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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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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4.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1 12 31 日 台財保第 0910712714 號函核准
93 01 08 日 紐精算字第 9301003 號函備查
95 01 13 日 紐精算字第 9501004 號函備查
95 09 13 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號函修訂
95 12 22 日 金管保一字第 09502502851 號函修訂
第 一 條【附約的構成】
本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 依要保人之 申請,以團 體壽險主契 約
或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
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 於所用的文 字;如有疑 義時,以作 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主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 冊內所載之 人員或其配 偶、子女並 載
明於本附約者。
本附約所稱「配偶」是指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本附約所稱「子女」是指主契約被保險人出生滿十四 日且已離開 醫院之未婚 親生子女或 養
子女。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六、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
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
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診所」是指依醫療法設立並具備開業登記之公、私立診所。
本附約所稱「醫師」是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同一次事故」是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
事故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第 三 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第 四 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險範圍、
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 五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本公司依照
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 六 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 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之 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 其實際醫療 費用,超過 全民健康保 險
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 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 能證明被保 險
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 「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
額」
第 七 條【保險給付的削減】
本附約之被保險人如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繳 納保險費, 而於申領傷 害醫療保險 金
時,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就診者,本公司 按第六條約 定應給付之 傷害醫療保 險
金的六折核算給付保險金
第 八 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 九 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
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 十 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
金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
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十一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 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 所在地或指 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 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 後分期保險 費
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 間;月繳或 季繳者,則 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 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 知悉未能依 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 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 期間內發生 保
險事故時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十二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質詢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
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
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
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
身分證明編號、工作性質、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
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
效力終止。
第十五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數少於5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
二、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時。
三、主契約終止時。
本附約終止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六條【續保及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 ,經雙方議 定續保條件 後,續保的 始
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附約被保險人續保之保險年齡最高為七十五歲,但 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
時,其續保保險年齡最高為二十三歲。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 傷害事故時 ,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 受
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 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
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 司之事由致 未在前述約 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八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明細表及收據正本。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 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
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 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
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 ,按其差額 比率增收未 滿期保險費 。
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 在拒保範圍 內者,本公 司於接到通 知
後得終止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廿一條【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的原因終止本附約或被 保險人參加 本附約滿六 個月後喪失 本
附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如已投保本公司個人 險主契約者 得於本附約 終止或喪失 被
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 向本公司投 保不高於本 附約內該被 保
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傷害醫療保險附約,本公司按 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
保,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若被保險人未投保本公司主契約者,需投保本公司個 人意外傷害 保險主契約 再依前項規 定
辦理。
第廿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附約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而死亡時保險金由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或子女而死亡時,其保險金受領人順位如下:
一、主契約被保險人。
二、主契約被保險人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第廿三條【經驗分紅】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第廿四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五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六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 經驗分紅表
經驗分紅=(調整後年繳保險費總額-各項費用總和-保險成本
-前年度累積損失)×K
各項費用:含稅、服務費用、固定費用
保險成本=K×實際理賠+(1K)×預期理賠
預期理賠:扣除預定費用後之年繳總保費
經驗分紅可選擇抵繳下期保費或領回。
紐約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費率表
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十人以下之團體
(
無全民健保型
)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費率比
1 1.25 1.5 2.25 3.5 4.5
前三萬元
382~788 478~985 573~1182 860~1773 1337~2758 1719~3546
第四萬起每萬元
83~171 104~214 125~257 187~385 291~599 374~770
(
有全民健保型
)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費率比
1 1.25 1.5 2.25 3.5 4.5
前三萬元
229~473 286~591 344~710 515~1064 802~1656 1031~2129
第四萬起每萬元
50~103 63~129 75~155 113~232 175~361 225~464
十人以上(含)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
無全民健保型
)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費率比
1 1.25 1.5 2.25 3.5 4.5
前三萬元
382~733 478~916 573~1100 860~1650 1337~2566 1719~3299
第四萬起每萬元
83~159 104~199 125~239 187~358 291~557 374~716
(
有全民健保型
)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費率比
1 1.25 1.5 2.25 3.5 4.5
前三萬元
229~440 286~550 344~660 515~990 802~1540 1031~1980
第四萬起每萬元
50~95 63~119 75~143 113~214 175~333 225~428
團體傷害﹙意外﹚保險或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
公司想規劃團體傷害保險或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不知道版上有沒有相關保單可提供參考,謝謝。
· 回應 11
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4D)
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4D)計劃別-3萬,意思是因意外傷害去醫院治療含住院等全部雜費,每年限額3萬,超過3萬需自付差額的意思嗎?這樣解說正確嗎?
· 回應 12
公司友邦人壽幸福團體保險
請問一下公司保的團體險內容是什麼呢?加上我自己期滿的保險,要規劃那些保險才不會保障重複無效呢?
· 回應 17
安聯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限額實支實付型) (NAMR)
不好意思可以問一下安聯意外實支可以接受第二家那可以問一下他有規定NADR意外險保多少才可以保多少意外實支嗎?我可以保意外險10萬然後意外實支保10萬嗎?還是建議買全球人壽e直安心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 回應 5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 回應 4
台灣人壽-醫療險/ 意外傷害失能
請問這些保險若是在海外發生意外和就醫也會給付嗎?謝謝
· 回應 5
全球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XMB) 投保規則問題!!
我查詢(XMB) 的投保規則,發現上面顯示必須要傷害保險主附約『累積保額』要到500萬, (XMB)計畫才能到4萬,我這樣的理解是對的嗎🤨 這樣規劃是可以的嗎!
· 回應 11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調整到500 萬保額 有什麼其他限制嗎 ?我看他失能扶助金(每月) 還不錯
· 回應 7
台壽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比較
想請問大家,台壽的 NAMR和AT0兩款傷害醫療保險附約的差異在哪裡呢?我有發現他們最高能續保的年齡有差異,但由於不能保證續保,對我個人影響不大。如果兩張保單都投保在5萬額度,AT0保險的費用又比較低。請問我有看漏了什麼嗎?
· 回應 10
對「台新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MR)」有興趣
對「台新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MR)」有興趣因為最近遇到朋友開刀,要自費60,000打鋼板,想說這個是不是實質實付可以涵蓋的範圍? 
· 回應 16
「南山人壽成意實足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PAMR)」有興趣
對「南山人壽成意實足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PAMR)」有興趣失能扶助金(每月) - 保證總額 200W一個月兩萬領到上限200萬就沒了嗎?
· 回應 15
富邦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TMR)
請問之前已經有全球意外實支 現在還可以加保富邦意外實支嗎? 
· 回應 20
有關「富邦人壽平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ADE)」問題
對「富邦人壽平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ADE)」有興趣網站下方有寫其他意外事故(最高)2,000,000 元 其他意外事故 是指什麼?以及保單內提及「左列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搭乘陸上 或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公共建築物火災、電梯意外均尚未加計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金額」是指什麼意思?還想問富邦意外三寶 為什麼需要保到3個意外險呢?如果已有保失能險還需要再保ADE 嗎? ADE 主要是理賠什麼呢?
· 回應 3
對「遠雄人壽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RHR)」有興趣
對「遠雄人壽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RHR)」有興趣這保費會變動嗎?跟產險的意外險比較哪個划算啊?
· 回應 1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附加眷屬,主契約失效(如身故),附約還有用嗎?
· 回應 7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是什麼意思
對「富邦人壽享安寶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TMR)」有興趣
· 回應 18
請問台壽帳戶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甲型) (ATMR)
內容是意外實支也保證續保和台壽新出的龍好意意外傷害實支(不保證續保)有什麼差異? 
· 回應 4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請問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是否可以用台灣人壽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OTL1當主約來加保?
· 回應 9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問題詢問
已有保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 最新版為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最近業務告知要契約變更單為原可投保至75歲延長保障至85歲有規定一定要簽嗎??新舊版差異是否為保障投保年紀差異而已?? (HNRB)  75歲(HNRC)  85歲煩請解惑謝謝!!
· 回應 5
安泰重大疾病、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
民國92年時父母幫我買的主約繳費期已滿下面那兩個附約幫助不大嗎?
· 回應 24
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R-P)
想請問近期包皮有診所檢查發現有發炎問題也因此決定去做割包皮手術想請問此單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R-P)保險是否可申請理賠?謝謝回覆
· 回應 14
中國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MICAAI) 能掛附約嗎
有業務跟我說這不能掛 是真的嗎
· 回應 5
請問全球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定額型) (MIR)
請問全球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定額型) (MIR),剖腹產是給付基數是多少?因為手術表沒有寫到,請問有人知道嗎? 
· 回應 3
想要投保台灣人壽 意外醫療要選哪個?
人在板橋,想找業務員幫忙投保,保險業務或保經都可以,謝謝!想請問各位保險專家,台灣人壽的意外醫療有兩張商品,台灣人壽新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附約 (BI0) 與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乙型) (SMR2B) 文字看起來都差不多,請問有什麼不同呢?BI0 裡面寫到:非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診者,或雖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診,但有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攤之費用發生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七十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SMR2B 寫到:如被保險人之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攤者,本公司按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計算所得金額的百分之七十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請問這兩個意思有不同嗎? 再麻煩大家幫忙解答了,感謝幫忙 
· 回應 17
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的問題
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是不是意外受傷不理賠?要意外造成有失能等級才理賠?謝謝
· 回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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