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 但保險給付日至契約保 險期間屆滿
日不足六個月時,以契約保險屆滿日計算。扣除;
二、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 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 契約繳費期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加上;
三、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 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 保險期間屆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
四、有保險單借款者,保險單借款的本息。扣除;
五、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計算現值之日期以本公司給付日為準,其折現率按 特定行庫局每月第一個 營業日牌告
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至保險給付日起六 個月內如有生存保險金 ,本公司不
給付生存保險金。
第 七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師診斷書。
四、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 、血液生化檢查報告、 電腦斷層檢
查報告、內視鏡檢查報告或本公司要求之其他檢查報告。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 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 被保險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 八 條【契約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後的情形】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該壽 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應就 「傳家之愛
保險金」金額減少之,其減少部份自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視為終止契約。
該壽險契約所指定的各種保險金受益人,其後僅得受領 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且 其續期保險
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生存保險金均按減額後 的保險金額計算。惟申 請「傳家之
愛保險金」後之契約不得增加保險金額或辦理展期保險。
第 九 條【被保險人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前身故的通知】
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傳
家之愛保險金」前死亡,要保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受益人應即通 知本公司停
止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受益人。但
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死亡通知前已給付「傳家之愛保 險金」時,本公司僅就 本保險單剩
餘之保險金給付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第 十 條【本批註條款之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批註條款不適用。
一、契約已申請變更為展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者。
二、被保險人之「生命末期」係因下列原因之一者:
(1)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要保人已對下列權利作拋棄或限制之聲明,且未取得利害關係之書面同意者:
(1)保險單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