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新得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_保險單條款 第 1 頁,共 6 頁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新得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樣本】
主要給付項目:年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險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計算應分配保險單紅利,不適用其他分紅保險單相關規範。保險單紅利
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可能會變動為較高或較低之數字,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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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4.16 台財保第 0910750357 號函核准
91.08.26(91)新壽綜企字第 0058 號函核備
91.12.23(91)新壽綜企字第 0091 號函核備
93.12.31(93)新壽商開字第 0093 號函備查
94.05.26(94)新壽商開字第 0041 號函備查
94.06.28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50940 號函辦理
94.12.23(94)新壽商開字第 0114 號函備查
96.03.28(96)新壽商開字第 0036 號函備查
96.08.31 依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97.01.17(97)新壽商開字第 0011 號函備查
96.12.03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610 號函修正
98.11.02 新壽商開字第 0980010081 號函備查
98.12.01 新壽商開字第 0980010096 號函備查
99.09.01 依 99.06.03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
99.11.01 依 99.09.01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7794 號函修正
100.02.11 新壽商開字第 1000000060 號函備查
101.07.01 新壽商開字第 1010000112 號函備查
102.12.10 新壽商開字第 1020000331 號函備查
103.01.01 新壽商開字第 1030000025 號函備查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
之期間。本契約之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三種,本公司依要保人所選擇並記載
於保險單者為準。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
額。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
年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
報酬率而訂定,並不得為負數;當月份宣告利率公布於全國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站(網址為
http://www.skl.com.tw)。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
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
同意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