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約定,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其他癌症」且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
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五十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或接受「安寧照護」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乘以「住院日數」,
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但接受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癌症義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不
給付本項保險金。
第十二條:癌症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或接受「安寧照護」且同一次住院日數累計超過六十日者,本公司除按第十
一條的約定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乘以第六十一日起算
之「住院日數」,給付「癌症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但接受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癌症義肢裝設或
癌症義齒裝設時,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第十三條: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住院醫療
或接受「安寧照護」,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零點二五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癌症出
院療養保險金」。但接受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癌症義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不給付本項保險
金。
若於「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範圍內身故,則僅給付至身故當日止。
第十四條: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且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住
院治療,而於被保險人入院(不含)前二週及出院(不含)後二週期間,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癌
症或因其併發症之門診治療者,每日門診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零點五倍(不論其每日門
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於出院(不含)
後二週內再入院治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住院期間之門診醫療日數不得重複計入門診日數。
但接受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癌症義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第十五條: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接受化學治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每次化學治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
的一點五倍,給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前項「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接受放射線治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每次放射線治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
額」的一點五倍,給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前項「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治療時,每次住院手術治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
的二十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接受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癌症義乳
重建手術、癌症義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第十八條: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後於門診接受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治療時,每次門診手術治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
的一點五倍,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接受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癌症義
乳重建手術、癌症義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第十九條: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接受骨髓(幹細胞)移植治療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百五十倍,給付「癌
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