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認定為重度,且經三個月治療仍未改善者。
其燒燙傷面積的計算係按「九的法則」(如附註),計算出燒燙傷部份佔全身體表面積的百分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
額為限。
第九條: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之申領條
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約定分別申
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第十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
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退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務、保險
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十一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
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十二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
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
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
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
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除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
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父母、配偶、子女)非因本契約(附約、特約、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該被保險人
之保險契約效力消滅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就該被保險人自保險契約效力消滅時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
期保險費。
第十四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時,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
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
未滿期保險費退還,短期費率表如附件。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