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紐約人壽新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約人壽新終身壽險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完全殘廢保險、祝壽保險、全殘扶助保險)
其他事項:
1.本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3.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
十日內)
6.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7.傳真:02-27195864。
8.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nylitc.com.tw
98 10 02 紐精算字第 9810001 號函備查
99 4月7日依99 2 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9981 修正
99 9月1日依99 6月3日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
第 一 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
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國際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申請
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約所稱「受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約所稱「保險係指於本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人之額。
約所稱「保險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約之投保額,保額有變時,以
後的額為準。
約所稱「營業費用」係指「保險額的百分之一」「計算營業費用當時本約之保
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取者較小值。
第 三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全殘廢之一者公司按第十二條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齡滿一一一歲且於當之保單週日仍生存者本公司
按第十三條給付祝壽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約附表一所完全殘廢之一且本公司依本
第十二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依第十四條給付
全殘扶助保險
第 五 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繳或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保險費的墊繳及約效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
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動墊繳其應繳的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及息,
使本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
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
起,未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
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本約及
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
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 八 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但保險期間屆滿後得申請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
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效當時本保單辦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息後自翌
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
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
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
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
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
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而申請效者效程序依前項約
定辦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其未償餘額合計得逾依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約效終止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
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第 九 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本公司得解除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
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明,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人。
第 十 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公司應
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息按年利率一分計
算。本歷年解約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一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其給付額為下二者
之和:
一、 年度保險額。
二、 按日計算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約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能辨為或欠缺依其辨為之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
本公司)得超過訂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前項喪
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
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
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後,本約之效終止。
第十二條【完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
,其給付額為下二者之和:
一、 年度保險額。
二、 按日計算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第十三條【祝壽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齡滿一一一歲且於當之保單週日仍生存者本公司
給付「祝壽保險,其給付之額為當年度保險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後,本約之效終止。
第十四條【全殘扶助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約附表一所完全殘廢之一且本公司依本
第十二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完全殘廢
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日起按下各款所訂之於每一保單週日給付「全殘扶
助保險
一、 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在本約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日仍
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全殘扶助保
二、 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在第保單年度以後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保險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全殘扶助保險
前項所稱保單週日係指適用於本約生效日的日。
被保險人依據本約以及本公司其他約保險單條款均得申「全殘扶助保險」時
其得申請之「全殘扶助保險額多寡本公司就每一被保險人所給付的「全殘扶助
保險,在每一日曆年度內,最高給付額合計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
第十五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 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
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 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
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本約效終止。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七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一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人能提
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一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
或受人應將該筆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有應給付保
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八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 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申請書。
四、 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完全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完全殘廢保」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 險單或其謄本。
二、 廢診斷書。
三、 保險申請書。
四、 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完全殘廢之保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因此延展保
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條【祝壽保險的申
人申「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 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申請書。
三、 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一條【全殘扶助保險的申
人申「全殘扶助保險應檢具下文件且經本公司確認被保險人於該保單
日仍生存後,給付「全殘扶助保險
一、 保險申請書。
二、 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
第廿二條【保險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得申請減少保險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後,本約各項保險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額為準。
第廿三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
險」,其保險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同,但額以減額繳清保
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
第廿四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
額為申請當時保險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
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得超過原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
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
其保險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
要保人辦「展期定期保險」,本約除「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完全殘廢
保險」及「全殘扶助保險」仍具效外,「祝壽保險」之效終止。
第廿五條【保險單借款及約效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之百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
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廿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七條【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廿八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算一歲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規定辦
一、 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
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
費的比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
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
按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三條法定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
算。
第廿九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完全殘廢保險及全殘扶助保險的受為被保險人本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人:
一、 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
司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
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約第十二條應給付之完全殘廢保險及第十四條應給付之全殘
扶助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本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人為
該部分保險之受人。
第三十條【受人受權之喪失】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受人原約
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卅一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二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三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四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 害,終 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
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
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約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傳家之愛保險)
92 7 1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12 26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5 9 14 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8 12 11 紐精算字第 9812002 號函備查
98 12 28 紐精算字第 9812012 號函備查
99 01 22 紐精算字第 9901003 號函備查
99 03 18 紐精算字第 9903005 號函備查
本傳家之愛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核定之壽險商品(商品名稱請詳附
件一),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單後始生效
本批註條款內容有任何一項與原保險約條款約定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一、 「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因傷害事故或患疾病經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目前醫
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床經驗其存活期超過個月者。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診治醫師與本公司指定醫師認一致時,
本公司得請公醫院或教學醫院的醫師認定之。
二、 「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且取得被保險人傷害事故或
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資格者。
前項之「醫師」包括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兄弟姐妹或直系血親尊卑親屬。
三、 「特定庫局」係指臺灣銀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庫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庫局。未來若有變,則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之
庫局為準。
第 三 條【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約有效期間內得因「生命末期」向本公司申請「傳
家之愛保險本公司依照本批註條款的約定給付被保險人「傳家之愛保險。此
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前項「傳家之愛保險的申請應在醫師開具醫診斷書之日(以下簡稱診斷
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超過三十日者,應請醫師開具新的醫診斷書。
「傳家之愛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第 四 條【傳家之愛保險的申請額】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時 額為適用於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約當年度
故保險額的百分之七十,且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第 五 條【傳家之愛保險的申請順序】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之壽險約順序如下:
一、 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附加約。
二、 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主約。
條【傳家之愛保險的計算】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的「傳家之愛保險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之額的現值,但保險給付日至約保險期間屆
滿日個月時,以約保險屆滿日計算。扣除;
二、 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個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但保給付日至約繳費
期 滿日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加上;
三、 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個月內可取紅之現值,但保險給付日約保險期間
屆滿日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可取紅之現值。扣除;
四、 有保險單借款者,保險單借款的本息。扣除;
五、 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計算現值之日期以本公司給付日為準其折現按特定庫局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
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後至保險給付日起個月內如有生存保險,本
給付生存保險
第 七 條【傳家之愛保險的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 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及保險申請書
三、 診斷書。
四、 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如病學檢查報告、血液學檢查報告、影像學檢查
報告等或本公司要求之指定檢查報告。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 八 條【約於傳家之愛保險給付後的情形】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傳家之愛保險」後約之保險額應就「傳家之愛
保險額減少之,其減少部份自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後約。
該壽險約所指定的各種保險其後僅得受減額後的保險且其續期保險
保單價值準備、解及生存保險均按減額後的保險計算惟申請「傳家之
愛保險」後之得增加保險額或辦展期保險。
第 九 條【被保險人於傳家之愛保險給付前身故的通知】
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傳
家之愛保險前死亡要保人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
止給付「傳家之愛保險,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給付人。但
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死亡通知前已給付「傳家之愛保險本公司僅就本保險單剩
餘之保險給付予身故保或喪葬費用保險人。
第 十 條【本批註條款之適用限制】
有下情形之一時,本批註條款適用。
一、 約已申請變為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者。
二、 被保險人之「生命末期」係因下原因之一者:
(1)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的故為。
(2) 被保險人的犯罪為。
三、 要保人已對下作拋棄或限制之聲明,且未取得害關係人之書面同意者:
(1) 保險單借款。
(2) 終止約。
(3) 或指定受人。
四、 傳家保終身壽險前二年不得申請「傳家之愛保險
第十一條【其他附約效的影響】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後,其他附加受影響。
附件一 約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得批註之商品名稱
約人壽躉繳終身保險附約
約人壽永終身壽險
約人壽安心保本防癌保險
約人壽滿保重大疾病還本保險
約人壽新終身壽險
約人壽雙得意分紅還本保險
約人壽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約人壽新終身壽險
(男性費)
10,000元保險額之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NWAA00 NWAB00 NWAC00
投保
10 15 20
15 399 282 225
16 406 287 229
17 413 291 233
18 419 296 236
19 426 301 240
20 433 306 243
21 440 310 247
22 447 316 250
23 454 321 254
24 461 326 259
25 470 330 262
26 477 336 267
27 487 343 273
28 496 350 278
29 506 357 283
30 515 364 290
31 525 371 296
32 535 379 301
33 546 387 307
34 557 394 314
35 568 402 320
36 579 410 328
37 590 418 335
38 603 428 341
39 613 436 349
40 625 445 356
41 639 455 364
42 650 463 372
43 663 473 380
44 677 483 389
45 690 492 397
46 704 503 406
47 717 514 416
48 732 525 426
49 746 536 436
50 760 548 446
51 776 560 458
52 791 573 470
53 807 585 482
54 823 600 495
55 841 613
56 859 629
57 877 644
58 895 660
59 914
60 935
61 956
62 977
63 1,000
約人壽新終身壽險
(性費)
10,000元保險額之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NWAA00 NWAB00 NWAC00
投保
10 15 20
15 341 241 192
16 347 245 195
17 354 249 198
18 359 253 202
19 365 257 204
20 372 262 208
21 378 267 212
22 384 271 215
23 391 276 219
24 398 281 223
25 405 286 225
26 412 290 229
27 420 297 234
28 429 303 239
29 437 308 244
30 447 315 249
31 455 322 255
32 465 327 260
33 474 334 265
34 484 342 271
35 494 348 277
36 504 356 282
37 514 362 289
38 524 371 295
39 535 379 300
40 546 385 307
41 557 394 314
42 568 402 320
43 580 411 328
44 592 419 335
45 603 427 341
46 616 436 349
47 628 446 357
48 640 454 365
49 654 465 372
50 667 475 382
51 680 486 390
52 695 495 399
53 708 507 408
54 723 517 419
55 737 528
56 752 541
57 768 553
58 785 566
59 801
60 819
61 836
62 854
63 872

沒有「紐約人壽新終身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元大人壽

其他壽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