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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鑫富一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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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鑫富一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祝壽保險金 2.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 2370- 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 .tw
103.03.10 新壽商開字第 1030000066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二、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 「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
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為準。
四、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依「基本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保險倍數所計得之數額各保
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倍數」例表如附件。
五、 「表定保險費」係指:
() 保險費採躉繳者: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躉
繳保險費。
() 保險費採分期繳者: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
年繳保險費。
六、 「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
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 被保險人身故日。
() 被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
() 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七、 「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
() 保險費採躉繳者:按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保險費」
後所計得之數額。
() 保險費採分期繳者: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
元為單位)乘以「表定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八、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單年度期初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保險費採躉繳者,則第一保單年度之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為純保險費。
九、 「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後每月與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則以該月之
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十、 「增加回饋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月日按當時
「基本保險金額」以保單週月日前一個月所屬之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
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後所計得之數額
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時,則以零計算。
十一、「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
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報酬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
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當月份宣告利率公布於本公司全國各服務中心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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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HF0
www.skl.com.tw)。
十二、「預定利率」:
()保險費採躉繳者,年利率 1.5%
()保險費採分期繳者,年利 2.25%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按第二十二條約定已給付之增
加回饋金總額後之餘額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
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該項保險金:
一、 身故。
二、 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三、 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
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
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
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
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
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
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
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公告的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墊繳保險費及其
利息,或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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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
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
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
達受益人。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
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
年解約金額詳見保險單之解約金表。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
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
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
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年
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
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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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
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
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基
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
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
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
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
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五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
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
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
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
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全
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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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第十四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全殘廢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
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
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
人。
第二十二條:增加回饋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同意承保後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
給付「增加回饋金」:
現金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月日依約定給付「增
加回饋金」予要保人。若給付之金額低於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時,則依本條第一
項第二款約定之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壹仟元(含)以上之保單週月日給付。
儲存生息︰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增加回饋金」將按每一保單週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
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時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
一併給付。
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加回饋金」之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時,
若有尚未給付之「增加回饋金」,將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因第八條第八項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約定終止或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
三項及第四項之情形時本公司一併將當時尚未給付之「增加回饋金」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第九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加回饋金之責任。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若由儲存生息
變更為現金給付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加回饋金」計息至下一保單週月日時給付予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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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加回饋金」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
第二十三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
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
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四條: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減額後之「基本保險金額」,不
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保險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減額繳清保險(躉繳不適用)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
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基本
保險金額」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基本保險金
額」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稱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及「應繳保險費總和」改按減額繳清保險
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加回饋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應給付的增加回饋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
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 1%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
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以
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或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以本契約預定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
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
日或全殘廢之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第二十六條:展期定期保險(躉繳不適用)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六歲起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第十三條
「祝壽保險金」「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
金」之給付金額改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方式計算至「展期定期保險」生效日當
時之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給付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展延期間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
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加回饋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應給付的增加回饋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
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 1%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
者為限。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不適用第二十二條之約定。
第二十七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各保單
度之可借金額上限如下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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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HF0
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各保單年度之可借成數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年度
70%
2 年度至第 5 年度
75%
6 年度至第 10 年度
85%
11 年度及以後
90%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八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九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
本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其利息按
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
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
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二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四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10頁之7)
商品代號:HF0
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0頁之8)
商品代號:HF0
附表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
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項目 永久完全殘廢程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10頁之9)
商品代號:HF0
附件
「當年度保險倍數」例表
保單
年度
繳費期間
保單
年度
繳費期間
保單
年度
繳費期間
躉繳 6年期 10 年期 躉繳 6 年期 10 年期 躉繳 6年期 10 年期
1 0 0 0 41 3.60 3.60 3.60
81
9.70 9.70 9.70
2 1.10 0 0 42 3.70 3.70 3.70
82
9.90
9.90 9.90
3 1.15 0 0 43 3.80 3.80 3.80
83
10.10 10.10 10.10
4 1.20 0 0 44 3.90 3.90 3.90
84
10.30
10.30 10.30
5 1.25 0 0 45 4.00 4.00 4.00
85
10.50 10.50 10.50
6 1.30 0 0 46 4.10 4.10 4.10
86
10.70
10.70 10.70
7 1.35 1.35 0 47 4.20 4.20 4.20
87
10.90
10.90 10.90
8 1.40 1.40 0 48 4.30 4.30 4.30
88
11.10 11.10 11.10
9 1.45 1.45 0 49 4.40 4.40 4.40
89
11.30 11.30 11.30
10 1.50 1.50 0 50 4.50 4.50 4.50
90
11.50 11.50 11.50
11 1.55 1.55 1.55 51 4.60 4.60 4.60
91
11.90 11.90 11.90
12 1.60 1.60 1.60 52 4.70 4.70 4.70
92
12.30
12.30 12.30
13 1.65 1.65 1.65 53 4.80 4.80 4.80
93
12.70
12.70 12.70
14 1.70 1.70 1.70 54 4.90 4.90 4.90
94
13.10 13.10 13.10
15 1.75 1.75 1.75 55 5.00 5.00 5.00
95
13.50 13.50 13.50
16 1.80 1.80 1.80 56 5.10 5.10 5.10
96
13.90 13.90 13.90
17 1.85 1.85 1.85 57 5.20 5.20 5.20
97
14.30 14.30 14.30
18 1.90 1.90 1.90 58 5.30 5.30 5.30
98
14.70
14.70 14.70
19 1.95 1.95 1.95 59 5.40 5.40 5.40
99
15.10
15.10 15.10
20 2.00 2.00 2.00 60 5.50 5.50 5.50
100
15.50 15.50 15.50
21 2.05 2.05 2.05 61 5.70 5.70 5.70
101
15.90 15.90 15.90
22 2.10 2.10 2.10 62 5.90 5.90 5.90
102
16.30 16.30 16.30
23 2.15 2.15 2.15 63 6.10 6.10 6.10
103
16.70 16.70 16.70
24 2.20 2.20 2.20 64 6.30 6.30 6.30
104
17.10
17.10 17.10
25 2.25 2.25 2.25 65 6.50 6.50 6.50
105
17.50
17.50 17.50
26 2.30 2.30 2.30 66 6.70 6.70 6.70
106
17.90 17.90 17.90
27 2.35 2.35 2.35 67 6.90 6.90 6.90
107
18.30 18.30 18.30
28 2.40 2.40 2.40 68 7.10 7.10 7.10
108
18.70 18.70 18.70
29 2.45 2.45 2.45 69 7.30 7.30 7.30
109
19.10 19.10 19.10
30 2.50 2.50 2.50 70 7.50 7.50 7.50
110
19.50
19.50 19.50
31 2.60 2.60 2.60 71 7.70 7.70 7.70
111
19.90 19.90 19.90
32 2.70 2.70 2.70 72 7.90 7.90 7.90
33 2.80 2.80 2.80 73 8.10 8.10 8.10
34 2.90 2.90 2.90 74 8.30 8.30 8.30
35 3.00 3.00 3.00 75 8.50 8.50 8.50
36 3.10 3.10 3.10 76 8.70 8.70 8.70
37 3.20 3.20 3.20 77 8.90 8.90 8.90
38 3.30 3.30 3.30 78 9.10 9.10 9.10
39 3.40 3.40 3.40 79 9.30 9.30 9.30
40 3.50 3.50 3.50 80 9.50 9.50 9.50
(10頁之10)
商品代號:HF0
單位:新臺幣元
男性 女性
躉繳 躉繳
0 40266 0 40266
1 40048 1 40048
2 39814 2 39814
3 39564 3 39565
4 39299 4 39299
5 39016 5 39016
6 38716
6 38717
7 38398
7 38399
8 38062
8 38063
9 37707
9 37708
10 37334
10 37334
11 36940 11 36941
12 36527 12 36528
13 36094 13 36094
14 35639 14 35638
15 35163 15 35162
16 34665
16 34662
17 34143
17 34140
18 33597
18 33594
19 33027
19 33024
20 32433
20 32430
21 31813
21 31810
22 31729
22 31726
23 31636
23 31632
24 31532
24 31528
25 31418
25 31414
26 31294
26 31289
27 31159
27 31154
28 31013
28 31007
29 30856
29 30849
30 30686
30 30680
31 30505
31 30498
32 30312
32 30305
33 30106
33 30098
34 29887
34 29878
35 29656
35 29645
註: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保險金額:1萬元
投保
年齡
投保
年齡
新光人壽鑫富一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HF0 版數:1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單位:新臺幣元
男性 女性
躉繳 躉繳
保險金額:1萬元
投保
年齡
投保
年齡
新光人壽鑫富一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HF0 版數:1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36 29410
36 29398
37 29150
37 29138
38 28876
38 28863
39 28587
39 28573
40 28283
40 28268
41 27964
41 27947
42 27629
42 27612
43 27277
43 27258
44 26909
44 26889
45 26524
45 26503
46 26122
46 26098
47 25701
47 25676
48 25261
48 25236
49 24803
49 24776
50 24325
50 24297
51 23827
51 23797
52 23749
52 23717
53 23662
53 23629
54 23568
54 23532
55 23467
55 23428
56 23358
56 23317
57 23241
57 23197
58 23116
58 23068
59 22982
59 22930
60 22839
60 22784
61 22685
61 22627
62 22525
62 22462
63 22356
63 22286
64 22176
64 22102
65 21988
65 21908
66 21790
66 21703
67 21583
67 21489
68 21365
68 21264
69 21137
69 21028
70 20900
70 20782
71 20651
71 20525
72 20392
72 20257
73 20125
73 19977
74 19847
74 19687
75 19560
75 19386
76 19264
76 19074
77 18959
77 18753
78 18649
78 18421
79 18339
79 18080
80 18029
80 17732
註: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6年期 10年期 6年期 10年期
0 3213 2047 0 3213 2047
1 3219 2051 1 3219 2051
2 3224 2054 2 3224 2055
3 3227 2057 3 3228 2057
4 3229 2058 4 3230 2058
5 3230 2058 5 3230 2058
6 3229 2057 6 3229 2058
7 3226 2056 7 3226 2056
8 3221 2053 8 3222 2053
9 3215 2049 9 3215 2049
10 3207 2043 10 3207 2043
11 3196 2037 11 3196 2037
12 3184 2029 12 3184 2029
13 3169 2020 13 3169 2020
14 3153 2009 14 3153 2009
15 3133 1997 15 3133 1997
16 3112 1983 16 3112 1983
17 3087 1967 17 3087 1967
18 3061 1950 18 3060 1950
19 3031 1931 19 3031 1931
20 3022 1926 20 3021 1925
21 3022 1926 21 3022 1926
22 3023 1926 22 3023 1926
23 3024 1927 23 3024 1927
24 3025 1927 24 3024 1927
25 3025 1928 25 3025 1928
26 3026 1929 26 3026 1928
27 3033 1933 27 3033 1932
28 3041 1938 28 3041 1938
29 3048 1942 29 3047 1942
30 3054 1946 30 3053 1946
31 3058 1949 31 3057 1948
32 3061 1951 32 3060 1950
33 3063 1952 33 3062 1951
34 3063 1952 34 3062 1951
35 3062 1951
35 3061 1951
註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註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
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新光人壽鑫富一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HF A 版數:1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投保
年齡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 女性(年繳)
6年期 10年期 6年期 10年期
新光人壽鑫富一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HF A 版數:1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投保
年齡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 女性(年繳)
36 3059 1949 36 3058 1949
37 3054 1947 37 3053 1946
38 3048 1942 38 3047 1941
39 3040 1937 39 3038 1936
40 3029 1931 40 3028 1930
41 3017 1923 41 3016 1922
42 3003 1914 42 3002 1913
43 2987 1904 43 2985 1902
44 2968 1892 44 2966 1891
45 2947 1879 45 2945 1877
46 2924 1864 46 2922 1862
47 2898 1848 47 2896 1846
48 2870 1829 48 2867 1827
49 2838 1810 49 2836 1807
50 2804 1788 50 2801 1786
51 2793 1781 51 2790 1778
52 2794 1782 52 2791 1779
53 2795 1782 53 2792 1779
54 2798 1784 54 2794 1781
55 2807 1790 55 2803 1787
56 2814 1795 56 2810 1791
57 2821 1799 57 2816 1795
58 2826 1803 58 2821 1799
59 2831 1806 59 2825 1801
60 2834 1808 60 2828 1803
61 2836 1810 61 2829 1804
62 2837 1811 62 2829 1804
63 2836 1811 63 2828 1804
64 2834 1810 64 2825 1802
65 2831 1809 65 2821 1800
66 2826 1806 66 2815 1797
67 2819 1803 67 2808 1793
68 2811 1798 68 2799 1787
69 2802 1793 69 2789 1781
70 2791 1787 70 2776 1774
71 2778 71 2762
72 2763 72 2746
73 2746 73 2728
74 2728
74 2709
註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註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
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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