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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團體職業災害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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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團體職業災害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金 2.傷病保險金 3.殘廢保險金 4.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
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服務專線:0800-031-115
77.04.06 台財融第 770772079 號核准
93.04.16 新壽商開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93.05.28 新壽商開字第 0044 號函備查
95.01.11 新壽商開字第 0011 號函備查
95.07.17 新壽商開字第 0086 號函備查
95.10.25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5610號函修正
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所載的條款、聲明或批註,以及和本保險契約有關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體檢報告書、
被保險人名冊與本契約有關之勞動基準法條文、勞工保險條例及其他有關之法令,約定書與本保險單所載的
各節,都是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員工」是指要保單位所聘僱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年齡在十四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且已參加
勞工保險迄仍繼續有效者,並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要保單位參加本保險之員工。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係指被保險人由於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而致被保險人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之事故,且已由勞保局予以給付
者。
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薪資之認定標準,並按有效之分級表所對照
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比照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定義及解釋所核計並向本公司
投保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係指「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比照勞動基準法有關平均工資」「原
領工資」之定義所核計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指定醫院」係指勞保局自設或與勞保局簽訂合約辦理勞工保險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之醫療院、
所。
本契約所稱「契約相當日」是指每月 日。
第三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第二次以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
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
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五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
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份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
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六條: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
被保險人因休假、疾病或其他事故於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
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第七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有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於每月契約相當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後,自該
相當日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而退保時,應於每月之契約相當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被保險人資格自該相當日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八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所屬之職務類別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
時,本公司得溯自危險顯著增加時,將契約終止。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第九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
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一切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經要保人於勞工保險給付後十日內向
本公司申請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接到申請後十日內給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一條: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本公司按四十五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金額,並適用第十五條約定
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十二條: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四日起,本公司按月依「平均月投保薪資」之金額,並適用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傷病保險金,但此項保險金給
付期間,最長以兩年為限。
第十三條: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經治療終止後,由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時,本公司按其殘廢程度並
適用第十五條約定一次給付殘廢保險殘廢之定義及殘廢保險金給付標準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第十四條: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其醫療期間屆滿兩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前條之殘廢保險金給付標準者,本公司按四十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金額並適用第十五條約定一次
給付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第十五條: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本公司辦理各項保險給付時,如被保險人已因同一事故獲得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賠償金額,其金額應從各項
保險給付中扣除之。
要保人向本公司所投保之「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有短報之情形時其短報之部分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
本公司不負給付之責,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十六條:保險效力的終止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或被保險人領取「殘廢保險金」後而無法繼續從事工作
者,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保險金的申請及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職業災害時,受益人應檢具下列文件,經要保人於勞工保險給付後十日內
向本公司申請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職業災害認定證明文件。
三、死亡證明書或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影本。
四、勞工保險給付收據影本。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
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凡在本保險生效以前即已明顯確認或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為職業災害所導致之事故者。
二、倘職業災害係因為要保人之故意行為而導致者。
三、倘職業災害係因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而導致者,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其他受害之被
保險人,本公司仍負賠償之責。
第十九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廿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傷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和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
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
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傷病或殘廢或喪失工作能力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廿一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
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廿二條:法令修訂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相關法令修訂,以致本公司保險責任變動時,本公司應依主管官署之核定,就本契約
有關條款重新修訂。要保人如不同意本契約視為終止,本公司應依比例計算退還未經過期間的保險費。
第廿三條: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變動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如有變動時,要保人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以便重新核計其後應交付
的保險費。
要保人如怠於為前項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得就變動後產生的結果,依下列各項處理:
變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經核計本公司的保險給付增加時本公司對該增加部分不負給付責任
變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經核計本公司的保險給付減少時本公司依其減少後的給付金額予以
給付。
三、因該項變動致要保人溢繳保險費時,本公司退還其溢繳部份的保險費。
第廿四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五條:時效
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六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廿八條:經驗分紅
當年度紅利
1
)(
×
×=
ttttt
DCPePK
t
式中 年度分紅率
t
K
t
t
P
e
年度總保險費
保單年度總支出費用比率
t
t
C r ×該公司團體第 t 保單年度實際理賠金額+1r×公司第 t 保單年度預期理賠金額其中 0r1
視該公司團體人數多寡及保險費總額大小由本公司決定。
t
D 至第 保單年度為止之歷年累積虧損餘額(若第 t-1 保單年度已有分紅時則第 t-1 保單年度之歷年累
積虧損餘額改以 0 計算)
t 1
註:計算當年度紅利之數值為正值時,才給付當年度紅利;若當年度紅利之數值為負值時,無紅利給付。
新光人壽團體職業災害保險
月繳保險費
一、 被保險人五十人(含)以上之團體,保險費由雙方洽訂。
二、 被保險人五十人(含)以下之團體,保險費最高如下:
單位:元
職災 保職災 本公司團體職災費 職災 保職災 本公司團體職災費
編號 保險費 RS1 RS2 編號 保險費 RS1 RS2
1 0.30% 0.00436 0.00305 31 0.20% 0.00290 0.00204
2 1.32% 0.01917 0.01344 32 0.25% 0.00363 0.00255
3 2.21% 0.03210 0.02250 33 0.15% 0.00218 0.00153
4 1.19% 0.01728 0.01211 34 0.35% 0.00508 0.00356
5 0.18% 0.00261 0.00183 35 0.48% 0.00697 0.00489
6 3.00% 0.04357 0.03054 36 0.70% 0.01017 0.00713
7 1.51% 0.02193 0.01537 37 0.67% 0.00973 0.00682
8 2.82% 0.04095 0.02871 38 0.64% 0.00929 0.00652
9 1.77% 0.02571 0.01802 39 1.02% 0.01481 0.01038
10 1.05% 0.01525 0.01069 40 0.18% 0.00261 0.00183
11 0.22% 0.00320 0.00224 41 0.14% 0.00203 0.00143
12 0.44% 0.00639 0.00448 42 0.45% 0.00654 0.00458
13 0.32% 0.00465 0.00326 43 1.43% 0.02077 0.01456
14 0.31% 0.00450 0.00316 44 0.48% 0.00697 0.00489
15 0.11% 0.00160 0.00112 45 0.20% 0.00290 0.00204
16 0.26% 0.00378 0.00265 46 0.25% 0.00363 0.00255
17 0.63% 0.00915 0.00641 47 0.22% 0.00320 0.00224
18 0.87% 0.01264 0.00886 48 0.06% 0.00087 0.00061
19 0.53% 0.00770 0.00540 49 0.11% 0.00160 0.00112
20 0.28% 0.00407 0.00285 50 0.20% 0.00290 0.00204
21 0.30% 0.00436 0.00305 51 0.10% 0.00145 0.00102
22 0.40% 0.00581 0.00407 52 0.07% 0.00102 0.00071
23 0.56% 0.00813 0.00570 53 0.09% 0.00131 0.00092
24 0.63% 0.00915 0.00641 54 0.09% 0.00131 0.00092
25 0.85% 0.01234 0.00865 55 0.11% 0.00160 0.00112
26 1.20% 0.01743 0.01222 56 0.19% 0.00276 0.00193
27 0.60% 0.00871 0.00611 57 0.46% 0.00668 0.00468
28 0.46% 0.00668 0.00468 58 0.10% 0.00145 0.00102
29 0.13% 0.00189 0.00132 59 0.20% 0.00290 0.00204
30 0.45% 0.00654 0.00458 60 0.09% 0.00131 0.00092
61 0.19% 0.00276 0.0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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