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計算】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的「傳家之愛保險金」金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但保險給付日至契約保險
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以契約保險屆滿日計算。扣除;
二、 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
約繳費期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
值。加上;
三、 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保
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可領取紅利之現值。
扣除;
四、 有保險單借款者,保險單借款的本息。扣除;
五、 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計算現值之日期以本公司給付日為準,其折現率按特定行庫局每月第一個營
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 保險金 」後 至保險 給付 日起六個月 內如有 生存 保險金,
本公司不給付生存保險金。
第 七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 醫療診斷書。
四、 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如病理學檢查報告、血液學檢查報告、影像
學檢查報告等或本公司要求之指定檢查報告。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
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 八 條【契約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後的情形】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該壽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應就「傳
家之愛保險金」金額減少之,其減少部份自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
視為終止契約。
該壽險契約所指定的各種保險金受益人,其後僅得受領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且其
續期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生存保險金均按減額後的保險金額計算。
惟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之契約不得增加保險金額或辦理展期保險。
第 九 條【被保險人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前身故的通知】
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
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前死亡,要保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
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給付受益人。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死亡通知前已給付「傳家之愛
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保險單剩餘之保險金給付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