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團體傷害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失能保險金 3 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87.08.07 臺財保第 872440216 號函辦理
89.05.02 新壽綜企字第 0031 號函備查
93.05.28 新壽商開字第 0044 號函備查
95.07.17 新壽商開字第 0086 號函備查
95.07.21 新壽商開字第 0090 號函備查
95.9.13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號函修正
96.08.31 依 95.9.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96.11.22 新壽商開字第 0126 號函備查
97.05.15 新壽商開字第 0108 號函備查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97.11.04 新壽商開字第 0259 號函備查
99.04.01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087 號函備查
99.08.20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245 號函備查
100.07.01 新壽商開字第 1000000198 號函備查
102.09.01 新壽商開字第 1020000255 號函備查
104.08.04 依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6.01.01 依 105.07.19 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2801 號令修正
106.04.01 新壽商開字第 1060000085 號函備查
106.09.29 新壽商開字第 1060000299 號函備查
107.09.14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
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之父母。
本契約所稱「父母」,是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之親父母、養父母及同一戶籍內之繼父母而言。
本契約所稱「配偶」,是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戶籍登記之配偶而言。
本契約所稱「子女」,是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人員之未滿廿五足歲之親子女、養子女及同一戶籍內之繼子女而
言。
本契約所稱「配偶之父母」,是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配偶之親父母、養父母及同一戶籍內之繼父母而言。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
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第三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