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保人未按前項規定繳付保險費時,本公司得視同其放棄原定期繳費之約定。放棄原定期繳費
約定後,本契約繼續有效,且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恢復原定期繳費之約定。
要保人除前項約定交付之保險費外,亦得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交付約定外之保險費,每一保單
年度內不得高於十二次,每次繳交保險費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每一保單年度內最高不得高於
新台幣一百萬元。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不再收受保險費。
第六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
準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年度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後之和。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七條: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保險年齡五十歲至保險年齡八十歲間之任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
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
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九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
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九十日後之保單週年日,且須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五十歲至八十歲間的保
單週年日。
但本契約始期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低於十年。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年金之給付一律採帳戶自動轉帳的方式。
第八條: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
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六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
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年金保
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第九條:年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含)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逢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契約仍屬
有效者,本公司依第八條計算之年金金額及保險單所載之給付方式,給付年金。
被保險人雖於本契約的「保證期間」未屆滿前身故,本公司仍繼續將「保證期間」內之年金給付
與受益人,不受被保險人須生存之限制。
被保險人在第二條約定之「保證期間」內身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得申請將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依第八條計算年金金額時所採用之預定利率貼現計算一次給付與受益人,本契約
即行終止;被保險人在第二條約定之「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再
負給付年金之責。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
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
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