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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新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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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人壽新終身壽險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完全殘廢保險、祝壽保險、全殘扶助保險)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2.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
十日內)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8 10 02 紐精算字第 9810001 號函備查
99 4月7日依99 2 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9981 修正
第 一 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
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國際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申請
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約所稱「受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約所稱「保險係指於本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人之額。
約所稱「保險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約之投保額,保額有變時,以
後的額為準。
約所稱「營業費用」係指「保險額的百分之一」「計算營業費用當時本約之保
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取者較小值。
第 三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
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約及所有附約的保險費及
息,使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
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墊繳當時本保單辦
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
起,未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
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本約及
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
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 七 條【本約效的恢
停止效之本於停止效之日起月內清償保險費約約定之息及其他費
後,翌時起開始恢其效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申請恢
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
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得拒絕其恢
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
約停止效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但保險期間屆滿後得申請
效。
前項所規定之二期限屆滿後,本約即終止。
前項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本公司應返還其保單
價值準備
約約定由本公司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時,其
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第 八 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本公司得解除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明或未明的
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明,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人。
第 九 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
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息按年利率一分計
算。本歷年解約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 十 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其給付額為下二者
之和:
一、 年度保險額。
二、 按日計算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約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能辨為或欠缺依其辨為之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
本公司)得超過訂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
之先後者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後,本約之效
終止。
第十一條【完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
,其給付額為下二者之和:
一、 年度保險額。
二、 按日計算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第十二條【祝壽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齡滿一一一歲且於當之保單週日仍生存者本公司
給付「祝壽保險,其給付之額為當年度保險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後,本約之效終止。
第十三條【全殘扶助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約附表一所完全殘廢之一且本公司依
第十一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完全殘廢
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日起按下各款所訂之於每一保單週日給付「全殘扶
助保險
一、 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在本約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日仍
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全殘扶助保
二、 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在第保單年度以後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保險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全殘扶助保險
前項所稱保單週日係指適用於本約生效日的週日。
被保險人依據本約以及本公司其他約保險單條款均得申「全殘扶助保險」時
其得申請之「全殘扶助保險額多寡本公司就每一被保險人所給付的「全殘扶助
保險,在每一日曆年度內,最高給付額合計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 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
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 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時公司按第十一條的
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本約效終止。
第十五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
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
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
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七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 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申請書。
四、 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完全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完全殘廢保」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 險單或其謄本。
二、 廢診斷書。
三、 保險申請書。
四、 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九條【祝壽保險的申
人申「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 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申請書。
三、 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全殘扶助保險的申
人申「全殘扶助保險應檢具下文件且經本公司確認被保險人於該保單
日仍生存後,給付「全殘扶助保險
一、 保險申請書。
二、 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
第廿一條【減少保險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申請減少保險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後,本約各項保險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額為準。
第廿二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
險」,其保險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約同但保險以減額繳清保險
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
第廿三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
額為申請當時保險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
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得超過原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
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
其保險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
要保人辦「展期定期保險」,本約除「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完全殘廢
保險」及「全殘扶助保險」仍具效外,「祝壽保險」之效終止。
第廿四條【保險單借款】
約保險費付足一上者,要保人得以本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本公司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額。
以本約為質之借款本公司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約之效自借款本息超
過保單價值準備之日停止。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
要保人未返還者,本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因前二項致停止效之本約,其恢之申請準用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第廿五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條【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廿七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規定辦
一、 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
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
費的比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
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
息按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廿八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完全殘廢保險及全殘扶助保險的受為被保險人本人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身故保或喪葬費用保險人:
一、 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
司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要保人已另指定
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約第十一條應給付之完全殘廢保及第十三條應給付之全殘
扶助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本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人為
該部分保險之受人。
第廿九條【受人之受權】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受人原約
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三十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一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二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 害,終 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
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
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約人壽新終身壽險
(男性費)
10,000元保險額之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NWAA00 NWAB00 NWAC00
投保
10 15 20
15 399 282 225
16 406 287 229
17 413 291 233
18 419 296 236
19 426 301 240
20 433 306 243
21 440 310 247
22 447 316 250
23 454 321 254
24 461 326 259
25 470 330 262
26 477 336 267
27 487 343 273
28 496 350 278
29 506 357 283
30 515 364 290
31 525 371 296
32 535 379 301
33 546 387 307
34 557 394 314
35 568 402 320
36 579 410 328
37 590 418 335
38 603 428 341
39 613 436 349
40 625 445 356
41 639 455 364
42 650 463 372
43 663 473 380
44 677 483 389
45 690 492 397
46 704 503 406
47 717 514 416
48 732 525 426
49 746 536 436
50 760 548 446
51 776 560 458
52 791 573 470
53 807 585 482
54 823 600 495
55 841 613
56 859 629
57 877 644
58 895 660
59 914
60 935
61 956
62 977
63 1,000
約人壽新終身壽險
(性費)
10,000元保險額之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NWAA00 NWAB00 NWAC00
投保
10 15 20
15 341 241 192
16 347 245 195
17 354 249 198
18 359 253 202
19 365 257 204
20 372 262 208
21 378 267 212
22 384 271 215
23 391 276 219
24 398 281 223
25 405 286 225
26 412 290 229
27 420 297 234
28 429 303 239
29 437 308 244
30 447 315 249
31 455 322 255
32 465 327 260
33 474 334 265
34 484 342 271
35 494 348 277
36 504 356 282
37 514 362 289
38 524 371 295
39 535 379 300
40 546 385 307
41 557 394 314
42 568 402 320
43 580 411 328
44 592 419 335
45 603 427 341
46 616 436 349
47 628 446 357
48 640 454 365
49 654 465 372
50 667 475 382
51 680 486 390
52 695 495 399
53 708 507 408
54 723 517 419
55 737 528
56 752 541
57 768 553
58 785 566
59 801
60 819
61 836
62 854
63 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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