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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安心團體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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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安心團體一年定期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日病房費用保險金、2.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3.一般門診保險金、4.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5.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6.加護病房補償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疾病」是指被保險人自生效日起經過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但個別被保險人續保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98.06.12 新壽商開字第 0170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
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或其父母配偶子女或
配偶之父母。
本契約所稱「父母」是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人員之親父母養父母及同一戶籍內之繼父母而
言。
本契約所稱「配偶」是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人員戶籍登記之配偶而言。
本契約所稱「子女」是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人員之未滿二十三歲之親子女養子女及同一戶
籍內之繼子女而言。
本契約所稱「傷害」是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疾病」是指被保險人自生效日起經過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但個別被保險人
續保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
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是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住院」是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連續住院診療達
六小時以上者。
本契約所稱「任何一次事故」是指由同一傷害或疾病及由此引起併發症所致之事故但出院十
四日後又因同一原因再引起之事故,則為另一次事故。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
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第三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
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療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
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
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每日病房費
用保險金」,但每日給付之保險金以不超過保險單上所載之「住院醫療日額」為限,且任何一
次事故之住院診療期間最長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第七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
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住院醫療費
用保險金」,但任何一次事故以不超過保險單上所載之「住院醫療日額」之四十倍為限。
(1)醫藥費(依醫院所出之收據為準,如經醫師處方治療所必需之醫藥,而在醫院外購買,所
出具之收據,得予認定)
(2)敷料、普通外科夾板及石膏整型費。
(3)化驗室檢查費。
(4)心電圖檢查費。
(5)基礎代謝率檢查費。
(6)物理治療費。
(7)麻醉及氧氣及其處理費
(8)X光檢查費。
(9)手術費。
(10)血液及血漿及其輸注費
(11)醫師診查費。
(12)救護車費。
(13)指定醫師。
(14)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第八條:一般門診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門診診療時本公司對其在醫院所實際支出之門診費用給付「一般門
診保險金」,但不得超過保險單上所載之「每次門診費用」為限。
前項門診每日僅限一次,全年合計以三十次為限。
第九條: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診療時之同一次住院診療的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一週內或住院時
接受手術診療之同一次住院診療的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本公司對其在醫院所實際支出之
門診費用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但不得超過保險單上所載之「每次住院前後門診費用」
為限。
前項門診每日僅限一次。
第十條: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於同一住院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無法提供
收據且未向本公司申請第六條及第七條之保險金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乘以
險單上所載之「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且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九
十日為限。
受益人申請本條「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不得再向本公司請求第六條及第七條之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診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到
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且未向本公司申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保險金者其未
住院部份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保險單上所載之「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
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定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
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
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就同一傷害事故曾依前項申領骨折醫療給付如另住院診療且按實際住院日數計算較高者,
本公司改按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並應扣除已申領骨折未住院醫療給付之差額給付保險金惟仍
應受本條第一項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之限制。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2掌骨、指骨 14
3蹠骨、趾骨 14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5肋骨 20
6鎖骨 28
7橈骨或尺骨 28
8膝蓋骨 28
9肩胛骨 34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12頭蓋骨 50
13臂骨 40
14橈骨與尺骨 40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16脛骨或腓骨 40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18股骨 50
19脛骨及腓骨 50
20大腿骨頸 60
第十一條:加護病房補償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於醫院加護病房接受診療者除給付第六條之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或第十條之「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外,另按保險單上所載之「加護
病房住院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給付「加護病房補償保險金」,但任何一次
事故最高以十四日為限。
第十二條:保險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診療時如連續留院達六小時以上但未辦理正式住院手續者,
本公司改按保險單上所載之「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其實際留院日數給付之且不得再向本公司
申領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給付
前項所稱實際留院日數是指連續留院診療超過六小時但未超過二十四小時者以一日計算。
超過二十四小時者,其後每增加二十四小時再加計一日。
第十三條:各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申領加護病房補償保險金時其內容應記載實際住進加護病房
起迄日期。
醫療費用收據及醫療費用明細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申請保險金者僅需檢具醫療診斷書
四、申領骨折未住院醫療給付者,應另檢具X光片。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第十四條:有、無全民健康保險之分攤
以本契約「有全民健康保險者之費率」投保之被保險人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或未
在全民健康保險的特約醫院接受診療致其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攤者本公司按
本契約保險單條款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計算所得金額的百分之六十五給付
保險金。
但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給付保險金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全民健康保險異動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取得或喪失其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提出申
請通知本公司。
以本契約「無全民健康保險者之費率投保之被保險人取得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
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差額。
以本契約「有全民健康保險者之費率投保之被保險人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
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日數比例增收未到期之保險費差額。
以本契約「有全民健康保險者之費率」投保之被保險人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
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條款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九條規定計算所得金額的百分之六十五,給付保險金。
第十六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
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
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十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十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份之保險契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
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
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或其父母配偶子女配偶之父母非因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該被
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消滅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就該被保險人自保險契約效力消
滅時按日數比例退還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第二十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
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
金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
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請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
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二十三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經醫師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經醫師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
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
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
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
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二十五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
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
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七條:經驗分紅
當年度紅利
1
)(
×
×
=
tttttt
DCPePK
K
t
以上公式中 :第 保險年度分紅率
:第
t
保險年度總保費
:第
t
度總支出 比率
r×
該公司團體第
t
保險年度實際理賠金額+(
1
r
×
該公司團體第
t
保險年度
預期理賠金額其中
0r
視該公司團體人數多寡及保費總額大小由本
公司決定。
:第
t-1
保險年度止之歷年累積虧損餘額(若第
t-1
有分紅時,則第
t-1
保險年度止之歷年累計虧損餘額改以
0
計算)
註:計算當年度
無紅利給付
第二十八條:投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
t
t
P
t
e
保險年 費用
t
C
1
1
保險年度已
紅利之數值為正值時,才給付當年度紅利,若當年度紅利之數值為負值時
t
D
保年齡的計算
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要保人的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一條:批註
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第三十二條:管轄法院
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九條:住所變更
住所有變更時
做前項通知者
第三十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因本契約涉訟者
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一、被保險人數五十人(含)以上之團體,保險費率由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不含)以下之團體(最高):
(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投保)
(男性)
年齡
HS-5 HS-10 HS-15 HS-20 HS-25 HS-30 HS-35
加護病房
(
100
元日額
)
一般門診
(每
50
元保額)
住院前後門診
(
50
元保額
)
0~4 2039 2934 3738 4603 5468 6333 7197 14.6 1076 20.9
5~9 673 1094 1493 1907 2320 2733 3146 3.9 747 6.0
10~14 648 1155 1628 2108 2589 3069 3549 1.8 403 3.3
15~19 929 1712 2356 3016 3676 4336 4997 2.9 332 5.8
20~24 1113 2001 2719 3460 4201 4941 5682 4.1 314 7.9
25~29 928 1688 2252 2835 3419 4003 4587 3.8 306 7.1
30~34 1086 1999 2637 3303 3969 4635 5301 4.6 336 8.5
35~39 1358 2574 3388 4243 5099 5955 6810 5.4 383 10.0
40~44 1645 3208 4201 5247 6294 7340 8386 6.5 439 11.9
45~49 1859 3718 4831 5992 7154 8315 9476 7.6 491 14.1
50~54 2155 4311 5683 6983 8284 9584 10885 9.3 578 17.4
55~59 2647 5294 7034 8578 10123 11666 13210 12.0 700 22.4
60~64 3436 6873 9248 11213 13178 15143 17108 16.1 843 29.6
65~69 4434 8868 12075 14594 17114 19632 22151 20.9 1060 37.9
70~74 6154 12309 17095 20662 24231 27798 31365 28.1 1214 50.0
75~79 8506 17012 23917 28997 34079 39159 44238 37.1 1180 64.6
80~84 11256 22512 32214 39164 46117 53066 60016 46.4 1103 79.4
85+ 14040 28081 41209 50158 59088 68013 76938 54.8 987 92.6
(女性)
年齡
HS-5 HS-10 HS-15 HS-20 HS-25 HS-30 HS-35
加護病房
(
100
元日額
)
一般門診
(每
50
元保額)
住院前後門診
(
50
元保額
)
0~4 1768 2539 3231 3976 4721 5465 6210 12.6 985 18.1
5~9 501 796 1073 1362 1651 1940 2229 3.3 705 4.9
10~14 311 530 718 911 1105 1298 1492 1.3 393 2.2
15~19 536 945 1278 1623 1968 2313 2657 2.1 406 3.9
20~24 829 1382 1844 2327 2810 3293 3776 3.8 496 7.3
25~29 1180 1867 2425 3016 3608 4200 4792 6.5 559 12.6
30~34 1388 2241 2908 3620 4333 5045 5757 7.4 596 14.3
35~39 1240 2158 2838 3560 4283 5005 5728 5.6 586 10.6
40~44 1299 2372 3124 3921 4718 5514 6311 5.4 618 10.2
45~49 1558 2907 3825 4794 5763 6731 7700 6.4 681 11.9
50~54 1960 3746 4936 6183 7431 8678 9925 7.8 783 14.3
55~59 2471 4847 6368 7958 9548 11138 12728 9.6 881 17.5
60~64 3199 6398 8465 10504 12544 14584 16623 12.7 1020 23.0
65~69 4132 8264 11206 13830 16454 19077 21700 16.4 1171 29.5
70~74 5621 11242 15599 19214 22830 26445 30060 21.8 1144 38.5
75~79 7736 15472 21799 26903 32008 37112 42216 28.5 1102 49.4
80~84 10441 20882 29840 36861 43884 50905 57926 36.9 1052 62.7
85+ 14101 28203 41024 50640 60258 69874 79489 48.1 982 80.5
新光人壽安心團體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年繳總保險費率表
1
(以非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投保)
(男性)
年齡
HS-5 HS-10 HS-15 HS-20 HS-25 HS-30 HS-35
加護病房
(
100
元日額
)
一般門診
(每
50
元保額)
住院前後門診
(
50
元保額
)
0~4 2767 3774 4642 5602 6563 7524 8484 14.6 1656 32.1
5~9 835 1280 1694 2129 2564 2998 3433 3.9 1149 9.2
10~14 750 1283 1764 2256 2748 3240 3732 1.8 620 5.1
15~19 1100 1974 2635 3321 4008 4694 5380 2.9 511 9.0
20~24 1349 2354 3095 3872 4649 5426 6203 4.1 483 12.1
25~29 1146 2033 2617 3233 3849 4465 5080 3.8 470 11.0
30~34 1357 2447 3114 3824 4534 5244 5954 4.6 517 13.1
35~39 1694 3169 4027 4948 5869 6790 7710 5.4 589 15.4
40~44 2051 3976 5025 6155 7285 8415 9544 6.5 676 18.4
45~49 2330 4660 5843 7099 8356 9612 10869 7.6 756 21.7
50~54 2725 5451 6971 8381 9792 11201 12611 9.3 890 26.7
55~59 3377 6755 8738 10418 12099 13780 15460 12.0 1077 34.4
60~64 4416 8832 11616 13767 15919 18071 20222 16.1 1297 45.5
65~69 5716 11433 15263 18032 20804 23574 26343 20.9 1631 58.4
70~74 7914 15829 21638 25571 29507 33441 37374 28.1 1868 77.0
75~79 10879 21758 30175 35783 41394 47002 52610 37.1 1816 99.4
80~84 14306 28612 40527 48207 55892 63573 71253 46.4 1697 122.1
85+ 17757 35514 51867 61792 71686 81573 91460 54.8 1519 142.5
(女性)
年齡
HS-5 HS-10 HS-15 HS-20 HS-25 HS-30 HS-35
加護病房
(
100
元日額
)
一般門診
(每
50
元保額)
住院前後門診
(
50
元保額
)
0~4 2403 3271 4018 4846 5674 6501 7329 12.6 1516 27.9
5~9 633 949 1239 1546 1853 2160 2467 3.3 1084 7.5
10~14 383 624 817 1019 1221 1422 1624 1.3 605 3.4
15~19 657 1119 1465 1828 2191 2554 2917 2.1 625 6.1
20~24 1049 1674 2158 2674 3191 3707 4224 3.8 763 11.3
25~29 1552 2345 2938 3584 4231 4877 5524 6.5 860 19.4
30~34 1824 2822 3536 4319 5102 5885 6668 7.4 917 22.0
35~39 1586 2677 3401 4191 4981 5771 6561 5.6 901 16.3
40~44 1640 2932 3730 4597 5464 6331 7198 5.4 951 15.8
45~49 1955 3591 4562 5611 6660 7709 8758 6.4 1048 18.4
50~54 2435 4603 5853 7191 8530 9869 11207 7.8 1205 22.1
55~59 3054 5963 7556 9255 10955 12654 14353 9.6 1355 27.0
60~64 3971 7942 10171 12357 14545 16731 18918 12.7 1569 35.3
65~69 5142 10285 13597 16418 19240 22061 24882 16.4 1801 45.4
70~74 6985 13971 19012 22911 26812 30711 34610 21.8 1760 59.3
75~79 9559 19118 26510 32019 37532 43041 48551 28.5 1696 76.1
80~84 12863 25726 36308 43909 51514 59115 66717 36.9 1619 96.5
85+ 17361 34722 50114 60573 71038 81497 91956 48.1 1511 123.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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