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
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五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
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份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
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六條: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
被保險人因休假、疾病或其他事故於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
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第七條: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有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於每月契約相當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後,自該
相當日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而退保時,應於每月之契約相當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被保險人資格自該相當日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八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所屬之職務類別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
時,本公司得溯自危險顯著增加時,將契約終止。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一個月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第九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
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一切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經要保人於勞工保險給付後十日內向
本公司申請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接到申請後十日內給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一條:死亡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本公司按四十五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金額,並適用第十五條約定
一次給付死亡保險金。
第十二條:傷害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四日起,本公司按月依「平均月投保薪資」之金額,並適用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傷病保險金,但此項保險金給
付期間,最長以兩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