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交通意外殘
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交通意外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
較嚴重項目的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
廢,視同已給付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
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交通意外事故申領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
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條: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千分之十為準,依
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於殘廢診斷確定當日起,每月逢本契約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
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限最高以六十個月為限,不受本契約終
止之限制。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
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給付
各項「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千分之十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
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
的「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的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
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的「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每月生活照護保
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
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之給付期限內身故時,受益人得申請將給付期限內尚未領取之
「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依年利率 1.50%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受益人。
第十一條: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萬分之
十五給付「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始接受手術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
險人之手術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二條: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萬分之五給付
「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始接受手術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手
術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三條:傷害住院手術關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除依第十一條約定給付「傷
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萬分之五給付「傷害住院手術關懷保險金」。但超過
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手術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
在此限。
前項「傷害住院手術關懷保險金」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且已接受縫合處置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萬分之
五乘以附表二(意外創傷縫合給付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給付「傷害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
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相對應之給付倍數最大者給付傷害創傷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