷書。
四、 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如病理學檢查報告、血液學檢查報告、影像學檢查報告
等或本公司要求之指定檢查報告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條【契約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後的情形】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該壽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應就「傳家之愛保
險金」金額減少之,其減少部份自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視為終止契約。
該壽險契約所指定的各種保險金受益人,其後僅得受領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且其續期保險
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生存保險金均按減額後的保險金額計算。惟申請「傳家之愛
保險金」後之契約不得增加保險金額或辦理展期保險。
條【被保險人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前身故的通知】
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傳
家之愛保險金」前死亡,要保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
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受益人。但本公
司於收到被保險人死亡通知前已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保險單剩餘之保
險金給付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條【本批註條款之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批註條款不適用。
一、契約已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者。
二、被保險人之「生命末期」係因下列原因之一者:
(1)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要保人已對下列權利作拋棄或限制之聲明,且未取得利害關係人之書面同意者:
(1)保險單借款。
(2)終止契約。
(3)變更或指定受益人。
四、傳家保終身壽險前二年不得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
第十一條【其他附約效力的影響】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其他附加契約不受影響。
附件一 紐約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得批註之商品名稱
紐約人壽躉繳終身保險附
紐約人壽永利終身壽險
紐約人壽安心保本防癌保
紐約人壽滿福保重大疾病還本保險
紐約人壽新終身壽險
紐約人壽雙利得意分紅還本保險
紐約人壽金好利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紐約人壽永利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PW4A00 PW4B00 PW4C00 PW4G00 PW4Z00
投保
年齡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5年期 繳費至111
0 327 239 200 598 107
1 336 245 203 614 110
2 342 249 206 625 112
3 348 253 210 637 114
4 354 257 213 649 116
5 369 269 216 661 119
6 375 274 219 673 122
7 381 278 223 685 124
8 388 283 227 697 126
9 394 287 230 710 128
10 402 288 234 723 130
11 409 292 235 736 133
12 416 302 236 749 134
13 424 307 240 762 137
14 431 307 245 776 141
15 439 317 249 790 143
16 447 318 256 805 145
17 455 328 260 819 147
18 462 333 264 833 149
19 470 333 268 846 152
20 478 338 272 860 154
21 486 343 277 875 159
22 494 349 282 889 161
23 502 355 286 904 164
24 516 360 291 920 167
25 525 370 296 935 170
26 534 376 296 951 173
27 543 378 297 967 177
28 552 383 302 984 182
29 556 392 307 1000 188
30 572 401 312 1018 192
31 581 408 325 1035 196
32 591 415 331 1052 203
33 601 422 336 1070 209
34 611 430 342 1088 215
35 621 436 348 1107 223
36 632 445 353 1125 228
37 643 453 360 1175 235
38 654 461 366 1194 243
39 665 469 373 1212 250
40 676 470 380 1232 258
41 679 472 382 1251 266
42 682 473 385 1257 274
43 684 482 395 1264 284
44 697 492 406 1284 294
45 709 509 417 1305 305
46 738 525 428 1350 313
47 751 535 437 1370 324
48 764 546 446 1391 337
49 777 556 456 1412 351
50 790 568 467 1434 366
51 809 590 1450 381
52 821 603 1466 397
53 838 619 1495 415
54 855 644 1518 433
55 872 671 1541 453
56 889 1590 473
57 907 1617 494
58 931 1644 517
59 953 1672 542
60 981 1700 567
61 1729 594
62 1758 623
63 1788 654
64 1818 688
65 1849 723
66 1880 761
67 1913 801
68 1949 845
69 1988 890
70 2026 940
71 993
72 1050
73 1111
74 1176
75 1247
: 半年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088
紐約人壽永利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PW4A00 PW4B00 PW4C00 PW4G00 PW4Z00
投保
年齡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5年期 繳費至111
0 289 213 180 526 95
1 297 218 183 540 97
2 303 221 186 551 99
3 308 225 189 561 102
4 313 229 192 571 103
5 316 230 198 581 105
6 318 230 201 592 107
7 323 234 204 602 109
8 329 238 207 613 111
9 335 242 211 624 111
10 340 247 214 635 112
11 363 265 215 647 116
12 369 265 215 658 119
13 375 270 216 670 120
14 381 274 217 682 121
15 388 279 217 695 123
16 395 283 229 708 124
17 401 288 232 720 126
18 408 292 236 733 128
19 415 297 240 746 130
20 422 301 244 759 133
21 430 308 246 772 135
22 437 315 250 786 138
23 445 320 254 799 141
24 452 325 258 813 143
25 460 331 263 828 145
26 468 336 264 843 148
27 477 342 268 858 150
28 485 347 273 873 153
29 494 348 277 889 158
30 503 354 282 904 161
31 509 356 286 921 165
32 516 362 291 937 169
33 525 368 296 954 174
34 531 375 301 971 179
35 544 380 307 988 185
36 555 386 309 1006 187
37 560 393 311 1023 193
38 575 400 317 1041 198
39 586 411 323 1060 205
40 593 418 329 1078 211
41 617 433 339 1097 218
42 622 441 346 1116 226
43 638 449 352 1136 233
44 649 457 359 1155 240
45 661 465 365 1175 249
46 672 474 378 1195 255
47 684 482 385 1246 265
48 693 491 392 1266 274
49 708 500 400 1287 286
50 720 510 408 1307 296
51 730 519 1322 309
52 740 527 1337 321
53 751 537 1353 334
54 762 548 1357 348
55 776 561 1401 362
56 788 1421 378
57 801 1446 395
58 815 1473 413
59 832 1499 432
60 849 1526 452
61 1553 473
62 1580 496
63 1608 519
64 1636 545
65 1665 571
66 1694 601
67 1723 631
68 1754 665
69 1785 700
70 1816 738
71 778
72 822
73 870
74 920
75 975
: 半年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088

沒有「紐約人壽永利終身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元大人壽

其他壽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