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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團體傷害住院日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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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團體傷害住院日額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傷害住院保險金 (2)加護病房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
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84.04.29 台財保第 841500687 號函核准
85.09.09 台財保第 852369957 號函修訂
85.09.20 台財保第 852370068 號函修訂
93.05.28 新壽商開字第 0044 號函備查
95.01.11 新壽商開字第 0011 號函備查
95.07.17 新壽商開字第 0086 號函備查
95.07.21 新壽商開字第 0090 號函備查
95.9.13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號函修正
96.08.31 新壽商開字第 0084 號函備查
96.11.22 新壽商開字第 0126 號函備查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98.03.26 新壽商開字第 0088 號函備查
99.04.01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092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
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的定義(一)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或其父母、配偶、子女
言。
本契約所稱「父母」是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之親父母養父母及同一戶籍內之繼父母
而言。
本契約所稱「配偶」,是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戶籍登記之配偶而言。所稱「子女」,是
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人員之未滿廿三足歲之親子女、養子女及同一戶籍內之繼子女而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不符所定資格者,其被保險人資格因而喪失。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人、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
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第三條:名詞的定義(二)
本契約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
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
構。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住院」是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
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第四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投保單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投保單
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所謂「投保單位」是指「傷
害住院日額」每日新台幣一百元為一單位計算,並以要保書之約定記載為準。
第六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
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
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份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
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
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
還未滿期保險費。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非因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消滅時,應
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自保險契約效力消滅時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
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
金的責任。
第十一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
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
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
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
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之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
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三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
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四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
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十五條:傷害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
害住院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
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到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
未住院部份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住院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
以按骨折別所定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
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
等級的保險金。
就同一傷害事故,凡已申領骨折醫療給付者,如住院治療時,本公司就實際住院日數扣除已
領未住院骨折醫療給付日數之差額,給付保險金,惟實際住院日數如超過九十日時,以九十
計算。
1、鼻骨、眶骨(含顴骨) 十四天
2、掌骨、指骨 十四天
3、蹠骨、趾骨 十四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廿天
5、肋骨 廿天
6、鎖骨 廿八天
7、橈骨或尺骨 廿八天
8、膝蓋骨 廿八天
9、肩胛骨 卅四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四十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四十天
12、臂骨 四十天
13、橈骨與尺骨 四十天
14、腕骨(一手或雙手) 四十天
15、脛骨或腓骨 四十天
16、踝骨(一足或雙足) 四十天
17、頭蓋骨 五十天
18、股骨 五十天
19、脛骨及腓骨 五十天
20、大腿骨頸 六十天
第十六條: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百八十日以內於登記合格的醫院接受加護病房住院治療者本公司除給付「傷害住院保險金」
外,另按本契約約定之「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給付「加
病房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五日。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十八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九條: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廿 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廿一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記載住院起迄日期之住院診斷證明書(申請加護病房保險金需檢具記載實際住進加護病
房起迄日期之住院診斷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作診斷
證明。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廿二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本契約「傷害住院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另
行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傷害住院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
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三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四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五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二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六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境外時,以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廿七條:經驗分紅
本契約自承保之第一年度起,於每一保險年度終了時結算,依下列公式計算當年度紅利。
當年度紅利
1
)(
×
×
=
ttttt
DCPePK
以上公式中:
t
K
t
P
:第
t
保險年度分紅率
:第
t
保險年度總保費
e
:第
t
保險年度總支出費用比率
t
C
r
×該公司團體第
t
保險年度實際理賠金額+(1-
r
)×該公司團體第
t
保險年度預期理賠
金額;其中 0≦
r
≦1,視該公司團體人數多寡及保費總額大小,由本公司決定。
1t
D :第
t
-1 保險年度止之歷年累積虧損餘額
(若第
t
-1 保險年度已有分紅時,則第
t
-1 保險年度止之歷年累計虧損餘額改 0 計算)
:計算當年度紅利之數值為正值時才給付當年度紅利若當年度紅利之數值為負值時,無
紅利給付。
新光人壽團體傷害住院日額保險
繳保險費
一、 被保險人五十人(含)以上之團體,保險費由雙方洽訂。
二、 被保險人五十人(含)以下之團體,保險費最高如下:
單位:元
每 100 元『傷害住院日額』之保險費
職業 繳總保險費
第一 69.91
第二 87.38
第三 104.86
第四 157.29
第五 244.68
六類 314.60
父母 85.98
配偶 85.98
69.91
住院日額
將自己的個人保險和團體保險跟住院有關的項目列在下面,另外還有癌症險的住院日額就不列出了1.因為不知道現在住院需要多少花費,但又看大家說現在住院天數很少,不知道目前這樣的住院日額足夠嗎?2.住院醫療終身險這張主約底下沒有其他附約,因為保費蠻貴的,一年要繳8千左右,已經繳3年了不知道要繼續繳滿20年還是解約?如果住院用不太到會想解約個人保險1.住院醫療終身癌症醫療每日加護病房:2,000元住院日額保險金:1,000元住院前後門診:250元意外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 1,000元每日加護病房: 2,000元住院前後門診: 250元每日燒燙傷病房: 2,000元疾病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 1,000元每日加護病房: 2,000元住院前後門診: 250元個人保險2.手術醫療終身+實支實付+意外險癌症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 2,000元癌症住院手術: 3,000元~8萬意外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 3,000元意外骨折: 3,750元~40萬每日加護病房: 2,000元意外脫臼手術: 5萬~15萬每日燒燙傷病房: 2,000元出院療養金: 500元實支實付門診手術限額(需扣自負額1千): 2萬傷害醫療限額: 5萬醫療及雜項限額: 20萬特定處置保險金限額(需扣自負額1千): 2萬每日住院限額: 2,000元疾病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 2,000元手術醫療住院手術療養、慰問: 3,000元住院手術: 3,000元~8萬門診手術: 3,000元~8萬特定處置保險金: 500元~4萬意外創傷縫合處置: 500元~1,000元團險1.員工團體住院醫療日額保險住院醫療日額(每日) 1,000 元加護病房日額(每日) 3,000 元出國住院日額(每日) 1,000 元出院療養日額(每日) 500 元團險2.員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每次事故最高給付 90 日) 1,000 元/日加護病房住院慰問金(每次事故最高給付 60 日) 1,000 元/日
· 回應 22
新光人壽 團體保險
請問團體醫療保險特約是正本理賠還是副本的理賠?
· 回應 3
住院日額~
想請問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計畫1、計畫2、計畫3的住院日額分別是多少餒?以及全球人壽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B)計畫1 和 計畫2;住院日額,分別是多少餒?看的有點混亂?計算實支實付總額度,不能超過年收入的1/120這應該不包括住院日額是實支實付的吧?以及還有那種實支實付可以轉換住院日額度吧?然後我的月薪25000*12個月:300000300000*120=2500所以我想買的實支實付總額度,換算住院日額不能超過2500,這樣算對嗎?0.0我本身還有一個薰衣草醫療險計畫1
· 回應 5
住院日額請益
各位好,最近正在重新檢視我的保單目前已有保單+欲增加保單如下全球:DCE+XHB+XDE+XMB+XAN安達:OIH+OII遠雄:FI5+CJ2+XCD南山如圖我想請問一下,照理來說醫療技術日漸進步,若真的生病或出意外,住院日數理應會越來越少,那還有需要保住院日額險嗎?而且住院日額補貼在其他的實支醫療險以及意外險應該也都能Cover的到?我目前是想把南山的HIR給停用,因為保費是所有附約中最高,且看起來只有住院才會啟動,我的想法是否正確?另外我想請問遠雄的理賠較會刁難是否為真的?因為有業務跟我這樣說,建議我將遠雄防癌險改保到凱基的LEGOAE+MAJIXA+MAJIQA
· 回應 13
傷害醫療日額的必要性
如果已經規劃了住院醫療的雙實支實付(非意外險的實支實付),想要省保費的話,是不是可以捨去傷害醫療日額?因為如果意外傷害到住院了, 那麼就啟動了住院醫療實支實付,住院醫療實支實付就可以負擔住院時的費用。就不用多花幾百元去保意外不知何時來臨的傷害醫療日額。這樣的觀念對嗎?
· 回應 15
住院日額的問題
小孩醫療實支是U5 計畫10 + 全球 XHO 4A 這樣有住院病房日額1000+4000=5000的額度有需要還要保全球的NIR嗎?因為這兩個同樣都是只要有住院就有給付假如加保NIR計畫4 日額4000, 這樣住院是可以申請病房實支+日額4000x天數?
· 回應 24
想規劃醫療住院日額
請問我現在一家住院日額都沒有,有沒有專業的保險員推薦我住院日額呢?保費便宜,定期,住院日額可以拉高,不用因預算考量只能住健保房
· 回應 17
安泰重大疾病、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
民國92年時父母幫我買的主約繳費期已滿下面那兩個附約幫助不大嗎?
· 回應 24
國泰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89 年保的國泰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配偶或子女住院也會理賠嗎?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具有下述身份,且已投保本附約並記載於保險單之人:一、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二、主契約被保險人出生滿十五日並已出院,且未滿二十三歲之子同時子女也有投保此險,是兩人都出險嗎? 各自理賠保單?出險後會影響保費?
· 回應 5
這保單有住院日額嗎?不是手術住院日額
對「(停售)國泰人壽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YI)」有興趣
· 回應 14
補足住院日額的部分
更正目前三家實支加起來額度只有4千想多補3-5千日額住院將來有一天可以住單人病房想問說實支的住院日額一天一千一間1000、全球XHB一間1000、新光呵護安心一間2000、台 灣 ⼈ 壽 新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 8 5 )如果有住等差病房 實支的部分也會賠嗎*如果可以我想用終身醫療的部分
· 回應 30
意外日額及住院手術
大家好一、請問如下表的意外日額都會有包含骨折其中項目2,掌骨、指骨是14天,意思是掌骨加指骨共賠14天嗎?有大樹的業務告訴我,如果只有指骨骨折,只會賠7天所以買%的骨折險理賠金會比較多!希望前輩可以舉例說明,目前考慮台壽骨折跟富邦意外日額,都不用在買主約二、請問新光醫療實支在「住院手術」不限227,有什麼非227手術是需要住院的呢?還是要住院手術全都227,這樣其實保障範圍就沒有比較廣泛,只是額度可以做高?
· 回應 11
醫療住院日額上限的問題
本身已經有南山副本理賠醫療,想加強保險所以打算買安聯的實支實付,不過業務員跟我說住院醫療日額上限不能超過4000。想問的是,這個‘’日額上限‘’範圍的定義,有含實支實付險裡的住院日額額度嗎?還是單純指的是日額型醫療險(非實支實付)?
· 回應 5
住院日額保險金跟每日病房
想請問家人目前因疾病住院4天但沒有手術我看保單的選項有A跟B理賠下的金額是7000多元我還看不到這個明細但想一想不是應該是12000??!(3000/天)怎麼會是這個金額呢
· 回應 7
住院日額理賠詢問
今年47歲住院理賠一天$2000月繳保費$453在猶豫要不要退掉?覺得保費有點偏高
· 回應 8
新光人壽增呵護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對「新光人壽增呵護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A2A3)」有興趣如果同時保曾"增呵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那自負額是累加的嗎?以下為案例:當醫院開出40萬收據,請問可以理賠多少?備註:A2G01 (5-20) 自付額5萬+保險公司最高理賠15萬
· 回應 10
國泰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停止繳費?
我先生60歲都是買國泰保險,無體況,目前計畫加保台壽實支實付,因為預算考量是該買計畫三,加上保留原有國泰溫心住院日額$1000,還是取消國泰溫心,直接買台壽計畫五? 謝謝
· 回應 9
住院最高日額是3000嗎
對「國泰人壽真漾心安住院醫療終身保險(外溢型) (AGG)」有興趣
· 回應 18
保險規劃日額問題
你們,好我叫育景,我想請問個人日額最高是全部現有保險公司加起來1萬5嗎,還是各但間保險公司最高1萬5
· 回應 11
團體傷害﹙意外﹚保險或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
公司想規劃團體傷害保險或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不知道版上有沒有相關保單可提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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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日額保險的事情
家中小孩子為12歲和3歲妹妹,目前既有保單如下:全球主約:醫卡照重大傷病(DCA)附約:醫療費用健康保險~XHR(計劃6)        醫卡照重大傷病~XDC/180萬        傷害保險~XAR/100萬        傷害保險醫療保險~XMR/5萬元        個人傷害住院日額保險~XAH/ 1500台灣人壽主約:新健康龍101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新住院醫療保險(HNRC)/計劃五        龍好意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5萬請教大家下列問題,謝謝.拿掉全球(XAH):因現在住院天數短,自費項目多,故想規劃第三家實支實付,這樣子規劃適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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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日臻幸福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1HIR)」
對「南山人壽日臻幸福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1HIR)」有興趣可以附加在南山人壽青年護照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主約) 嗎?有無業務可以協助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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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時刻守護一年期傷害保險_牙齒
對「新光人壽時刻守護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 (K6A01)」有興趣想了解若是意外損害了牙齒,如牙齡斷裂或神經壞死,顯微根管、牙冠牙套等是否理賠?以及運動造成的意外傷害如常見的扭傷等,連帶產生的增生治療或物理治療是否在理賠範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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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宮鏡息肉切除手術(全心住院日額)
您好想詢問遇到一樣的理賠情況能否請教您怎麼和保險公司談合意理賠呢,謝謝您家人是97年投保全心住院日額子宮瘜肉,條款內沒有相同的手術名稱理賠人員說,按照手術列表中的 「子宮頸殘餘部擴張刮除術 」2級,3倍來理賠我們想爭取能否用98年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手術列表中的「子宮鏡移除異物或息肉」4級,10倍來理賠IMG_9266.jpeg 21.39 KBIMG_9310.jpeg 310.32 KBIMG_9722.jpeg 42.8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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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4D)
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4D)計劃別-3萬,意思是因意外傷害去醫院治療含住院等全部雜費,每年限額3萬,超過3萬需自付差額的意思嗎?這樣解說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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