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九條【保險金額的變更】
要保人自本契約屆滿一年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惟增加
保險金額,應經本公司同意,並自本公司同意日後之下一週月日生效。
減額後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並自本公
司收到申請文件日後之下一週月日生效。
第 卅 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
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
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
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將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
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
值總額或於寄發通知後到償還之前,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時,本公
司將立即扣抵。本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百分之九十之通知到達翌
日起算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且不適用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
本公司未依第一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
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卅一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卅二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年齡之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
繳總保險費扣除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但若錯誤原因
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返還已扣除之每月扣除額、契約附加費用及
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以確認契約無效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壽險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壽險費用。但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壽險費用與應繳壽
險費用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壽險費用。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壽險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壽險費用與應繳壽險費用的比例減
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該金額,其
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
算。
第卅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祝壽保險金的受益人若未指定則為被保險人本人。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