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承保金額。
一、本契約第五保單週年日或嗣後每屆滿五週年時。
二、被保險人結婚或子女出生後第一個本契約週年日。
要保人為前項之申請時,應補足增加保額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其保險費仍以被保險人原
投保年齡為準計算之。
第十八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第十九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
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
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價值表。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
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
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二十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
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
保險」,其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
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一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一一一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
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
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廿一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