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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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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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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
92 7 1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12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5 9 14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8 12 11 日 紐精算字第 9812002 號函備查
98 12 28 日 紐精算字第 9812012 號函備查
本傳家之愛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核定之壽險商品(商品名稱請詳附
件一),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單後始生效力。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內容有任何一項與原保險契約條款約定牴觸時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一、 「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因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目前醫療
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存活期不超過六個月者。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診治醫師與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不一致時,本
公司得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的醫師認定之。
二、 「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且取得被保險人傷害事故或罹患疾
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資格者。
前項之「醫師」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兄弟姐妹或直系血親尊卑親屬。
三、「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之行庫局為準。
第 三 條【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因「生命末期」向本公司申請「傳
家之愛保險金」,本公司依照本批註條款的約定,給付被保險人「傳家之愛保險金」。此項
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前項「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應在醫師開具醫療診斷書之日(以下簡稱診斷日)
起三十日內提出。超過三十日者,應請醫師開具新的醫療診斷書。
「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第 四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金額】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其金額為適用於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約當年度身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且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第 五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順序】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壽險契約順序如下
一、 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附加契約。
二、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主契約。
第 六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計算】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的「傳家之愛保險金」金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但保險給付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日不足六個月時,以契約保險屆滿日計算。扣除;
二、 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繳費期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加上;
三、 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
四、 有保險單借款者,保險單借款的本息。扣除
五、 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計算現值之日期以本公司給付日為準其折現率按特定行庫局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
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至保險給付日起六個月內如有生存保險金,本公司不給
付生存保險金。
第 七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 醫療診斷書。
四、 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如病理學檢查報、血液學檢查報告影像學檢查報告
等或本公司要求之指定檢查報告。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 八 條【契約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後的情形】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該壽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應就「傳家之愛保
險金」金額減少之,其減少部份自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視為終止契約。
該壽險契約所指定的各種保險金受益人,其後僅得受領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且其續期保險
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生存保險金均按減額後的保險金額計算。惟申請「傳家之愛
保險金」後之契約不得增加保險金額或辦理展期保險。
第 九 條【被保險人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前身故的通知】
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傳
家之愛保險金」前死亡,要保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
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受益人。但本公
司於收到被保險人死亡通知前已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保險單剩餘之保
險金給付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第 十 條【本批註條款之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批註條款不適用。
一、契約已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者。
二、
被保險人之「生命末期」係因下列原因之一者:
(1)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
要保人已對下列權利作拋棄或限制之聲明,且未取得利害關係人之書面同意者:
(1)保險單借款。
(2)終止契約。
(3)變更或指定受益人。
四、傳家保終身壽險前二年不得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
第十一條【其他附約效力的影響】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其他附加契約不受影響。
附件一 紐約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得批註之商品名稱
紐約人壽雙喜還本終身保險附約
紐約人壽雙福還本終身保
紐約人壽躉繳終身保險附
紐約人壽永利終身壽險
紐約人壽安心保本防癌保
紐約人壽滿福保重大疾病還本保險
紐約人壽新終身壽險
紐約人壽雙利得意分紅還本保險
紐約人壽步步高昇分紅還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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