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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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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平安意外傷害 321 保險附約條款(本附約需附加訂約始生效)
※投保新防癌終身壽險者,本附約所稱主契約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主被保險人本人
89.12.300890751453
90.06.08壽綜企字第 0037 號函核備
93.08.23 新壽商開0065
新光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外身故保險金 2.意外殘廢保險金
82.07.29 821212391 號函核准
85.09.10 852370068 號函修正
93.05.21壽商開字第 0039 號函核備
第一條: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新光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約(以下簡稱主約)要保人之申
請,並經本公司之同意,附加於主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保險對象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具備下資格之一,且記載於主約保險單之本附約被保險人:
一、主約被保險人本人。
二、主約被保險人之配偶。
三、主約被保險人之子
前項所稱「配偶」係指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與主約被保險人本人間存有合法
婚姻關係之夫或妻而言前項所稱「子係指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為主
被保險人之未滿廿歲且未婚之親子、養子、及同一戶口內之繼子而言。
第三條:定義
本附約所稱之「意外傷害事故」、「醫院」係依下之規定:
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
害而致殘廢或死亡。
前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二、醫院:係指登記合格的醫院。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
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附約保險費的交付、保險費的墊繳
本附約之保險費,應於保險期間內與約之保險費一併交付。
約繳費之期間內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還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主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
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主約及本附約應繳保險費及息,使
本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
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當時財政部核定的利率計算。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主
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主約及本附約保險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附約效停止。
條: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之保險期間為一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繼續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更新本附約
使其繼續有效至主約之繳費終期止
約投保終身壽險者如依前項續保至主約繳費終期日時被保險人之保險齡未達十五
則要保人得繼續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至被保險人齡屆滿
五歲後之第一個主約週日止。
約投保投資型商品者本附約最高續保期限至被保險人齡屆滿十五歲後之第一個主
日止。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約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
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主
約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
約有效期間內,本附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繳清按日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
時起,本附約始能恢
第九條:意外身故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之保險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
第十條:意外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致成
附表所二十八項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額按
該表所給付。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
附表所二項以上殘廢程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殘廢保
之和最高以本附約之保險額為限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
意外殘廢保險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前)的殘廢附表所
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保險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殘廢保險,但以前的殘
廢,視同已給付意外殘廢保險,應扣除之。
第十一條: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附約對每一被保險人意外殘廢或意外身故保險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保險額為限
給付合計分別達本附約之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額時,本附約就該被保險人之部份即消滅。
第十二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事由致成死亡或殘廢時,本公司負給付保的責任。
一、受人的故意為,但其他受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標準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及其似的武裝變。但約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污染。但約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殘
廢保險
第十三條:除外責任(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下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或殘廢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負給付保險
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機及自由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第十四條: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附約無效,本公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十五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如有故
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本附約而且退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
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附約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
達受人。
第十條: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計算已經過
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附約應即終止
一、主約消滅。
二、主約變為「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時。
如保險期間尚未屆滿本公司應從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退還未滿
期保險費。
第十七條:職業或職務變的通知義務
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變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主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應即
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
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之日起按其差額比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
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之日起按其差額比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主約被保險
人本人或其配偶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
得終止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
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折算保險給付。
但主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所變的職業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負給付保險
責任。
第十八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
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事
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九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於戶籍資所載失蹤之日起
滿一仍未尋獲或要保人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約所約定之
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九條約定先給付意外身故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意外身故保險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廿條:保險的申請
人申請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申請「意外身故保險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被保險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申請「意外殘廢保險」者,另具醫院出具之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
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五、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意外殘廢保險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一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約被保險人本人「意外身故保險」之受人與主約的身故保險人約定相同。
配偶「意外身故保險」之人為主約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另指定或變
「意外殘廢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另指定或變
第廿二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廿三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四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一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廿五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
等級 項目 給付
雙目失明者。(註一)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為
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註四)
附約保險
100%
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關節以上機能永
久完全喪失者。
(註五)
十手指缺失者。
()
附約保險
75%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一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二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七)
十三 十足趾缺失者。
(註八)
附約保險
50%
十四 耳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九)
十五 一目視永久完全喪失者。
脊柱永久遺顯著運動障礙者。(註十)
十七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八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九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二十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廿一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廿二 一足五趾缺失者。
附約保險
35%
廿三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廿四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廿五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廿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著障礙者。
(註十一)
附約保險
15%
廿七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廿八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附約保險
5%
註:
一、失明的認定:
(一)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二)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O.O二以下而言。
(三)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
在此限。
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一)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能發出者。
(二)聲帶全部剔除者。
(三)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嚼運動,除
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五、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如
圖。
、(一)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二)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三)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
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予計入。
七、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
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
八、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九、聽喪失的認定:
(一)聽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測定器為之。
(二)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在五OO、一OO二OOO、四OOO赫(hertz)
的聽喪失程
分別 a、b、c、d;dB(強音單位)時,其(a+2b+2c+d)之之一的值
80dB 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原希望者。
十、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
動之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十一、鼻部殘廢的認定:
(一)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二)機能永久遺顯著障礙係指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十二、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新光特定傷害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金 2.殘廢保險金
89.12.30 0890751453 號函
90.06.08壽綜企字第 0037 號函核備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定與有效期間
「新光特定傷害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新光安心傷害保險」「新光企業管
人身意外保險」或「新光人身意外保險」(以下簡稱傷害保險個人保單)及「新光平安意外傷害
保險附約」「新光綜合保障附約」(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單之傷害保險附約)要保人之申請、繳納
險費,並經本公司之同意,附加於傷害保險個人保單或人壽保險單之傷害保險附約訂定之。
約另有約定外本附加條款需與傷害保險個人保單或人壽保險單之傷害保險附約同時附加投
保,且本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與傷害保險個人保單或人壽保險單之傷害保險附約同。
第二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特定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
前項所稱特定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發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公共場所火
災意外」、及「電梯意外」事故。
一、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人員),搭乘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對大眾開放
並定時定點營運於特定線間並有合法營業執照之下三種民用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括被保險人自租賃之交通工具及計程)在駛期間中、駛中途接受乘客上下、船、航
空機、裝卸行李、充填汽油、機油、水、裝換胎、機件期間,因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
遭受之特定傷害事故。
(一)公共輛:係指電(含駛於鐵、地下鐵、捷運、高鐵之動力車輛)、火、及公
客運、市區汽客運。
(二)公共船舶:係指供公眾使用並裝有機械用以航之動船舶。
(三)航空客機、載客用直昇機。
二、公共場所火災意外:
被保險人於戲(劇)院、旅館、餐、百貨公司、歌(舞)廳、站站區、機場、碼頭、公眾體
(場)場、公開放公眾使用之演講廳或其他建築物內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因火災而遭遇之特定傷害事故
三、電梯意外:
被保險人於搭乘大廈或大之廂型電梯之期間內(包括進、出該電梯),因電梯發生意外致
被保險人遭受特定傷害事故;含建築工地、礦場、工程或救災使用之電梯或升梯。
同一特定傷害事故同時符合「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公共場所火災意外」「電梯意外」
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一項為限。
第三條:身故保險
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本附加條款約定的特定傷害事故自特定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按傷害保險個人保單或人壽保險單之傷害保險附約條
款給付保險外,另按本附加條款保額全額給付「身故保險
第四條:殘廢保險
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本附加條款約定的特定傷害事故自特定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十九項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除按傷害保險個人保單或人
壽保險單之傷害保險附約條款給付保險外,本公司另給付「殘廢保。其額按本附加條
款保險額與該表所之「殘廢給付」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二項以上殘廢程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
之和最高以保險額為限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
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因本次特定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前)的殘廢,
表所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但以前的殘廢
同已給付殘廢保險,應扣除之。
新光航空傷害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金 2.殘廢保險金
89.12.30 0890751453 號函
90.06.08壽綜企字第 0037 號函核備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定與有效期間
「新光航空傷害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新光安心傷害保險」「新光企業管
人身意外保險」「新光人身意外保險」(以下簡稱傷害保險)「新光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新光綜合保障附約個人保單」(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單之傷害保險附約)要保人之申請、繳納保
費,並經本公司之同意,附加於傷害保險個人保單或人壽保險單之傷害保險附約訂定之。
約另有約定外本附加條款需與傷害保險個人保單或人壽保險單之傷害保險附約同時附加投
保,且本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與傷害保險個人保單或人壽保險單之傷害保險附約同。
第二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特定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
前項所稱航空傷害事故,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人)搭乘以大眾運
輸為目的對大眾開放並定時定點營運於特定線間並有合法營業執照之航空客機載客用直
昇機(包括被保險人自租賃之交通工具)駛期間中駛中途接受乘客上下航空機裝卸
行李、充油、機油、水、裝胎、機件期間因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遭受非由疾病引
起之外突發事故。
第三條:身故保險
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本附加條款約定的航空傷害事故自航空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按傷害保險個人保單或人壽保險單之傷害保險附約條
款給付保險外,另按本附加條款保額全額給付「身故保險
第四條:殘廢保險
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本附加條款約定的航空傷害事故自航空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十九項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除按傷害保險個人保單或人
壽保險單之傷害保險附約條款給付保險外,本公司另給付「殘廢保。其額按本附加條
款保險額與該表所之「殘廢給付」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航空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二項以上殘廢程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
之和最高以保險額為限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
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因本次航空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前)的殘廢,
表所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但以前的殘廢
同已給付殘廢保險,應扣除之。
附表 殘廢程與保險給付表
等級 項別 給付比
雙目失明者。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為
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100%
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關節以上機能永
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缺失者。
75%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一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二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三 十足趾缺失者。
50%
十四 重症燒燙傷。(註一)
十五 耳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目視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七 脊柱永久遺顯著運動障礙者。
十八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九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廿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廿一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廿二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廿三 一足五趾缺失者。
35%
廿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廿五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廿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廿七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顯著障礙者
15%
廿八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廿九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5%
註一:
重症燒燙傷的認定係指由火焰、化學物、電器射能、爆炸或高溫造成皮膚損傷或肺功
能障礙其嚴重程達下四種情形之一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第 15 日仍生存者而言
(一)
燙傷面積全身之廿%(含)以上。
(二)
燙傷面積全身之十%(含)以上。
(三)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臉、眼、耳、鼻、口)功能障礙。係指下二種情形均符合者:
1、 眼及其附屬器官(如水晶體、瞳孔、角膜、視網膜等等)之燒傷。
2、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併有身體部份損傷。
(四)
肺部有吸入熱氣或煙而引發肺功能障礙。
其燒燙傷面積的計算係按「九的法則」(如附註)計算出燒燙傷部份佔全身體表面積的百分比。
附註 「九的法則」(註
註:頭部、上肢、胸腹、上背部下背部、下肢前側及後側各佔百分之九會陰部佔百
分之一,合計百分之百。
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費表(代號3%)
保險額:10萬元 單位:新台幣元
本人、配偶
(每名) 分人
127 66 33 11
216 112 57 19
154 80 40 14
180 94 47 16
260 135 68 23
392 204 103 34
498 259 130 44
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4D)
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4D)計劃別-3萬,意思是因意外傷害去醫院治療含住院等全部雜費,每年限額3萬,超過3萬需自付差額的意思嗎?這樣解說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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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 Go 平安 new 終身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 跟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保險 會推薦哪個?
請問6個月小孩 新光人壽 Go 平安 new 終身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 跟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保險 會推薦哪個?新光 是說可以直接繳20年就終身南山 是一年一約到16歲繳20年才終身可是 之後會還本——-備註忘記打 南山是有主約 只是 意外傷害 . 長期照顧2項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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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富邦人壽平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ADE)」問題
對「富邦人壽平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ADE)」有興趣網站下方有寫其他意外事故(最高)2,000,000 元 其他意外事故 是指什麼?以及保單內提及「左列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搭乘陸上 或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公共建築物火災、電梯意外均尚未加計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金額」是指什麼意思?還想問富邦意外三寶 為什麼需要保到3個意外險呢?如果已有保失能險還需要再保ADE 嗎? ADE 主要是理賠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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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光人壽活力Go平安傷害保險 (20D)有興趣
如題,本人55歲,職業等級一級,目前已有投保意外三寶(三商美邦),想再多加100萬的意外險額度,看新光20D的保障內容很不錯,主約可以單獨購買,又有大眾運輸的加碼和日額給付,版上討論度好像不高,是有特定的投保規則嗎?可以透過保經購買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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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遠雄人壽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RHR)」有興趣
對「遠雄人壽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RHR)」有興趣這保費會變動嗎?跟產險的意外險比較哪個划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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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人身意外保險(傷害死殘) (20) 主約詢問
「新光人壽人身意外保險(傷害死殘) (20) 請問這張保險可以當新光L6D和R1D的主約嗎?都是一年一約非保證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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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時刻守護一年期傷害保險_牙齒
對「新光人壽時刻守護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 (K6A01)」有興趣想了解若是意外損害了牙齒,如牙齡斷裂或神經壞死,顯微根管、牙冠牙套等是否理賠?以及運動造成的意外傷害如常見的扭傷等,連帶產生的增生治療或物理治療是否在理賠範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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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 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想請問友邦的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ADDR) 為何有兩種費率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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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術醫療保險附約 剖腹
請問有保此附約60萬額度,請問剖腹是理賠多少金額呢?對「(停售)新光人壽⼿術醫療保險附約 (V)」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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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投保 法國巴黎產物永保平安傷害保險專案
想投保 法國巴黎產物永保平安傷害保險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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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成意實足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PAMR)」有興趣
對「南山人壽成意實足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PAMR)」有興趣失能扶助金(每月) - 保證總額 200W一個月兩萬領到上限200萬就沒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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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綜合醫療保險附約 (Y%)
對「(舊版)新光人壽綜合醫療保險附約 (Y%)」有興趣這個附約的手術理賠要住院才能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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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TMR)
請問之前已經有全球意外實支 現在還可以加保富邦意外實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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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手術醫療保險附約保額試算
對「(停售)新光人壽手術醫療保險附約 (V)」有興趣想詢問無痛自費大腸鏡,發現息肉切除,是保額的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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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怎麼投保法商法國巴黎產物永保平安傷害保險
我想投保法商法國巴黎產物永保平安傷害保險 ,請問是需要找保險經紀人嗎?還是巴黎產物能直接投保呢?先謝謝各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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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一年期手術健康保險附約 (H2
對「新光人壽一年期手術健康保險附約 (H2)」有興趣目前手頭有正在繳當中的1. 健康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2.  安心久久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3. 新長安終身壽險 (已繳完)目前有附約安心住院保險附約 因為H2需要有主約 可以納入我以上3個的其中之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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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重大疾病、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
民國92年時父母幫我買的主約繳費期已滿下面那兩個附約幫助不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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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綜合保障附約(個人)之手術保險金
我媽媽於多年前有幫我保新光人壽的綜合保障附約(個人)保額為30萬元今天請新光客服寄合約給我 仔細研究了一下裡面的內容有個疑問的地方想請教條文第10條寫到: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限內,遭遇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因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並施予下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依附約保險金額之百分率的定額給付「手術保險金」(詳見新光人壽手術保險金表之附約百分率)https://reurl.cc/VNzZWb(P.6有手術保險金表)假設我今天以治療針眼做了麥粒腫切割手術新光人壽手術保險金表中【115-2麥粒腫手術】的給付百分率為5%在符合上述條文一切規定的情況下我可以得到300000*0.05=15000的手術保險金 而非我做這個手術多少錢新光賠我多少錢(實支實付)是這樣算嗎?還是我有理解錯誤的地方盼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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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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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是什麼意思
對「富邦人壽享安寶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TMR)」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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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 新光人壽綜合保障附約/綜合醫療保險附約 舊附約條款
大家好之前爸爸有給我保這個然而保險單之後辦理部分解約被業務員拿走了再也沒有還申請保險單重發重寄的時候發現條款附約手術表多了一些以前沒有的手術例如氣球擴張術之類的因此有懷疑附約中手術紀錄表是否隨著時代有更換?!!所以想問大家有沒有以前有保這個保險的~~手邊還有保險單的可不可以拍照給我參考呢?版次在93年前,不過參考用所以版次不同也沒關係~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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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安心住院保險附約(新修訂)V.S.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安心住院保險附約(新修訂) 跟 新光人壽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1) 的差別在哪? 如果都是以HS-10為例,保障差在哪我自己比較後發現差不多保費卻差蠻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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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 手術醫療保險附約 V1D01,Y1D01
86投保,V1D01-保額30萬Y1D01保額-500橈骨粉碎性骨折手術,住院4天請問理賠金額是多少因為年代太久,你沒申請過理賠,保單搬家後已經不見了,目前申請補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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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傷害保險,與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乙) (XB9) 保障相同嗎
請問-1.全方位傷害保險—傷害醫療擇優1000元 與 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乙) (XB9) --保障相同嗎?2. 全方位傷害保險-住院日額(BP) 1000 元 與  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甲) (XB8)  保障相同嗎 3. 全方位傷害保險死殘(BO1)  12萬  與  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B7) 有興趣  保障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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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
請問 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 有開放配偶加保附約嗎#眷屬附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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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從新至舊
(停售)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32D)
銷售期間
110/11/30 ~ 已停售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32D)
銷售期間
110/07/01 ~ 110/11/29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32D)
銷售期間
109/09/02 ~ 110/06/30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32D)
銷售期間
109/01/01 ~ 109/09/01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32D)
銷售期間
107/09/14 ~ 108/12/31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106/01/01 ~ 107/09/13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104/08/04 ~ 105/12/31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104/02/18 ~ 104/08/03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9/11/30 ~ 104/02/17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9/09/23 ~ 99/11/29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9/08/20 ~ 99/09/22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9/03/05 ~ 99/08/19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7/05/31 ~ 99/03/04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7/05/15 ~ 97/05/30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3%)
銷售期間
96/12/28 ~ 97/05/14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6/09/01 ~ 96/12/27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3%)
銷售期間
96/01/15 ~ 96/08/31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5/12/11 ~ 96/01/14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5/10/01 ~ 95/12/10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4/06/13 ~ 95/09/30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3/10/01 ~ 94/06/12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3%)
銷售期間
93/08/09 ~ 93/09/30
(舊版)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3%)
銷售期間
90/06/08 ~ 9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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